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律关系中的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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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1票票据据法法律律关关系系中中的的时时效效规规定定票据具有文义性、独立性、要式性等基本特点,行使票据权利有诸多时效要求。持票人等票据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时效内主张票据权利,否则会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票据时效是很严肃的法律性规定。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必须遵守。一、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上的权利的消灭时效,即票据权利人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就可以依票据权利人超过票据时效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票据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票据法第 17 条第1 款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 2 年不行使而消灭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为了控制商业信用,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同时,票据法第 108 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按月计算期限的,按照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票据时效与民法一般时效的关系:票据时效实行短期时效制度,超过时效期间,票据权利即丧失。但票据关系的产生都与一定的票据基础关系相牵连。因此为了平衡票据权利人和票据债务人的实质利益关系,在票据债务人实质占有利益的情况下,允许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再依照民法一般的时效规定,请求票据债务人返还所得利益。票据法第 18 条

3、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即票据法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由于票据法没有规定,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为二年,自票据时效期间届满次日起算。二、票据的付款请求权的时效_2票据权利即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法第 53 条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 10 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

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且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票据法对本票、支票的付款时间规定,不同于汇票,本票的最长付款期限不得超过 2 个月。支票仅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0日内提示付款。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对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支付结算办法第 57 条规定,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

5、限自出票日起 1 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 10 日。对代理付款,票据法规定,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对提示付款日起的始期计算,票据管理实施方法第 26 条规定,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日为提示付款日。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汇票持票人因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对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

6、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办理。三、追索权的时效票据法第 61 条规定:汇票被到期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汇票到期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_3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依法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的。对追索权的有效期间,票据法第 17 条也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

7、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票据法第 86 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3 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四、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期限对票据的丧失,我国法律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票据诉讼制度,以挽救失票人的损失。票据法第 15 条第 3 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 3

8、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 20 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当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 12 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 13 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对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一)挂失止付的期限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应维持 3 天。(二)在这 3 天里如果付款人收到法院关于失票人已到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公示催告的证明,则付款人应当等待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并仍应承担止付的义务。如未收到相应的证明,3 天后应解除止付的义务。(三)付款人已收到法院的证明后,

9、如果从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 12 日内,进一步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挂失止付应当继续维持下去,直到法院就票据权利作出最后的判决。对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如果遗失票据可以申请公示催告。按_4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 3 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 60 日。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没有人申报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

10、申请,作出票据无效的判决,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款项。由于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票据法问题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票据法第 15 条规定,失票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无 60 日的公告期,有利于失票人较为迅速的获得票据付款。五、关于票据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的时间规定票据法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支票必须记载出票日期。票据上记载付款日期,应当清楚、明确。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票据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汇票超过付款提示

11、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票据法第 40 条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票据法第 41 条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3 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对票据保证,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日期,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六、票据时效期间的中断_5由于票据法相对于民法通则属于特别法,因此,票据法有规定的适用

12、票据法,票据法未规定的则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票据时效期间的中断,原则上适用民法关于时效期中断的规定。即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期,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票据法规定的时效内有上述三种情况的,票据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新的时效期间内票据权利人再主张权利或者票据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票据时效再次中断,并继续重新计算。支付结算办法第 255 条规定: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期限,可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中止。不可抗力的原因消失时,期限可以顺延。对票据时效的中止仍可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在票据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票据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其他参考文献:1.赵慧芝.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几点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0(12). 2.付林,李冬叶.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管机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11). 3.江轶.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若干问题探析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 4.李红宇.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有效性探究J.财会通讯综合(中),2009(1). 5.石勉.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和审计的探讨J.经济师,2010(10). 6.林大静.构建高校科研经费内部审计机制的思考J.审计月刊,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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