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梅艳芳之后事困局谈财富传承中的信托利弊之辩(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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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富传承系列专题之三 1 / 5 从梅艳芳之后事困局谈从梅艳芳之后事困局谈财富传承财富传承中中的信托的信托利弊之辩利弊之辩(上)(上)1 龚乐凡 在国内的媒体报道甚至在某些财富论坛中, 梅艳芳为自己的资产继承所设置的信托, 被奉为 传承的“示范”案例。然而,这些媒体和专家所没有提到的是,这个信托在梅艳芳去世之后 所带给其受益人、 继承人的却远非一代歌后所能预判和想象, 本来几乎完美的安排却带来意 想不到的困局, 梅艳芳九泉之下恐难以安眠, 所带来的教训足以让拥有大额资产的创一代以 及规划传承的专业人士所警醒。家族信托固然是传承的重要工具(参见笔者之前的文章“财 富传承中的家族信托之问” ) ,

2、 但是在实践中, 家族财富传承安排以及信托设计远比想象的要 复杂的多,套用模板、想当然的做法十分危险。 本文试图介绍梅艳芳信托的尴尬结局以及一些有代表性的信托的挫败案例, 更深入地探讨和 分析在实践中进行传承的安排和筹划所需要关注的事项, 如何避免重蹈他人的覆辙。 而对于 需要进行传承安排的富豪及其家族而言, 无论是设立信托还是订立遗嘱, 如果没有掌握相关 基本常识,或者不经由严谨负责的专业人士悉心订制,就会有产生争议的风险,并且这种风 险也会因为家族巨大的资产规模而被放大,甚至引来破财之祸、牢狱之灾。 梅艳芳信托的梅艳芳信托的“万万没想到”“万万没想到” 2001 年梅艳芳在被诊断出身患癌症

3、以后2,经朋友建议,由香港某知名银行于 2003 年末设立了家族信托来处理其名下不菲资产, 并将其母亲作为主要信托受益人之一, 而设立信托所 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便是其母亲不善于理财并有赌博的不良嗜好, 通过信托安排中规定其母 亲只可每月领取固定的一笔七万元的生活费直至去世便是为了避免巨额资产被其挥霍殆尽 而无法颐养天年。 这样的安排看上去天衣无缝,但是让梅艳芳始料未及的却是,其母亲最终却落得个人破产、 贫困潦倒、信托资产严重受损难以为继的结局。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原来,自梅艳芳撒手 人寰之后,覃美金(梅艳芳母亲)便不断地在法院挑战信托安排的有效性,声称其应该得到 所有的遗产,不断地控告信托公司

4、、为其服务的诉讼律师甚至判决其失败的法官等,前后共 打了十多个不同的官司, 律师团队更是一批又一批地更换, 在首次开庭前竟然已经四度更换 了律师团队。更有甚者,某支被其解雇的律师团队一纸诉状告到法院,史无前例地请求法院 将覃美金强制送往医院进行精神治疗,形容其已经“疯癫”3。最终,覃美金因无力支付高昂的诉讼费用, 被法院宣布破产4。 破产后, 覃美金仍然不懈追求通过各类诉讼讨要生活费,1 董丙刚、程驰亦对本文有所贡献。 2 根据 2003 年 12 月 31 日梅艳芳逝世时媒体采访其主治医生的新闻,医生称其“两年前”诊断出宫颈癌(http:/ 是 2003 年 12 月 3 日(Tam Mei

5、 Kam v 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2011) 14 HKCFAR 520, 第二段)。 3Au Wing Lun v Tam Mei Kam 2007 HKEC 1294 4Re Tam Mei Kam, ex p Chiu Szeto & Cheng 2012 HKEC 564 (CFI), 2013 HKEC 681 (CA), 2013 HKEC 1167 (CA) 财富传承系列专题之三 2 / 5 由于请不起律师,其只能以 90 岁的高龄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法官实在于心不忍,破天荒 地判给了已破产的覃美金一笔律师费,保障其得到充分的法律服务5。201

