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行政许可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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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盐都区航道管理站行政执法公示航道行政许可和处罚发布者:xu 发布时间:2006-4-25 阅读:91 15 次盐城市航道管理处、盐都区航道管理站是受盐城市交通局委托依法对 辖区内航道及航道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的管理机构。为保证航道行政执法的 公开、公正、公平,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现将航道行政 执法有关内容向社会公开:一、主要执法依据1、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省地方性法规, 2004 年 5 月 1 日实施,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頒布) 2、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规章,1997 年 12 月 15 日实施,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颁布) 3、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国务院部

2、门规章,1992 年 9 月 1 日实施,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4、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省政府规 章,1994 年 3 月 16 日实施,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 5、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省政府规章,1997 年 1 1 月 27 日实施,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行政法规,1995 年 1 月 1 日实施 ,国务院颁布) 7、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国务院部门规章,1996 年 8 月 1 日实施 ,交通部颁布) 8、船闸管理办法(国务院部门规章,1989 年 10 月 1 日实施, 交通部颁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行政

3、法规,1987 年 10 月 1 日实施,国务院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部门规章 ,1991 年 10 月 1 日实施,交通部颁布)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航道建设养护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规章及通航技术标准;(二)根据航道发展需要和通航标准要求,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拟订 航道技术等级,组织实施建设、养护计划;(三)审查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四)负责航道养护规费的征收、稽查和使用管理;(五)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航道有关的事宜 ;(六)负责对本辖区从事航道疏浚打捞的社会工程船舶的管理;(七)负责航道及航道

4、设施的保护,制止偷盗和破坏航道设施、侵占 损坏航道的行为,查处航道管理范围内的一切违章设施。三、航道行政许可航道行政许可本辖区航道管辖范围内与通航有关的临河、跨河、过河建筑设施均须 经过航道管理部门审查,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一)许可项目:1、建设与通航有关的临河、跨河、过河、拦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2、在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以及专用航标的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 状况改变3. 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航标(二)许可主体:(二)许可主体:1.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在列入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的航道上 建设拦河构筑物(闸坝)及桥梁的许可。2.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在列入江苏省干

5、线航道网规划的航道上建设闸坝及桥梁以外的构筑物 、设施的许可;在未列入上述航道范围的六级以上航道(含六级)建设临 河、跨河、过河、拦河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许可;在七级航道上建设 闸坝及桥梁的许可;在辖区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以及专用航标的撤除 、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及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航标的许可。3.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在七级航道上建设闸坝及桥梁以外的 构筑物、设施的许可;兴建等外级航道的临河、跨河、过河、拦河构筑物 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许可。(三)许可条件(三)许可条件: :1.确需建设与通航有关的临河、跨河、过河、拦河构筑物和其他工程 设施;2.符合航道规划;3.已履行相关工程

6、项目批准手续(未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除外) ;4.符合内河通航标准、港口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其他有关 技术要求,不降低航道原有的通航条件;5.具有保障航道正常通行和航道及其设施安全的措施。6.具有清除施工遗留物的方案和措施。7.在限制性航道上,建设桥梁应当一孔跨过通航水域。8.确需在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撤除、移动专用航标和对其进行 其他状况改变;9.符合内河助航标志、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江 苏省内河航标细则的要求。(四)许可标准(四)许可标准1.建设码头标准:码头外边线与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应为航道等级标 准船舶宽度的五倍以上,不得恶化原有通航条件。2.建造驳岸标准:应设置在划定的

7、等级航道通航水域之外。3.跨河桥梁通航孔标准:在限制性航道上,应采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 。最低不小于以下规定的标准:三级航道净宽 70 米,净高 7 米;四级航道 净宽 60 米,净高 7 米;五级航道净宽 45 米,净高 5 米;六级航道净宽 22- -30 米,净高 4.5 米;七级航道净宽 18-25 米,净高 3.5-4.5 米;等外级 航道净宽 12 米,净高 2.5 米。此外,在灌河航道建设跨河桥梁应考虑通航 海轮的需要。4.河底管线标准:管线顶高,一至五级航道不应小于远期规划航道底 标高以下 2.0 米;六至七级航道不应小于 1.0 米。5.过河电线标准:缆线夏季垂弧最低点至设计最

