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古代吏胥的特殊作用及官、吏制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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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试论我国古代吏胥的特殊作用及官、吏制衡 机制我国古代,长期存在着吏胥制度。 所谓吏胥,不少古代学者理解为吏与胥,以为大体相当于周礼天官叙官中的“府、史”与“胥、徒” ,二者地位有高下之别1。但唐宋以后这二字多连用,作“吏胥” 、 “胥吏”2,在正式文书中则作“吏员”或“吏”3。主要指的是中央和地方官府中,在官员指挥下,负责处理具体政务,特别是经办(整合、保管、查检、具体处理)各类官府文书的低级办事人员4。仅大体相当于周礼中的“府、史” 。他们主要是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平民,作为承担国家“役”的一种5,由官府直接选拔,或考以吏能后录用,被称作“庶人之在官者”6。因而在身份上便与一般经科举,考经学

2、、诗赋入仕的官员,截然不同,政治、社会地位都相当卑下7;但由于经办各类官府文书,事涉人事、刑狱、钱谷等,熟悉王朝法、例,在当时种种条件下,他们必然又不同程度地握有一定权力甚至是相当大的权力。清梁章钜制义丛话卷七引杨芸士曰:“胥吏,后世上自公卿,下至守令,总不能出此辈圈(,纽也。见集韵卷七)。刑名簿书出其手,典故宪令出其手,甚至于兵枢政要,迟速进退,无不出其手。使一刻无此辈,则宰相亦束手矣。 ”这话虽有夸张,但足可证明,地位卑下的吏胥确实握有不可忽视的权力。 本文所论述的,便是这一特殊对象在唐宋以后统治机构中所发挥的特殊作用,和当时政治、社会背景下所形成的官、吏制衡机制。 2一 对于吏胥,唐宋以

3、后予以严厉抨击,以至咒骂的言论、文章,不胜枚举。主要指责他们利用职权,蒙蔽官员,舞文弄法,贪污受贿,敲诈勒索,为害极大。 宋叶适说:“吏胥之害,从古患之,非直一日也,而今为甚” 。8 明黄宗羲说:“盖吏胥之害天下,不可枚举。 ”9 清储方庆说:“今天下之患,独在胥吏。 ”10 可是为什么这一制度始终无法废除或彻底改革?直到清末,李慈铭仍在说:“盖国朝胥吏,偷窃权势,舞弄文法,高下在心,实以黑衣下贱之流,而操天下之大柄。此最国家之一蠹也。 ”11原因何在? 原来这一吏胥制度具有一种特殊机制,它的存在、延续,是古代君主专制制度下,伴随社会经济、文化的进一步发展,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必然结果。 如所

4、周知,我国古代社会,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民族复杂,经济、文化发展缓慢,各地交通联系薄弱,可是政治上实行的却是君主专制制度。如何方能进行有效统治?首先当然是向各地区、各部门委派官员;其次,为防止官员各行其是,特别是地方官员分裂割据,以保证全国政令的统一,和以皇帝为首的最高统治集团之意志得到贯彻实行,这一统治集团便要针对全国千差万别,千变万化的情况,不断颁布大量的法,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官员严格遵守。唐宋以后,社会3经济、文化发展越快,社会面貌变化越大,新事物出现越多12,与之相应的法也就越大量地颁布。 关于君主专制制度与法的这一关系,明顾炎武清楚地说:“后世尽天下一切之权而收之在上,而万几之广,固

5、非一人之所能操也,而权乃移于法。于是多为之法以禁防之。 ”13 在他以前,宋叶适论及宋代君主专制制度也早说过:“国家因唐、五季之极弊,收敛藩镇,权归于上,一兵之籍,一财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为之也。欲专大利而无受其大害,遂废人而用法,”14 可是当时毕竟还谈不上是法制社会15,所以所谓“多为之法以禁防之”或“废人而用法” ,其主要目的就不在于规范全国广大人民的行为(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绝大多数人民是文盲, “死徙无出乡” ,实际上被紧紧束缚在土地上,也没有或基本上没有“多为之法”以规范其行为之必要),而是为了限制官员各行其是。 宋神宗曾明白说:“天下守令之众至千余人,其才性难以遍知

