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违纪事实材料见面工作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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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7年 3月 1日星期三责任编辑:胡楠电话: (01 0 ) 59598 01 7邮箱:j j b l i l u n 1 63. c o m 业务研讨88以案说纪从重处分量纪情节 应当注意的问题齐英武业务研究审理视窗关于做好违纪事实材料见面工作的几个问题钟纪晟违纪事实材料必须与被审查人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是党章作出的明确规 定,也是保障被审查人权利的重要体现和保证案件质量的重要措施。从执纪实践看,违纪事实 材料是纪检监察室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形成的重要的阶段性结论,也是审理部门认定违纪事实的 重要依据。为贯彻执行党章规定,中央纪委先后制定出台了多项程序性规定,规范违纪事实材

2、料见面工作,这些规定应予严格执行。结合当前执纪审查方式转型,我们对实践中违纪事实材 料见面工作经常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以下初步意见,供大家参考。基本案情案例一, 张某, 党员, 某县发改委主任。2 0 16年春节期间收 受下属所送礼金 3 0 0 0元。同年 5月, 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 分。2 0 16年 10月, 县纪委在对县发改委副主任李某 (李某另案 处理) 进行执纪审查时, 李某交代在 2 0 16年国庆节期间曾给张 某送上礼金 40 0 0元。2 0 16年 12月, 县纪委对张某立案审查, 给 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二, 刘某, 党员, 某县国土资源局副

3、局长。2 0 15年 2月 春节期间, 刘某收受下属孙某所送礼金 3 0 0 0元, 2 0 15年 8 月县 纪委对其立案审查, 后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2 0 16年 6月, 刘 某在被有关人员举报后, 承认在 2 0 15年 5月还曾收受下属赵某 所送礼金 50 0 0元, 同时交代了在第一次接受审查时因组织没有 掌握其收受赵某礼金问题而与赵某串供的事实。分歧意见执纪审查部门对张某、 刘某收受礼金违纪行为定性量纪: 案例一中, 张某属于故意违纪受处分之后, 又因故意违纪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以下简 称 党纪处分条例 )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应当从重处分。

4、案例二中, 刘某在 2 015年 8 月县纪委对其违纪问题立案审 查时, 其明知自己存在两次违纪行为, 却只向组织上承认一次, 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 属于从重处分情节; 其两次收受礼金, 是连续违纪行为, 属于从重处分情节; 其有串供行为, 属于从重 处分情节。因此, 对刘某应当从重处分。评析意见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准确把握量纪问题, 尤其是再犯违纪 行为和遗漏违纪行为的问题。对此, 应着重把握好 党纪处分 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再犯违纪行为、 遗漏违纪 行为处分原则的区别。 张某属于再犯, 即重复违犯党纪, 应当从重处分 根据 党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的规定, 再犯, 即重复违犯

5、 党纪, 是指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的。构成再犯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以前曾因犯故意违纪而 受到党纪处分。如果以前的违纪属于过失违纪, 或者虽属故意 违纪但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 则不构成再犯。二是后次违 纪必须是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故意违纪。如果后次的违纪属 于过失违纪, 或者虽属故意违纪, 由于情节较轻并有免予处分 情节、 不予处分情节而免予处分、 不予处分的, 则不构成再犯。 对再犯的量纪原则, 按照 党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 应当 从重处分。 在案例一中, 张某于 2 016年春节期间收受他人所送礼 金。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后, 张某于同年国庆节期间又收受他

6、 人所送礼金。张某故意违纪受党纪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 受到党纪处分, 是重复违犯党纪, 属于再犯。依据 党纪处分条 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应当从重处分。 对刘某的遗漏违纪行为, 应从重处分 量纪, 是指党组织在查清违纪事实, 准确认定违纪性质的 基础上, 依照 党纪处分条例 的规定衡量决定对违纪人是否给 予党纪处分和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的活动。执纪者必须严格依 照 党纪处分条例 规定的各项量纪制度进行量纪。譬如, 党 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的再犯从重处理的制度。必须严格 依照 党纪处分条例 规定的法定处分进行量纪。 党纪处分条 例 分则条款都是由两部分组成的, 前一部分是规定某种违纪 行为

7、的构成要件, 是定性的依据; 后一部分是规定该种违纪行 为的法定处分, 是量纪的依据。必须严格依照 党纪处分条例 关于加重、 从重、 从轻、 减轻、 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的规定, 在规 定的量纪幅度的基础上, 决定执行的处分。 在查清违纪事实, 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后, 还要认真区别不 同情况。“不同情况” , 是指不同的量纪情节, 即影响量纪的各种 事实情况, 包括违纪前的表现, 违纪过程中的动机、 目的、 手段、 后果等情况, 违纪后的态度。违纪性质不同, 处分不同; 违纪性 质相同, 量纪情节不同, 处分也不同。 在案例二中, 刘某的两次违纪行为均是发生在 2 016年以 前, 依据 2 01

8、6年 党纪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援引 2 003年 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对刘某定性归责 量纪。 2 015年 8 月县纪委对其立案审查, 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但是刘某作为党员, 明知对党忠诚老实, 言行一致是党员的义 务, 是党章对党员的基本要求, 其却在具有两次违纪行为时只 向组织承认一次, 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 属于从重量纪情 节。2 016年 6月, 在县纪委认定刘某在 2 015年 5月存在收受 赵某所送礼金问题时, 其才承认当时刻意隐瞒与赵某串供拒不 承认的问题。依据 2 003年 党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 (二) 项:“串供或者伪造、 销毁、

