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上传人:206****923 文档编号:37516394 上传时间:2018-04-17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5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孔祥俊孔祥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我国侵权法有哪些归责原则一直歧见纷纭。作者认为,我国侵权法有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和公平章任原则等三项归责原则。作者着重论述了为我国民法理论所疏于深论的过错归责的理论根据,以此揭示出过错责任原则的功能和价值;主张“无过错责任原则”这种通行用语有悖逻辑,应以“危险责任原则”取而代之,并对其归责根据予以阐明;深入论证了公平责任原则成为独立的归责原则的理由,界定了该原则的适用范

2、围,并指出其弊端及补救办法。一、归责原则的涵义我国民法著述在论述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时,一般通称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对归责原则本身的含义往往不作考究。由于缺乏对归责原则的精确考究,出现了一系列理解的偏差和提法的错误。鉴此,本文选择这一视角作为论述的起点。颇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原则”就是指在它所适用的范围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人们的行为所必须遵守的各种基本规范、基本精神、基本政策”(1)。此观点还对“原则”进行了量化理解,认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原则要“在绝大多数

3、情况下适用,既不是百分之百的全部情况下,也不是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少数情况下,起码是百分之八、九十,甚至百分之九十以上”(2)。这种观点是从一般情况(多数情况)与特殊情况(少数情况)之间量的对比关系的角度对归责原则进行界定的,没有深入地挖掘归责原则的本质特征,因而未能阐明归责原则质的规定性。而且,即使仅从词义的角度对原则作如是阐释也是不准确的。按汉语解释,原则指“观察问题、处理间题的准绳”。具体到侵权法上,归责原则指归究法律责任的根本标准。英美侵权法以“Criterion of liability”来表达归责原则即为明证。具体而言,归责(imputatio,imputation)指归究法律责任的根

4、源,即决定某人对某种法律现象在法律价值判断上是杏应承担法律责任。侵权法以填补及分配既生损害为功能,体现在规范原理上,就是将遭受侵害的权益与致使损害发生的原因二者结合起来,由此把损害转嫁给原因者承担,这种决定是否以及如何转嫁(分配)损害的根本性的法律价值要素就是归责原则。换言之,能够成为归责事由的因素是众多的,其中带有评价性的根本事由才是归责原则(根据)。归责原则是归究侵权责任的最终标准。传统侵权法本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统天下。现代欧美侵权法已向归责多元化的方向迈进。我国民法界对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从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

5、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众说纷纭,歧见有四:一是主张我国只存在过错责任原则,不存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3)二是主张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并存,但不存在公平责任原则;(4)三是主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并存;(5)四是主张除有上述三种归责原则外,尚有过错推定原则。(6)理论界的众说纷纭业已导致人们在著述及实务中的无所适从,因此诚有进一步澄清之必要。二、过错责任原则赔偿制度取代同态复仇后,早期的人类法律奉行根据损害事实归责的结果责任原则。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理性观念的增强,过错责任原则终为罗马阿奎利亚法所确立,但此原则并未自此一劳永逸,漫长的中世纪

6、仍广泛奉行结果责任原则。后来寺院法把侵权责任与道德评价和主观状态结合起来,对引入过错概念功不可段。17 世纪法国法学家多马(Domat)在理论上确立了过错作为唯一归责原则的地位。(7)随着罗马法复兴和法典化运动的兴起,过错责任原则逐渐完成了法制化的进程。1804 年法国民法典在近代法上首次正式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德国民法典起草时社会正发生剧变,当时对究竟应采取什么归责原则已发生争议,但绝大多数人主张无过错责任原则属例外情况,不应由民法典而应由特别法调整,故 1896 年德国民法典仍采取了纯粹的过错责任原则。(8)英国于 14 世纪开始在“trespass on the case“(依个案认定的

7、侵权行为)中引入过错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件,在 1852 年废除令状制度及创设过失侵权行为(negligence)后始使过错责任原则得以最终确立。(9)1922 年苏俄民法典第 403 条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并被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所仿效。总之,近现代国家先后广泛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2 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我国民法以一般条款的形式确立了过错作为归责原则的地

8、位。为何过错责任原则历经沧桑而仍然生机勃勃?为何归责原则能够跨越国界和社会制度,而深深地扎根于各国民法土壤?对这些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对过错原则的功能和价值的正确认识。归纳起来,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一)归责的功能使然。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法律效果,其产生基于法律要件事实。依传统民法理论,损害、因果关系和不法性均为侵权行为的法律要件事实。损害的发生乃事实现象,但损害本身不具有法律价值判断上的作用,充其量只能作为产生责任的前提条件,不能作为归责原则,这也正是结果责任原则被法律的发达所扬弃的原因。因果关系的基本价值在于确定行为人对哪些后果负责,只能回答对什么后果负责,不能回答为什么要对此后果负责