6、,惟立法于此,使奉之于彼,从之则为是,背之则为非,以此进退,方有准的,所谓朝廷有政也。 ”16 明顾炎武则从另一个角度出发说:“法令者,败坏人材之具。以防奸宄(指贪官等)而得之者十三,以沮豪杰(指有才干,想有作为的官员)而失之者,常十七矣。 ”17又说:“今之君人者,(对地方长官)人人而疑之,事事而制之。科条文簿,日多于一日;而又设之监司,设之督抚,以为如此,守令不得以残害其民矣。不知有司之4官,凛凛焉救过之不给,以得代为幸,而无肯为其民兴一日之利者。民乌得而不穷,国乌得而不弱!”18 很明显,这是反对“废人而用法”的言论,虽有很大夸张,但从中却可看到,君主专制制度下“多为之法以禁防之”的主要

7、对象是官员,这与宋神宗的话比起来,角度、态度虽正好相反,然就这一问题言,二者则是一致的。 可是对于最高统治集团来说,同样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如何保证各级官员,特别是“天高皇帝远”的地方官员,确实奉行这些“法” ,这些“科条文簿”呢?除了御史的纠劾,上级官府的行政监督、考课这些主要制度外,还实行了一个不可或缺的制度,同样体现保证官员奉法的机制,这就是吏胥的存在与特殊作用,尽管历代统治者,未必个个都明确认识到这一点。 关于吏胥制度的这一机制,明显地体现在历代官府的“判案”过程中。 试以唐代为例。 唐律疏议卷五名例 “同职犯公坐”条规定:“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

8、等,各以所由为首。 ” “公坐” ,指并非出于私心(如因受贿而故意陷害或包庇被审判者等)而形成的工作失误。犯公坐,要受处罚,但责任不同,即所谓“各以所由为首” 。意思是,这“四等官”在谁那里首先出错,谁就负主要责任,其他人等而下之。这样便形成一个判案整体。这四等官,前三5等是长官、通判官、判官,都是“官”(即流官或曰流内官),第四等则是“主典” ,都由流外官(当时主要指吏胥)充任19。根据大量史料包括敦煌、吐鲁番文书,可以看到,在判案过程中,最初的也就是最基础的一道程序便是:在“官”的命令下,由“主典”将涉及某一案件、事务的有关资料(前后情况、问题所在等)收集齐全,整合成文书,送呈官员,供他们

9、参考、分析;同时还需查检应该适用的法、例,提供给官员,由他们据以决断。这些就叫“检”或“检案”20。由于主典熟悉法、例和本地风土好尚,有时也需在文书中直接引申提出应该如何处理的初步意见,供官员参考、斟酌,这就叫“请”21。根据主典的“检、请” ,判官、通判官、长官便依次下“判” ,作出“判断”(如刑事案件,即判决被告是否犯罪;如犯罪,判几年等)。如果处理错了,是官员的“判断”错了,就由官员负主要责任;若是主典的“检、请有失”22,主要责任就由主典承担。由此可见,“检、请”是官府在判案过程中吏胥的主要职责,而它正是官员依次“判断”的基础。水平再高的官员,如果主典提供的有关资料不齐全或法、例不准确

10、,则所作“判断”也就决不可能正确。 明、清律和唐律比,在“同僚犯公罪”条,作了一点变动,规定“凡同僚犯公罪者,并以吏典(即唐律之主典)为首。首领官(即唐律之判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即唐律之通判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 。为什么作此变动?清人解释说:“承行在于吏典,故并以吏典为首。由吏典而首领,而佐贰,而长官递减一等,非以职之崇卑,为罪之轻重。盖任重者责大,官微者事劳,而署案判事,则6卑者尤须慎密也。 ”23意思当是,对例行公事除要求吏典认真整理有关资料,提供法、例外,还要求他们在“承行”文书时,仔细检查,如发现“署案判事”内容有违法、例,还需建议官员斟酌修改。就是说,以此来督促吏

11、典“慎密” ,否则出了错,将遭到“为首”的惩罚。然而这样一来,实际上吏典的责任比唐代更加重了。 以上还是就一级官府(如县)而言的。实际上某些重要官府文书必须申报上级官府,甚至中央官府核谁。在这过程中,如明、清律规定,下级官府官员、吏典全无异议的官府文书,到了上级官府,仍然适用“同僚犯公罪”的律条,首先由这一级官府的吏典审核,检查是否合乎法、例,再经同级官员“判断” 。如果“(上司)不觉失错准行者,各减下司官、吏罪二等;亦各以吏典为首”24。 除此之外,吏典还在多种情况下承担着同样的责任,这里不必备述25。 所有这些,充分表明,各级吏胥一方面固然像古来任何具体办事人员一样,需要在官员指挥下经办例

