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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淄博市客运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的投诉和社会监督。投诉者应当及时提供出租汽车客运发票、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和情况。 、二、承办机构博山交通运输运输管理所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四、服务条件无五、办理流程(一)、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受理有关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举报;(二)、 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三十日内处理完毕。(三)、 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六、服务时限即时办理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博山交通运输管理所出租科(二)电话咨询:0533423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