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机动车使用中不同情况下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分配情形

上传人:shuim****xiang 文档编号:37553933 上传时间:2018-04-18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39.7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机动车使用中不同情况下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分配情形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机动车使用中不同情况下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分配情形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机动车使用中不同情况下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分配情形》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机动车使用中不同情况下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分配情形(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2018 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机动车使用中不同情况下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分配情形【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真题机动车使用中不同情况下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分配情形,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在不断建设的过程中,私家车辆也随着居民幸福指数的不断提高开始大量出现。然而随着道路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也开始频发,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一方面事关涉事车辆和人员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另外一方面也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基本要求。根据我国道路交通法具体规定“机动车上路行贿必须缴纳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也就是说,机动车在上路行驶之前,必须要有第三人强制

2、责任险,即必须有保险公司的责任车险才可以上路。在不同情况下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承担责任也有不同的情形,一下主要列举几种情况:第一,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时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在进行协商处理。第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

3、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第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以上是吉林事业单位招聘信息为考生做的知识点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了解更多公告,请登录吉林事业单位招聘信息。网址里将定期发布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吉林省教师招聘、吉林省医院招聘公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