论商标与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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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商标与驰名商标摘 要:商标与驰名商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对于二者的认定又各不相同,商标是生产者、经营者为使自已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而驰名商标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关键词:商标;驰名商标;区别 在商品市场的各项商业活动中,有许多商标和驰名商标为大家所熟悉,如“五粮液”、 “海尔”、 “鄂尔多斯”、 “蒙牛”、 “咯咯哒”等。那么,这些商标中哪些是普通商标哪些是驰名商标,为了使大家能够区分和了解,在以下做具体说明。 1 商标

2、的释义 1.1 商标的概念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将商标定义为: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例如, “肯德基”、 “索尼”、 “IBM”、 “海尔”都是企业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1.2 商标的起源 商标的起源可追溯到古代,当时工匠们将其签字或“标记”印制在

3、其艺术品或2实用产品上。随着岁月迁流,这些标记演变成为今天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这一制度帮助消费者识别和购买某产品或服务,因为由产品或服务上特有的商标所标示的该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和质量符合他们的需求。 商标最初的功能仅仅是为了表明商品的来源。由于当时的生产力不发达,商品相对匮乏,主要是卖方市场。因此消费者首先关心的是买到货真价实的商品,商标只是一个便于识别的手段,其作用在于避免出现混淆、误解和欺骗。与商品本身相比,商标的价值只体现在购买商品之前,一旦完成交易,商标的使命就完成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市场的触角在空间和商品领域的不断延伸,现代市场已成为买方市场,公众所购买的商品,往往只知其牌而不知其

4、厂。国内的“雀巢”、日本的“JVC”都是很知名的品牌,但能说出其厂名的恐怕鲜有其人。因此,对不同销售者身份的了解已不能影响或决定现代市场。商标虽可表明商品的来源,但公众可能并不了解这一来源。现代市场的这一特征,使得现代商标更大程度上是促销和广告的手段,而企业也从未象今天这样在商标的知名度上费劲心思。过去的商标充其量只是一个不说话的售货员,现在的商标除此之外,则至少还是一个不出声的宣传员和信使。更重要的是,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从满足生理物质需要发展到满足心理精神需要,商标相应的成为身份、地位和档次的象征。著名的商标令人产生的联想不仅单指产品,更重要的是它使人感到一种风格、一种个性乃至一种生

5、活方式,这一切都是在商标所有人的筹划、设计、推动下,通过广告创意,大量的投资、促销和公关创造出来的。而这样经过艰辛的努力塑造出来的“名牌”,一旦被他人非法享用,无疑是对商标所有人合法利益的侵害,也是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践踏。商标是引导消费者选购他需要或他相信他所需要的物品的一条商业捷径。商标所有人竭力将一个合适标记的吸引力注入到市场氛围中,从而强化3人类的这一倾向。无论手段如何改变,目的只有一个,通过商标在潜在消费者的头脑中,唤起对商品的欲望。 1.3 商标具有的特征 (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与商品或服务不能分离,并依附于商品或服务。不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它上面的标志都不是商标

6、。 (2)商标是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特别显著性的区别功能,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商标的构成是一种艺术创造。 (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可视性标志。 (4)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商标权所有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

7、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6)商标是商品信息的载体,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2 驰名商标的释义 2.1 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译自 well-know marks.照英文字面解释,well-known marks 是“为人4熟知的商标”。汉译“驰名”, “驰”本为“传播”之意。也有学者以“知名商标”称之。驰名商标是一个国

8、际通用的法律概念,在生活中,人们也常常将其称之为名牌。但从法律上来说,二者不能混为一谈。驰名商标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必须经过特定机关认定,并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例如“全聚德”、 “春兰”、 “波斯登”等都是经过国家特定机构的驰名商标。而名牌的含义要广泛的多,它不仅包括了商标,还可能包括商品名称、商号、以及地理标志。名牌是商品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的良好声誉,它无须认定,也不能享受法律的特殊保护。一般来说,驰名商标都是名牌,而名牌却并非都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最早出现于 1883 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25 年修订的巴黎公约将这一术语在国际公约中确定下来。关于它的具体含义,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

9、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公约均未明确规定,只是规定给驰名商标以特殊保护。我国商标法和其实施细则都没有明确对驰名商标进行规定。但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25 条和第 48 条涉及到了与驰名商标相关的一个概念:公众熟知的商标。1996 年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 2 条对本规定所指的驰名商标作了定义,即“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与通常所指的驰名商标相比,这一定义揭示了驰名商标的基本内涵。因此,驰名商标应定义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且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商标。 2.2 驰名商标的起源 从已知的法律文本观之, “驰名商标”首次出现于 192

10、5 年的巴黎公约第三次修订本,1934 年和 1958 年曾有两次修改,至今未变。出于顺应国际潮流的需要,一向不承认“驰名商标”的美国于 1995 年修改了 1946 年商标法,对“著名商标”(Famous Marks)的权利人提供特别保护。但学者认为,美国的“著名商标”不是某5些特定的商标,而是所有商标都可能获得的一种特别保护。 我国 1982 年商标法及 1988 年商标法实施细则都没有“驰名商标”的规定。TRIPS 协议出台之后,随着中国入世愿望的加强与步伐的加快,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1995 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订时,首次引入了“为公众熟知的商标”。 2001 年商

11、标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认了“驰名商标”的法律地位。2.3 驰名商标的基本特征 2.3.1 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这是驰名商标最重要的特征。对于一项驰名商标究竟具有多高的知名度才称得上是驰名商标,普遍的看法是,该商标必须在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交易中为众多公众所知晓。例如,在德国,有关商标只有当 40以上的公众知晓时,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里所说的公众是指与该商品、服务交易相关的公众(如消费者、供应者、销售者等),而非社会上任何或所有的公众。上面所说的知晓是指“熟知”,而非一般“知道”。商标知名度是商标拥有人长期使用商标(包括产品和服务的长时间经营,及大量的广告宣传与促销)后产生的,因此只有经过生产

12、经营者的长期生产销售和宣传促销,一项商标才可能驰名。各国有关机构、商标局或法院在确定商标知名度时,主要都根据商标的使用情况来作出判断。 2.3.2 标识性强 驰名商标的识别性比一般商品强,消费者很容易通过驰名商标联想到特定的经营者和具有特定质量和特色的商品或服务。特别驰名的商标即使用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也会对消费者产生吸引力。 2.3.3 卓著的社会信誉 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和卓著的社会信誉。所谓卓著的社会信誉最主6要是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信誉。与一般商标相比,驰名商标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更加优良,并能长期地保持稳定。当这种信誉维持了一段相当长的时间,消费者真正对它产生了信任感后,商标

13、就具有了卓著的社会信誉。因为这个特征,企业可以凭驰名商标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其产品或服务也能够始终畅销不衰。综上所述,商标与驰名商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对于二者的认定又各不相同,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 参考文献 1 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 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民商法原理(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3 郑成思.知识产权第二卷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 4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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