9、,因此也不能成为归责原则。(10)不法性固然是法律的价值判断,但不能精确地体现个人与法律秩序之间的关联,对于确定责任主体有失具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体明确,难以成为归责根据。(11)归责则是基于个人与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把不法性、损害后果与不法的法律后果连接起来,以此作为价值判断的出发点,通过这种判断确定责任主体。在理性哲学的引导下,法学家们顺理成章地从主观状态上寻找归责根据,主观意思的可责性正好符合归责的价值判断标准,过错遂登上了归责原则的宝座。(二)理性哲学的影响。过错原

10、则根植于自然法的理性哲学,尤其是意思自治思想。依理性哲学,社会是由生而平等的个人依自由意思组成的,每个人都有独立的人格和完全的思考能力(意思能力),在私法关系方面都有行为的自由,并只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如果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但此行为非行为人的自由意志所能控制,行为人对行为后果无能为力,法律不责不能,此时损害即属受害人的不幸,行为人对此不予负责。反之,倘行为人对行为发生能够控制,只因故意实施行为或对他人利益不作注意,此时其主观状态具有可非难性,自然难辞其咎,代表主观可责性的过错由此而生。(三)逻辑力量。行为人对因其过错所造成的损害负责已成为一条自然法的规则,行为人对非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害不负

11、责任同样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过错作为归责原则具有极强的心理说服力和逻辑吸引力。(12)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四)道德价值。行为人对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害负责本于正义的基本要求,正义观念要求对损害是否因过错而产生作出区分,行为人只应对过错导致的损害负责,而不必赔偿与自己过错不相干的损害。这种正义观念成为普遍接受过错原则的心理基础。(13)(五)社会价值。侵权法是平衡个人自由和个人对社会的义务这对基本价值的工具。人在社会生活中既不能为所欲为,又不能动辄得咎。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对

12、人们自由活动的空间须以一般性规则进行规范引导。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为此而设。由于过错原则的存在,人们在行为时只要尽到一般善良人的注意,就对行为结果不负责任,从而自由不受限制,而他人的自由也不受无故侵害,社会安全得以保障。(六)人的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既能肯定人的自由,承认人具有以符合或反社会的方式行事的能力,以及区别善恶的能力,又赋予人以责任。因此,它既能维护人的尊严,又具有教育意义。(14)当然,过错责任原则的诞生无疑有着深刻的阶级背景,其初始确立主要是自由竞争的需要。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能够鼓励公平竞争,为社会提供良好的一般行为准则,提高整个社会的行为水准;能够发挥侵权法的教育和预防作用,提倡对社

13、会、对他人负责的风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因此,在我国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过错原则乃具有不可或缺的存在价值。过错责任原则并非完美无缺。这些缺陷主要是:(1)过错本来被设计为主观归责原则,但多数国家非但不以主观标准判断过错,而且还往往把人本身固有的弱点所无法克服的一些错误(error)也当成过错(fault),此时过错原则的道德价值难免令人顿生疑窦。(2)损害范围往往与过错无关;过错的确定在很多情况下极为困难;不少确有过错的人逍遥法外;许多特殊责任(如企业责任、替代责

14、任)并不顾及过错。凡此等等均限制了过错的社会功能。(3)随着危险活动和危险事故的增多,严守过错责任原则对受害人保护不力。但是,这些微瑕显然不足以动摇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合理性。首先,过错并未丧失其主观归责的基本价值。因为,故意属于主观归责自不待言,即使是过失,尽管其判断基于客观标准,但判断结果绝大多数情况下符合行为人的实际主观状态。即使偶有不合,也是为提高过错原则的社会价值所必需。其次,过错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类型时确实有失合理性,此时需作修正。其结果,不仅过错推定、违法视为过失等补救办法应运而生,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过错原则的不足。而且,无过错责任的确立及其另立门户大大地剔除了适用过错原则已不合理

15、的责任领域。但凡此种种均未动摇过错原则的基本地位。再次,尽管上述指责有些不无道理,但还不能提出更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好的归责原则完全将过错原则取而代之。可以预见,过错原则还将会长期保持其基本归责原则的地位。顺便指出,过错推定仅仅是以推定这种法律技术将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给侵权人,它本身仍未脱出过错责任的巢臼,不能成为独立的归责原则。三、危险责任原则法律在确立过错责任原则后例外地对个别灾祸造成的损害实行无过错责任。罗马法关于建筑物及悬挂物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为著例。(15)自

16、19 世纪末叶,西方社会进人了机器时代(the machine age)和事故时代(the accident age)以来,工厂事故、交通事故和公害事件、航空航天事故、产品责任及核事故等发生频繁,且与人的过错往往无关。过错原则对此已无能为力,为维护公平,西方国家除以过错推定、违法视为过失等法律技术扩张过错的适用范围外,逐渐广泛地采用无过错责任。(16)归纳起来,无过错责任在当代各国实证法中有四种类型:(一)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未作正面规定,只由特别法对其进行规定,德国、日本、瑞士、奥地利等属此立法例。(二)民法典或判例将无过错责任上升为一般原则(一般条款),并以特别法规定具体责任类型,英美法、法国及苏联属此立法例,德国1940 年损害赔偿法草案也采此类型。(三)以单行法对所有过错责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类型统一规定,民法典仍维持过错责任的纯粹性。正在草拟中的德国损害赔偿法采此立法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