12、行官府文书;但另一方面则还需要向官员提供有关法、例,和对官员在此基础上做出的“判事” ,核查是否违反法、例,从而在颁布大量法、例对官员“禁防”的君主专制制度下,发挥着督促官员奉行这些法、例的特殊作用。 清朝嘉庆帝在一道上谕中说:“朕孜孜图治,不敢暇逸。奈诸臣全身保位者多,为国除弊者少。自大学士、尚书、侍郎,以及百司庶尹,唯诺成风,皆听命于书吏。太阿倒持,群小放恣,国事尚可问乎!”26 7可是嘉庆也不想想,惯于高高在上,颐指气使的百官,特别是第一、二、三品的高官,为什么甘心“听命”于卑贱的吏胥呢? 原来奥妙就在于吏胥熟悉法、例,而官员并不熟悉(道理见后),如果官员不考虑吏胥意见,一意孤行,违反法

13、、例,就会受到惩罚。所以所谓“听命于书吏” ,实际上是“听命于”法、例,归根到底,是出于害怕颁布法、例的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和权威。 这种情况,历代可以说基本上全都一样。 早在宋代,叶适已明白指出:“夫以官听吏,疲懦之名,人情之所避也,然而不免焉,何也?国家以法为本,以例为要。其官虽贵也,其人虽贤也,然而非法无决也,非例无行也。知其一不知其二,不若吏之悉也,故不得不举而归之吏。 ”在另一地方他又指出:“废人而用法”也就是“废官而用吏”27。 明顾炎武也明白说:“今夺百官之权而一切归之吏胥,是所谓百官者虚名,而柄国者吏胥而已” ;“胥史之权所以日重而不可拔者,任法之弊使之然也”28。 毫无问题,叶

14、适也好,顾炎武也好,所说吏胥“柄国” 、 “废官而用吏”之类的话,具有相当大的夸张性(上引嘉庆所谓官员皆“听命于书吏”的上谕也是如此),关于此事,下文还将专门讨论;但这些话却清楚反映,卑贱的吏胥握有权力,而且在不少情况下权力相当大,甚至凌驾官员,这是历代王朝大量颁布法、例的必然结果。而如前所述,由于大量颁布法、例,又是我国古代君主专制制度下,为了保证全国政令的统一不可避免要采取的基本措施,因而吏胥制度的存在并8具有特殊机制,吏胥发挥着督促官员奉行法、例的特殊作用,也就是历史的必然。唐宋以后,许多人严厉抨击吏胥制度,力主加以改革,一直到清末都毫无结果,原因就在于此。 二 可是,为什么吏胥熟悉法、

15、例,而官员却不熟悉法、例? 大量史料证明,在熟悉法、例上官员与吏胥其所以存在巨大差距,主要原因有二: 第一,如前所述,在古代君主专制制度下,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颁布的法越来越多。不仅如此,这些法还往往“朝令夕改” ,“率尔颁行,既昧经常,即时更改,烦而无信”29。 “朝下一敕,夕改一令。殆不胜纪录”30。再加上法外有例。本来制度是“法所不载,然后用例” ,实际上许多时候又允许或默许“引例破法”31。例又很混乱。明代是“因例生例,例愈纷而弊愈无穷”32;清代是“或一事设一例,甚且因此例而生彼例,不惟与他部(指刑部以外之五部)则例参差,即一例分载各门者,亦不无歧异”33。对于这些法、例,各级

16、官府中少量的官员,是无论如何也无法熟悉的。宋代司马光曾上书说:当时不算其他机构,仅“尚书六曹条贯共计三千六百九十四册”34,再加上“敕令格式一千余卷册”, “虽有官吏强力勤敏者,恐不能遍观而详览,况于备记而必行之。 ”35至于地方上,如最基层的官员主要是知县,什么事务都负责最后决断,却只有一人,佐官也只有数人,要想熟悉各类纷杂法、例,自然更是难上加难。然而吏胥则不同。 大学衍义补卷九八胥隶之役下说:唐宋以后“上至朝廷,下至州县,每一职一司,官长不9过数人,而胥吏不胜其众” 。明末侯方域估计:“今天下大县以千数,县吏胥三百,是千县则三十万也”36;吏胥又各有分工, 明(万历)会典卷九到任须知便明白记载县衙门吏胥共分吏、户、礼、兵、刑、工六房37。清制同。这样,吏胥熟悉法、例就远比官员容易。再加上除君主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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