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水下许可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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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宁波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申 请 人: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 具备条件:1、施工作业/活动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2、施工作业/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3、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4、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 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 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一式两份) ;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

2、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施工/活动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 材料; 5、与施工作业/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7、施工作业/活动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施工船舶不 在本辖区可不提供原件) ;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 9、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一式两份) (必要时) ; 10、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12、安

3、全管理协议。 办结期限:20 个工作日 (政务中心)东海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东海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航标法规添加时间:2010-9-9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东海海区航标设置管理,根据交通部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 规定,结合东海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航标设置是指航标新设、撤除、位置移动和其它状况改变。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东海海区水域和相关陆域航标设置的管理及其相关的活动。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的设置除外。 本办法所称东海海区是指北纬 350830至 2330之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 水域和相关陆域。 第四条(设置标准) 航标设置应

4、当符合国家、交通部和上海海事局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东海海区航标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海区航标管理机关) 。 负责本海区内第一类航标设置的审查和第二类航标设置的规划和审批工作。 上海海事局所属的各航标处是各自辖区的航标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辖区航标管理机关) 。 负责本辖区内第二类航标设置的审查工作。 上述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和辖区航标管理机关统称为航标管理机关。 上述所称第一类航标设置是指灯塔和 DGPS 差分台、无线电导航台等无线电航标的设 置。第二类航标设置是指导标、灯桩、立标、灯浮标、浮标、灯船、雾号和雷达信标等航 标的设置。 第六条 (管理原则

5、) 航标设置管理实行分类管理、两级审核的管理原则。沿海公用航标由海区航标管理机关根据航运发展和船舶航行需要,统一规划、设置。港、航道建设单位和专业单位应将航标作为港口、航道、码头等建设的重要配套安全 设施,列入建设项目。并向航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设置。航标管理机关根据航行安全的需要可责令有关单位设置航标。 第七条 (设置程序) 港口、航道建设单位和专业单位在项目立项阶段,应将有关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 报告,提交航标管理机关进行备案,并听取航标管理机关对航标设置的意见。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及时(最迟于航标设置施工前 60 日)向航标管理机关提交航标 设置申请,并附初步设计资料

6、。初步设计资料的设计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设置区域自 然环境情况,港口、航道、码头等主体工程概况,航标总体配布情况(需标明各航标名称、 类别、作用范围、灯质、北京大地坐标系标位等情况) ,航标技术指标和专用设备配置情况, 施工工艺、流程,建设期限,使用期限,管理维护要求,工程概预算,以及配套的配布和 设计图纸。设计所用的海图、港口航道图应为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最新的,不小于1:10000 的大比例尺测量图纸。航标设计工作应由具备航标设计资格,并持有相应证书的 单位承担。航标设置申请经批准后,进入施工图设计和施工阶段。航标建成后及时发布临时航标动态,并申请航标管理机关对所设航标进行效能验收。

7、效能验收通过后,由航标管理机关颁发航标设置许可证 ,并发布正式的航标动态, 所设航标正式投入使用。 第八条 (审批程序) 公用航标的设置,由辖区航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报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审批。涉及第 一类航标设置的,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管理机关审批。港口、航道建设单位和专业单位申请设置航标,辖区航标管理机关自收到设置申请和 相关设计资料之日起,根据国家、交通部和上海海事局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同时 征询当地海事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查,于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查意见,报海区航标 管理机关审批。 海区航标管理机关根据国家、交通部和上海海事局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审 核,并在

8、 15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批复给申请单位。 第九条 (效能验收) 航标设置单位完成航标设置后,通过辖区航标管理机关向海区航标管理机关申请航标 效能验收。申请验收时应附所设航标效能技术测定报告,并落实好维护单位。 航标效能验收,由海区航标管理机关组织,辖区航标管理机关协助,并邀请当地海事 管理部门参加。海区航标管理机关视情也可委托辖区航标管理机关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海区航标管理机关颁发航标设置许可证 ,所设航标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条 (紧急设标) 因发生沉船事故等紧急情况有碍通航存在严重危险,需设置航标的,当事人应及时向 辖区航标管理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承担设置费用。提供沉船等的有关参数

9、和情况。如: 船名、总吨、船长、船宽、型高、货物品种、载重吨、沉船位置、船艏向、水中姿态等, 障碍物未露出水面的,应提供水下探摸位置,并在障碍物上拴系小型漂浮。 辖区航标管理机关和当地海事管理部门协商后,尽快将审查意见报海区航标管理机关。接到此类紧急设标申请,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应立即予以处理。 如遇节假日等公休时间,当事人可先行设置航标,设置后及时补办设置申请。紧急设 置的航标如不符合国家、交通部和上海海事局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辖区航标管 理机关应及时责令当事人予以重新设置或者调整。 第十一条(初设期限) 航标设置单位,应按批复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航标。逾期半年尚未完成设置的, 应重新

10、办理申请。 第十二条(航标动态发布) 设置航标的单位,应依据交通部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发 布航标动态。 航标设置完成后应及时发布试运行的临时航标动态。在通过效能验收之后,发布正式 航标动态。 第十三条(航标维护) 为确保航标始终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航标在建成投入使用前必须落实维护单位。公 用航标由国家航标专业单位维护。专业航标原则上也应委托国家航标专业单位维护。如需自行或委托非国家航标专业单位维护专用航标的,须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维护设施,具有在规定时限内修复失常航标的能力。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和处罚) 航标设置单位应接受辖区航标管理机关对所设航标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

11、设置的航标,航标管理机关有权责令航标设置单位限期补办书面申请或 者撤除、重新设置、调整所设置的航标。 第十五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港航标设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办理施工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办理施工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施工招标工程需提供中标通知书;经建设局审核过的工程施 工合同。3、监理工程需提供监理合同及总监资质证书;提供建设单位现 场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4、工程设计合同;地质勘察合同;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防雷 装置设计核准

12、意见书。5、具有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专项质量、安全专业性 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6、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7、市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进市备案手续。8、城区范围内工程的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9、合同价 30%或 50%建设资金证明或保函。10、项目经理证书及工作手册、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名单及证书、 特殊工种人员资格证书。11、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协议。12、非区属施工企业应具有税务登记证。13、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14、总承包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总工程 师、主要安全管理负责人 A类证书 济方式窗口服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人认为不满意,可以向舟山市定海区住建局或办证中心 督查处进行投诉(投诉电话:13758032506 或 2049099) ;窗口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 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用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依 法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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