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的资料的任何错误、遗漏或不完整而引起之任何损失或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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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汇款服务汇款服务 (只适用于要求或使用本行汇款服务之客户只适用于要求或使用本行汇款服务之客户) 1. 本行对于因下列情形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或损害概不负责,包括:遗漏或延误寄发是次汇款之讯息、付款或通知付 款;在寄发或传送途中遗漏文件、任何讯息或讯号,又或讯息、讯号、书函、电报或其他文件在寄发或传送途中 所发生之错误、残缺、遗漏、中断或延误;参与Clearing House Automated Transfer System (如适用)之同业机 构、分销代理人、其他代理人或其他人士之疏忽行为;战争、检查、封锁、叛变或骚乱;本地或外地政府或其行 政机构所施行之一切法律、规令、条例、管制或任何电脑、

2、机械或电子仪器之损毁或故障及其他本行难以控制之 事故。 2. 客户须对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之准确性及完整性负全责,本行无责任检查或覆核该等资料,本行并不对因客户提 供的资料的任何错误、遗漏或不完整而引起之任何损失或索偿负任何责任。 3. 本行有权用显白言语、暗码、密码或任何形式之电子传送讯号发出与此笔汇款申请有关之任何信息;对于任何代 理行、分代理或其他代理人造成的任何损失或任何错误、疏忽或过失所引致之任何损失,本行概不负责。 4. 如无本行之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取消或修改是项申请或其内之条款。 5. 本行有权要求客户偿还由本行、同业机构及代理所牵涉之一切费用。部份海外银行可能会征收额外海外交易手

3、续 费(包括收款银行及代理银行的收费);不论客户的手续费付款指示为何,有关代理行可能会按代理行的惯例从 汇款金额中扣除手续费。因此,收款人有机会收不到汇出汇款的全数金额。 6. 本行可以收取及保留任何人士因此笔汇款申请而给予本行之任何利益。 7. 客户(及倘于适用时,代表客户之每名董事、获授权人、职员、代表及成员(或如属合伙组织,则指合伙人) (统称该等个别人士)同意及确认,本行可将客户之资料、该等个别人士之个人资料及所有其他有关此汇 款申请、此拨账及客户或该等个别人士与本行的任何交易或往来有关之其他细节及资料就以下用途予以使用、持 有或处理,或于本行认为有须要或合适之情况下向或与汇丰集团的任

4、何成员、任何第三者服务供应商、任何往来 或代理银行或第三者金融机构、任何收款人或监管机构披露、转移(不论在香港以内或以外)或交换: (一) 为此汇款申请、此拨账或为向客户提供汇款服务或与之有关的目的;或 (二) 根据本行不时给予客户或其他个别人士的结单、通函、通知、章则及条款内所载之使用及披露个人资料政 策中所述的目的,并可提供予当中述及的人士。 8. 本行保留权利选择以同业拨账方式(如收款银行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同业即时结算系统之直接参与银行)或以 电汇方式处理汇款申请。 9. 所有选取欧盟国家及欧洲经济特区为目的地之欧元汇款申请,除需要提供SWIFT代码 (BIC) 外,并需提供符合正确

5、IBAN格式的收款人户口号码。若客户没有提供有关资料,或资料无效或不正确,则该笔汇款有可能被拒收、 退回及 / 或延迟,并通常附带额外费用。本行毋须就任何人因该等被拒收、退回及/或延迟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承担任何责任。 10. 如汇款货币为人民币或汇款属本行与清算行或境内代理银行有关人民币服务之任何协议之范围内,客户申述、保 证、承诺及 / 或同意: (一) 该笔汇款须完全合符不时适用于世界任何地方(包括但不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内地)之监管机关、 政府机构、清算或结算行或交易机构或专业机构所发布之任何法律、规定、法令、规则、指示、指引、守 则、通知、限制,或类似规定(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6、) (统称适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汇 款之目的及合资格的任何要求); (二) 尽管在本汇款服务章则或其他地方中另有所述,i) 本行保留权利随时为符合适用规定而增补适用于汇款服 务之额外条款及章则而不作另行通知(适用规定另有要求除外)及给予任何理由及ii) 本行有权拒绝或随时 不受理列于本汇款申请指令上指定用作扣除汇款金额户口之汇款或还原已作之汇款交易而不作另行通知 (适用规定另有要求除外)及给予任何理由; (三) 客户需向本行提供本行要求之任何文件;及 (四) 客户明白人民币乃受制于汇率风险。客户于兑换人民币至其他货币(包括港币)时将可能受汇率波动而引 致损失。有关当局所实施的外汇管制亦

7、可能对适用汇率造成不利的影响。人民币现时并非自由兑换之货 币,而透过香港银行进行的人民币兑换,如其他由香港银行提供的人民币服务一样,均须受制于若干政 策、监管要求及/ 或限制(有关政策、监管要求或限制将不时更改而毋须另行通知)。 11. 于本行不时指定之相应截数时间(截数时间截数时间)前收到的汇款申请,有可能不能在当日处理。同时,本行只会 在有关服务能够提供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国家 / 目的地银行及有关货币的结算系统能提供服务,方能 处理有关申请。倘本汇款申请指令于截数时间前送达本行,汇款金额通常(如本行对有关申请进行即日处理)于 本汇款申请指令上之支账日期(汇款生效日)到达代理银行

8、。如本汇款申请指令于截数时间后送达本行,汇 款生效日通常将为下一本行工作日(工作日)。有关截数时间会因应不同因素而定,例如客户要求之汇款金额所 属之汇款货币、汇款目的地所在地区及 / 或结算银行所要求的资金安排。本行保留随时修订截数时间的权利,而毋须另行通知,如有任何争议,本行之决定均属最终决定。各汇款货币之截数时间已详载于本行网页 供参考。 12. 倘汇款申请于有关工作日之截数时间前送达本行,本行将根据申请指令上之支账日期,从客户指定及本行同意之 支账户口支取所需之汇款金额。惟如本汇款申请指令于有关工作日之截数时间后送达本行,本行将于支账日期之 下一本行工作日,于支账户口支取汇款金额。倘因任

9、何限制以致支账户口需于汇款生效日前支取汇款金额,本行 毋需就引致的任何利息支出或损失承担责任。 13. 除客户与本行就此汇款申请已预先安排及同意某一货币兑换率,否则,如支账货币与汇款货币不相同,本行将于 支账日期处理汇款申请指令之时,按成交时之通行兑换率进行货币兑换。 14. 在不影响本汇款服务章则的任何规定下,本行保留权利不接受或拒绝处理任何汇款申请而给予或不给予任何理 由。本行保留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延迟或不处理任何汇款申请而给予或不给予通知,(包括但不限于): (一) 如本行意见认为: (i) 有关资料不完整或未能正确及清楚地提供; (ii) 支账户口结余不足;或 (iii) 处理有关汇款申请而可能引起触犯任何适用的法律或规令;或 (二) 基于保安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因未能完成、符合或满足本行认为需要采用的防诈骗或风险管理措施或本行工 序) 本行不负责任何人士因本行基于任何理由而不接受、拒绝、延迟或不处理任何汇款申请而引致或蒙受之任何损失 或损害。 15. 本汇款申请之费用按本行不时公布的费率征收。有关本行最趋时之服务收费,请参阅本行网页 之收费简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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