6、4 年 10 月,覃美金因无力支付各类上诉所需要的保证金, 请求香港终审法院豁免, 但遭到上诉委员会的驳回6,为这一系列闹剧般的诉讼暂时划上了句号7。由于梅艳芳母亲本人并没有大量资产支付律师费,所有的费用几乎都来自于其从信托收益中的“透支” ,最终无力支付的时候,便只能宣 告个人破产,沦落到穷困潦倒的生活状态,而信托所管理的资产也因此大幅缩水。 历史没有假如历史没有假如 扼腕之余, 我们似乎只能以“事后诸葛亮”的方式来评析这个案例, 揣测这个悲剧发生的几 个原因。 首先,严格从法律角度看,梅艳芳母亲旨在否定信托有效性的诉讼理由较为牵强。她声称是 信托公司设局诈骗了身患绝症的梅艳芳, 却提不出什

7、么有力的证据来证明, 而所提出的其他 法律技术上的论点也并不能清楚地说明信托在设立的时候存在重大的法律瑕疵。 覃美金首先 认为, 信托安排中规定受托人不必告知潜在受益人是剥夺了受益人的知情权, 强调受益人如 果连自己有何权利都不知道如何去监督信托的运行?然而法官对此并不买账, 法官认为信托 只是说不必通知“潜在”受益人,而“潜在”受益人在变成真正受益人之前原本就不是信托 的任何一方, 因此在法律上也没有什么权利可言。 覃美金于是又向法官控诉设立信托只是信 托公司串通诈骗梅艳芳遗产的骗局, 并非梅艳芳生前的真实意愿, 然而却无法举出证据来证 明这个惊人的观点,最终上诉被法官驳回也就在意料之中了。

8、 如果没有足够的智慧去应对人性之叵测, 再完美的计划也只是一种可以被人颠来倒去的工具。 所以, 即便梅艳芳母亲挑战信托所提出的理由牵强甚至荒唐, 但是, 由于涉及资产规模较大, 就像所有其他豪门遗产争讼案件那样,只要涉及的资产金额足够大,就自然会有中介、诉讼 律师愿意接手案件。 这一点, 是所有拥有大额资产、 需要进行传承筹划的人士所必须警醒的。 在财富面前, 一个颠簸不破的真理是, 我们所将要面对的不是科学或者技术套路, 而是人性。 如果是科学或者是技术, 那么也许梅艳芳信托所聘用的产品设计、 规划的专业人士没有什么 可以指责的;但如果是面对人性,就需要大智慧来应对,这不仅是科学,更是一门艺

9、术,尤 其当每个家庭的情况都有所不一,特点各有不同,挑战性就会更大。 第二, 虽然历史没有假如, 但是假如梅艳芳在设立信托时能充分考虑到其母亲 (信托受益人) 的性格特点, 能够在生前充分地解释好这个安排, 并根据母亲的诉求合理地对信托进行一定 的订制、调整,那么最终不至于落到如此局面。 (固然传承的安排有不少时候不得不对受益 人、继承人保密,但是这是一个财富传承中重要的博弈,如果在生前没有有效沟通,那么自5Re Tam Mei Kam 2014 HKEC 299 6Re Tam Mei Kam CACV 39/2014 7 根据刚刚搜索到的结果,覃美金于 2015 年 1 月初再度入禀香港高

10、等法院请求法院多判给她一些生活费以维持自己 1000 呎(92 平方米)的住房租金和针灸治疗的医药费。法官驳回 了她的请求, 认为其身为破产人士不应住如此高档的住宅, 令其另寻 500 呎 (约 46 平方米) 的地方住, 即便这会使她远离自己喜爱的餐馆。 另外法官也不认为她有进行针灸治疗的必要, 因此拒绝在生活费中包含针灸费用。(Tam Mei Kam v 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td 2015 HKEC 74) 财富传承系列专题之三 3 / 5 然就永远失去了一个了解继承人、受益人想法的机会。人死自然不能复活,也不可能醒过来 更改已经合法生效的信托文件! )

11、 第三,如果受托人是一个在感情上、心理上能够“镇得住”受益人的家长、朋友,而不是一 个从未和作为受益人的梅艳芳母亲谋面过的、 无法充分获得其信任的“冷冰冰”的金融机构, 受托人也许可以更容易与其母进行有效沟通, 从而避免诉讼这种昂贵、 耗时的争议解决手段。 或者,也可以为信托设置保护人,让一到两位让人信赖的亲朋好友充当这个角色,帮助协调 受益人和受托人的关系。 当然, 这些都可能是假想, 也从中足以管窥信托的设立所需要的智慧和人性化考量绝非简单 地、 刻板地套用格式信托文本所能够解决。 传承的安排更不能够因为担心某个重要的受益人、 继承人的反弹而将信息封存隔离。 最终躲得了初一, 躲不过十五,