9、 隐匿证据的” 规定, 可以依照 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此外, 刘某在 2 015年两次收受礼金, 是连续违纪行为, 对连续违纪行为的处分原则是从重处分。综 上, 对刘某的违纪行为量纪时, 应从重处分。 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在执纪实践中, 依据 2 016年 党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 条第二款:“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 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 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应当从重处分” 规定, 党员违纪 受到党纪处分后, 又被发现其还有受处分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而没有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 属于遗漏违纪行为, 应当从 重处分。值得注意的是, 认定有遗漏违纪行为, 必须是在处分 决定生效后发

10、现的。如果党员被开除党籍后, 又被发现有遗漏 违纪行为的, 则不再追究其党纪责任, 但遗漏违纪行为涉嫌违 法犯罪的, 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属于违纪行 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依照 2 016年 党纪处分条例 第四十一条规定, 单独作出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的处理决定。 此外, 对被审查人前一次违纪行为的处分决定在 2 016年 1 月 1日以后作出, 又被发现有遗漏违纪行为的, 应当依据2 016年 党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对被审查人从重处分。 二是对被审查人前一次违纪行为的处分决定在 2 016年 1 月 1日前作出, 在新条例实施后又发现其在

11、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一般不宜适用 2 016年 党纪处分条例 第二 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分。要根据当时具体违纪形态处理。 三是 2 016年 党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 区别问题, 第一款的再犯, 即重复违犯党纪, 是指故意违纪受处 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也就是前一次违纪行 为是故意违纪, 后一次违纪行为也是故意违纪行为。该条第二 款规定的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 也就是前一次违纪行为既 可是故意违纪, 也可是过失违纪。又被发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 分的遗漏违纪行为, 也是既可是故意违纪, 也可是过失违纪。 (作者单位: 黑龙江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关

12、于见面时机问题依据现有规定,违纪事实材料见面工 作应在案件审查阶段完成。实践中,对于 见面具体时机的把握并不一致。有的在违 纪事实初步查清后即开展见面工作,有的 在违纪事实基本查清、商请审理部门提前 介入审理后见面,还有的在正式移送审理 前见面。考虑到违纪事实材料见面工作是 对被审查人权利的重要保障,违纪事实材 料的起草应当建立在认真审查和分析所收 集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体现审查部门对 所认定的违纪事实的审慎把握。如果见面 时机过早,很可能因最终认定的违纪事实 发生变化而导致见面工作出现反复。因 此,一般可在案件审查工作结束、正式移 送审理前开展见面工作。关于违纪事实的归类问题因现有规定尚不明

13、确,实践中,违纪 事实材料有的采取“一事一见” ,即每一个 违纪问题形成一份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 有的采取“一类一见” ,即按 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 分则规定的六项纪律以及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等大类,将同类性质的违纪问 题形成一份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还有的 “全部打包” ,将全部违纪问题汇总形成一 份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目前,实践中较 多地采取“一事一见”的方式。党的十八 大以来,执纪审查聚焦纪律,被审查人的 违纪问题及行为种类往往较多,按照以往 “一事一见”的方式制作的违纪事实材料, 篇幅普遍较长,有的多达数十页,导致审 理报告等呈报材料的附件过多,不便

14、于阅 读和讨论研究。因此,违纪事实材料见面 时,一般应采取“一类一见”的方式;违 纪问题种类较为单一的,也可以采取“一 事一见”的方式进行见面。关于被审查人签写意见的规范问题依据规定,被审查人应在违纪事实材 料上签写意见。实践中,被审查人签写的 意见很不统一。如,有的签署“无异议” ,有的签署“同意” ,有的签署“属实” ,有 的甚至在违纪事实材料上前后签署的意见 都不一致。如果被审查人签署意见不规 范、意思表达模糊,可能直接影响违纪事 实材料的效力,乃至影响整个执纪审查工 作的质量。因此,被审查人对违纪事实无 不同意见的,应在每份违纪事实材料上签 写“以上事实属实,同意”的意见。关于被审查人

15、有不同意见或提出 辩解时的处理程序问题违纪事实材料见面工作,体现了对被 审查人权利的充分保障。实践中,有的地 方对被审查人提出的不同意见或辩解重视 不够、处理不规范,未按规定作延伸调查 或说明,而是将这些违纪事实材料连同被 审查人签写的意见原样移送审理,直接影 响了对相关违纪事实的认定。依据规定, 被审查人有不同意见或提出辩解时,纪检 监察室应当认真听取并及时研究,按规定 写出说明,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或重新 调查。同时根据需要,重新就该违纪问题 单独形成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 不 再归入其他同类性质的违纪事实材料。移 送审理时, 应将被审查人对违纪事实材料的 意见或辩解、 纪检监察室的

16、说明、 见面时的 谈话笔录或工作记录等材料一并移送。关于审理阶段认定违纪事实发生 变化是否重新见面的问题实践中,审理部门发现审查报告拟认 定的违纪事实与经审理认定的违纪事实存 在变化的,是否需要重新见面,各地把握 标准尚不统一。对此,应区别不同情况处 理:审理阶段增加认定违纪事实的,需要 就新增的违纪事实重新见面;审理阶段减 少认定违纪事实的,因经审理认定的违纪 事实已完全包含在原违纪事实材料中,且 已由被审查人予以认可,可以不再重新见 面。关于违纪事实材料作为有关纪律 审查文书附件的问题违纪事实材料作为审核认定违纪事实的重要依据,是保证案件质量的重要措 施。中央纪委明确要求,要突出执纪监督 的特点和重点,体现执纪审查的政治性, “审查和审理报告不仅要列明违纪事实,还 要反映其对所犯错误的认识,附上忏悔录和违纪事实见面材料。 ”为落实中央纪委的 部署和要求,各级纪检机关在提交纪委常 委会审议的审理报告和呈报党委审批的请 示中,应统一将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材料 附后。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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