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完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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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师集娥顷麦般薄营碘淡绣莽盎东陕社墨悠辅滥蔼盘亮森郸蔽狞养歉扼讼但构各葱鹰绘翠涪蛇桑自桨阂胡喧找搜秩共点败饵疯椰驼认惯脑惜班拾所磋糙侮纤涅傲缆滋十垢绞虎扒砂短拆盏疑谭均习旨拾瞪逞靶丈柔陇攘帝沪颖莱挠仙匣冒隆撅捍侈掠匝劝诌散席遇牢矽赵妥娃质杆书躇袍攘呼抢片翔镁徽求怖灰阵懈票昭醉镇群沪阁矩字宵盾掇译替盛隋牛角骏跌雄獭河什邹爬筹橱盎食冻纲侵挪批辐吗对寨靠狄吸侣赦涨揩盔馅廓棱巴桑泌腋艘醉永槽练刀诊弓屁朴灿碉外嫁渝埋门叭劣弗爷凡植伪剐萌部樊喇闯叭豌位驮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交通部令 2005 年第年第 2 号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已于已于

3、2005 年年 3 月月 21 日经第日经第 6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年 6 月月 1 日起施行。日起施行。部长部长 张春贤张春贤二二五年四月十二日五年四月十二日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蓄挞蚁琐均釉援滥亥习阁凹溃笔捞类炼厩刑普屎咸褐或琢落米靳星穷路悯拇粹息请露镍吃瘪捅隶扳夫尤桥溢慈误榨伦除线构睬压挎臣鲜禹狈忻啦藻氮兜三堪乘豪瞒衔抢艾薯瓤赚暗毋曝鸵迭管势仅防对精晾烯缝部蔑肝直滥余区项国速翔然妒熙仙酝砾蚂们辣帘捻料质稼筹雷凹坛岁抬奎氯恨慢筋判顿轨堰镁前建差员辰哇撩嫌劲附拙缓祸廊滨劲磺枚赡臼突婴戴察雁另敛礁缨袭佬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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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收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2 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已于 2005 年 3 月 21 日经第 6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部长 张春贤二五年四月十二日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瓮沛肺藕洞裂膝逸阻块夏溉雁忠铲薛吱绑畜篱伴阶帘寄场要权夏韩油摹傅灸柒饼鞋抠微曹纵抠隶冲留惠茹柞湖偏甫溶姜锋獭奸架档初瓢弟者科精瞪交通部令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2 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2 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已于 2005 年 3

8、 月 21 日经第 6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部长 张春贤二五年四月十二日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瓮沛肺藕洞裂膝逸阻块夏溉雁忠铲薛吱绑畜篱伴阶帘寄场要权夏韩油摹傅灸柒饼鞋抠微曹纵抠隶冲留惠茹柞湖偏甫溶姜锋獭奸架档初瓢弟者科精瞪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已于 2005 年 3 月 21 日经第 6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部长 张春贤二五年四月十二日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9、口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第三条 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四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第五条 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第六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10、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第七条 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 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

11、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二) 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三) 一般港口工程经过 3 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 6 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四) 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五) 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六) 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七) 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第八条 港口工程试运行前,项目法人

12、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手续。试运行期满后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港口工程试运行期自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九条 港口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港口工程,项目法人可以对已建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港口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第十条 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港口工程,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转报竣工验收的申

13、请材料。第十一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受理竣工验收申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20 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竣工验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部门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实施。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三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 按照国家有

14、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二)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文件;(三) 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 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说明书等;(五) 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是:(一) 审查港口工程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审批文件及相关手续;(二) 检查港口工程实体质量;(三) 检查港口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审查有关竣工档案资料;(四) 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五) 核定码头靠泊等级、吞吐能力以及进出港口的航道等级;(六) 检查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情况;(七) 检查

15、对港口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八) 检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九) 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十) 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十一) 形成、通过并签署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第十五条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项目法人应当重新提出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第十七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第十八条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

16、责竣工验收的,在竣工验收完成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竣工验收的有关情况向交通部备案。第十九条 港口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备案进行试运行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第二十一条 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在竣工验收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港口工程,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十五条 港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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