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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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甘肃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序 号号事项名称事项名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适用情形适用情形裁量标准裁量标准备备 注注有左列违法行为 之一的且情节较 轻,具有悔改表 现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 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 给予行政处分1对教师违规行 为的处罚1.故意不完成 教育教学任务 给教育教学工 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 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 侮辱学生,影 响恶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第 3737 条条:教师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 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

2、 工作造成损失的;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 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 恶劣的。 甘肃省实施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办法 第第 2424 条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教育机构 和学校,对体罚、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 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教育厅有左列违法行为 之一、且情节重, 影响恶劣的或屡 教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 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 解聘弄虚作假骗取教 师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 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 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 定教师资格2对弄虚作假、 骗取教师资格 的或参加教师 资格

3、考试的人 员有作弊行为 的处罚1.弄虚作假、 骗取教师资格 的 2.参加教师资 格考试的人员 有作弊行为的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第第 1919 条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 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 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第 2020 条: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其考试成绩作废,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 格考试。省教育厅 参加教师资格考 试的人员有作弊 行为的考试成绩作废,三年内 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2序序 号号事项名称事项

4、名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适用情形适用情形裁量标准裁量标准备备 注注对未经登记注册, 擅自招收幼儿的 幼儿园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 政部门予以停止办园的 处罚对教育内容和方 法违背幼儿教育 规律,损害幼儿 身心健康,园舍、 设施不符合国家 卫生标准、安全 标准的幼儿园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责 令停止招生 3对幼儿园违规 办园的处罚1.未经注册登 记,擅自招收 幼儿的 2.园舍、设施 不符合国家卫 生标准、安全 标准,妨害幼 儿身体健康或 威胁幼儿生命 安全的 3.教育内容和 方法违背幼儿 教育规律,损 害幼儿身心健 康的教育行政

5、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第 1010 条:条:幼 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 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 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 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 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 心健康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第第 2727 条:条:违反本条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 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 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 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

6、符合国家卫 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 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 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省、市、县教 育行政部门对威胁幼儿生命 安全的幼儿园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 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 或整改不力的,责令停 止招生、停止办园3序序 号号事项名称事项名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适用情形适用情形裁量标准裁量标准备备 注注3对幼儿园违规 办园的处罚1.体罚或变相 体罚幼儿的 2.使用有毒、 有害物质制作 教具、玩具的 3.克扣、挪用 幼儿园经费的 4.侵占、破坏 幼儿园园舍、 设备的 5.干扰幼儿园 正常工作秩序 的 6.在幼儿园周

7、 围设置有危险、 有污染或者影 响幼儿园采光 的建筑和设施 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第 1010 条:条: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 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 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 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 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 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 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 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第第 2828 条:条:违反本条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 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 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 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 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 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 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 的建筑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市、县教 育行政部门对体罚或变相体 罚幼儿、使用有 毒、有害物质制

9、 作教具、玩具的、 克扣、挪用幼儿 园经费的、侵占、 破坏幼儿园园舍、 设备的、干扰幼 儿园正常工作秩 序的、在幼儿园 周围设置有危险、 有污染或者影响 幼儿园采光的建 筑和设施的单位 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警告, 并 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 款,或建议有关部门对 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4序序 号号事项名称事项名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适用情形适用情形裁量标准裁量标准备备 注注4对侵占、挪用 义务教育经费 或向学校非法 收取或者摊派 费用的处罚1.侵占、挪用 义务教育经费 的 2.向学校非法 收取或者摊派 费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10、义务教育法第第 5454 条条: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 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侵占、挪用义 务教育经费的;(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 派费用的。省教育厅侵占、挪用义务 教育经费的,向 学校非法收取或 者摊派费用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财政部门、价格行 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 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有左列违法行为, 无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 者

11、其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批评,责令改正,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5对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和教科 书审查人员参 与或者变相参 与教科书编写 的处罚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和教科书 审查人员参与 或者变相参与 教科书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第 5656 条:条: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 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 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省教育厅有左列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 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擅自进行教材试 验的由主

12、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 止进行教材试验,给予 相应的行政处分6对擅自进行教 材试验,或未 经审定通过, 擅自扩大教材 试验范围者的 处罚擅自进行教材 试验,或未经 审定通过,擅 自扩大教材试 验范围者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第 3030 条:条: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 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 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 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 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省教育厅 未通过教材审定 机构审定通过, 擅自扩大教材试 验范围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 令停止教材

13、试验、禁止 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 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 分5序序 号号事项名称事项名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适用情形适用情形裁量标准裁量标准备备 注注有此类违法行为 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依照各自职权责令 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7对职业学校违 规办学的处罚发布虚假招生 简章,骗取钱 财的;非法颁 发或者伪造学 历证书、结业 证书、培训证 书、职业资格 证书的;超出 办学许可范围 的;伪造、变 造、买卖、出 租、出借办学 许可证的;违 反有关规定收 取费用的;管 理混乱严重影 响教育教学或 者未按规定对 招收学生开展 教育教学活动

14、的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第第 3131 条条:职业 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依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或 者吊销办学许可证:(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 骗取钱财的;(二)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 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三) 超出办学许可范围的;(四)伪造、变造、买卖、 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五)违反有关规定 收取费用的;(六)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 或者未按规定对招收学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省教育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或者吊销 办学许

15、可证6序序 号号事项名称事项名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适用情形适用情形裁量标准裁量标准备注备注擅自分立、合并民 办学校,无违法所 得,情节轻微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擅自分立、合 并民办学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第 62 条条:民办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省教育厅 擅自分立、合并民 办学校,有违法所

16、 得,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招 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 违法所得擅自改变民办学校 名称、层次、类别 和举办者,无违法 所得,情节轻微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 次、类别和举 办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第 62 条条:民办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 举办者的省教育厅擅自改变民办学校 名称、层次、类别 和举办者,有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招 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 违法所得民办学校发布虚假 招生简章或者广告, 无违法所得,情节 轻微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8对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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