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及人员认定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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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从事进进出境出境检检疫疫处处理理业务业务的的单单位及人位及人员认员认 定工作指南定工作指南设设定依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206 号)第 55 条“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 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考 核合格”。主主办岗办岗位:位:办公室、检验一科(一)从事(一)从事进进出境出境动动植物植物检检疫疫处处理理业务业务的的单单位位认认定定条件:条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 员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181 号)第七条 申请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申 请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

2、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条件的办公场所; 3.申请从事的检疫处理类别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其 从业人员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 4.使用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器械、药剂以及计量器具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具有必要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安全防护装备、急救药品 和设施; 6.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安全保障以及突发 事件应急机制等管理制度; 7.建立完整的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档案、技术培训档案 和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8.配备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核准的检疫处理人员; 9.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 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第八条 申请从事 A 类出

3、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 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 B 类出入境检疫处理资质 3 年以上,近 3 年无安 全和质量事故; 2.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 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3.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 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第九条 申请从事 B 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 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处理场所、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 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 仪器、大气采

4、样仪器等设备。 第十条 申请从事 C 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 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 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配备消毒效果评价相关检测设备。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 D 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 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1.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 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配备除虫灭鼠试验室相关检测设备等。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 E 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 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5、:1.处理场所、库房、处理设备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 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使用特种设备的,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 F 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 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处理场所、仪器、设备、放射性物品购置及存放、操作规 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持有放射性设备使用许可证。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 G 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 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处理场所、库房、处理设备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 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使用特种设备的,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程序:程序:

6、1、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向蚌埠局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蚌 埠局办公室对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 料提交给检验一科; 2、检验一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 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 单位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 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 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 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4)在 10 个工作日逾期不能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3、受理申请后,检验一科应当自受理申

7、请之日起 5 日内 组成评审专家组,并将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评 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的期限内。专家组应当按 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并 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4、蚌埠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 是否核准的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蚌埠局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 位。 5、蚌埠局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并送达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不予核准 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期限:期限:蚌埠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 是否核准的决

8、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的期 限内。需提供材料:需提供材料:1、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 3、申请单位所在地地方政府对检疫处理单位实施职业卫 生安全许可的,提交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并同时交验 原件; 4、申请单位章程、质量管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突发事 件应急机制、检疫处理操作规范等文件材料; 5、申请单位所属检疫处理人员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 证(以下简称从业证)的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二)从事(二)从事进进出境出境检检疫疫处处理理业务业务的人的人员认员认定定条件:条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 人员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181 号)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具备检疫处理基本知识,掌握检疫处理操作技能的 人员,可以参加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程序:程序:1、安徽局通关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考试大纲出 考卷,由安徽局通关处组织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2、通过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由安徽局通 关处颁发从业证。需提供材料:需提供材料: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考试报名表、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 从业资格考试人员信息表、一寸白底免冠电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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