12、 遭遇的是更为强烈的反弹, 引发大规模诉讼。 这一点, 对于企业的传承安排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我在未来的关于家族企业传承的文章中 会提到,一代富豪因为担心传承方案的公开会导致二代的反弹而索性将遗嘱安排保密冷藏, 但是不敢直面继承人、 受益人挑战的态度却给企业未来的管理移交和过渡带来巨大的不确定 性,甚至引发身后的二代因争权夺利以及对于遗嘱、信托的条款诠释不清而产生各种纷争。 对比案例对比案例香港艺人沈殿霞的遗嘱信托安排香港艺人沈殿霞的遗嘱信托安排 同为遗嘱信托, 香港另一位知名艺人沈殿霞 (绰号肥肥) 的信托设计似乎更为科学和人性化。 沈殿霞在演艺圈打拼 40 年,累计不少资产,包括香港、加

13、拿大等地不动产,还有银行户口 资产、投资基金与首饰等等,香港媒体保守估计资产净值达 1 亿港币。2008 年 2 月 19 日, 沈殿霞因肝癌在香港玛丽医院病逝,享年 62 岁。 因为女儿郑欣宜时年刚满 20 岁,没有经验处理多种同类型的资产项目,沈殿霞担心她被人 欺骗,同时更希望将来女儿的生活得到保障。沈殿霞在去世前,已订立信托,将名下资产以 信托基金方式运作。她将名下的银行户口资产、市值 7000 万港元的花园公寓、投资资产和 首饰转以信托基金方式运作, 金额十分庞大。 去世后每当女儿郑欣宜面对任何资产运用的事 宜,最后决定都要由信托受托人负责审批、协助,而首选信托监督人(保护人)就是沈殿

14、霞 的前夫、郑欣宜的生父郑少秋,其他人选包括陈淑芬、沈殿霞的大姐和好友张彻太太。 针对资产的用途,信托的安排是,例如等到欣宜结婚时可以领走一定比例的资金,或是一笔 固定金额,如 1000 万港元等。这样就可以避免女儿大笔不当消耗而导致资产枯竭。由于资 产在信托之下, 动用时必须经过信托监督人的同意, 这样可以避免别有用心人士觊觎女儿继 承的庞大财产,用欺诈或其他不当方式谋取女儿的资产,有效保障了女儿的未来生活。 亮点亮点分析分析和点评和点评 由于上述信息来自于公开报道,并没有披露信托的更细节安排。但是根据笔者的经验分析, 资产应该是放置在信托人(某金融机构)名下,而郑少秋及其他的人士,可能担任

15、的是信托 的“保护人”角色,就是在受托人对资产进行重大处置之前,他们有权干预。 财富传承系列专题之三 4 / 5 从法律角度,信托的受托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公司。如果遗嘱信托中的受托人 (trustee)是个人,那么其中的一个风险便是,如果该受托人亡故或者丧失行为能力,那 么信托资产的处置就会产生不确定性。 当然这一点在信托法律文件中也可以得到解决 (例如 在此情况下, 可以安排第二顺位受托人顶上) 尤其当这个信托的设计时间本来就不需要 很长,例如一个 10 到 20 年的信托。但是如果一个家族信托的时间在 30 年、50 年以上,那 么用个人作为受托人就可能不妥当了,因为一方面,个

16、人的寿命、健康程度在一个长时间内 会发生变化,而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信托的资产和个人的资产发生混同而导致信托 资产受损的风险概率就会提高。 关于资产混同的风险, 值得提一下的是, 原则上信托的资产就是独立的委托人交付受托人管 理的资产,法律性质上,所有权已经归属了受托人;实际操作上,应该单独开立账户以管理 避免和受托人自己的资产混同。 由于受托人自身也是一个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己也拥有订立 合同、处置资产的民事权利,如果其发生破产,或者被起诉,被法院查封资产,这个信托的 资产就会同样遭遇被查封、 执行甚至处置的风险, 除非受托人能够证明该等财产属于信托资 产, 应该被隔离在自身所拥有的其他财产之外, 这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在国的信托法律以 及法院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态度,这在进行信托设计和传承筹划上是必须加以考虑的。 结语结语家族家族信托的利弊之辩信托的利弊之辩 梅艳芳的家族信托安排表面上看并无瑕疵,但是当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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