8、高通航水位的距离大 于最大船舶空载高度加安全富裕高度之和。最大船舶空载高度(单位:米) 安全富裕高度(单位:米)电 力 线电压等级(KV)1-1035110220500电信线 高度值1.52.02.03.06.01.56.临河建筑设施标准:应在河道坡肩向岸内伸进 10 米, 或从现有驳岸 线向岸内伸进 5 米,距航标 20 米以外。(五)申报材料:(五)申报材料:1.临河修建码头、港池、船厂、取(排)水口、护岸、房屋及设施等 :(1)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应附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申请理由、地点(航道名称、里程桩号、岸别)、涉及 通航标准的技术尺度等);(3)工程建设

9、项目批准材料(含用地、规划手续等);(4)码头、港池:平面位置图、护岸结构图、航道平面图、航道断面 图、港池断面图;取(排)水口:平面位置图、航道断面图、取(排)水 设计横向流速;船厂、护岸、房屋及设施:平面位置图、航道平面图;航道等级三五六七等外 高度值16.512.59.08.58.0(5)保障航道正常通行和航道及其设施安全的措施文本;(6)清除施工遗留物的方案文本(含清除期限、废弃物弃置地点等) ;(7)护岸、绿化恢复或补偿方案。2.跨河修建桥梁、架设管道:(1)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应附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申请理由、地点(航道名称、里程桩号)、跨径、通航 净

10、空、墩桩承台高程等);(3)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材料(含用地、规划手续等);(4)航道平面、断面图;(5)桥梁、管道平面位置图、立面图;(6)通航孔两侧墩柱防护设施的设置方案;(7)桥梁、管道净高提示牌、桥名牌、(非一跨过河的桥梁)桥涵标 、桥区航标的设置、维护、管理方案;(8)保障航道正常通行和航道及其设施安全的措施文本;(9)清除施工遗留物的方案文本(含清除期限、废弃物弃置地点等) ;(10)护岸、绿化恢复或补偿方案。3.架设过河线缆、埋设过河管线:(跨河管道结构类似于桥梁的,按 照跨河修建桥梁提交材料清单)(1)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应附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申请理

11、由、地点(航道名称、里程桩号)、涉及通航标 准的技术尺度等);(3)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材料(含用地、规划手续等);(4)作业具体地点的航道平面图、埋设过河管线的航道断面图、过河 线缆立面图;(5)专用标志的设置、维护、管理方案;(6)保障航道正常通行和航道及其设施安全的措施文本;(7)清除施工遗留物的方案文本(含清除期限、废弃物弃置地点等) ;(8).护岸、绿化恢复或补偿方案。4.拦河修建闸坝:(1)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应附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申请理由、地点(航道名称、里程桩号)、设计船舶通 过能力、船闸有效尺度、引航道、隔流堤长度、引航道口门区的水流表面 最大流速

12、值、过闸桥梁通航尺度等)(3)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材料(含用地、规划手续等);(4)闸坝平面位置图、闸室平面布置图、引航道平、断面图;(5)过闸桥梁立面图;(6)航道影响论证手续材料(含与通航尺度有关的分项、分部工程施 工图;闸坝、闸室、引航道的航标配布图;船舶通过能力设计资料;流速 分析资料;构筑临时围堰的须提供围堰位置图、疏浚等资料);(7)保障航道正常通行和航道及其设施安全的措施文本;(8)清除施工遗留物的方案文本(含清除期限、废弃物弃置地点等) ;(9)护岸、绿化恢复或补偿方案。5. 在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以及专用航标的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 状况改变(1)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

13、应附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申请理由、地点(航道名称、里程桩号、岸别)、标志 种类、标志规格、能源、灯器等);(3)专用(设)标志配布图、外形尺寸的选择、灯光能源选用的设计 方案;(4)涉及损坏护岸、绿化的应提供恢复或补偿方案。6. 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航标(1)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应附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申请理由、地点(航道名称、里程桩号、岸别)、航标 种类、航标规格、能源、灯器等);(3)搬迁、拆除的航标所处航段图、新的航标配布方案; (4)涉及损坏护岸、绿化的应提供恢复或补偿方案。说明:以上提交材料中涉及的各类图纸均须由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

14、(六)承办程序:(六)承办程序:当事人申请形式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 法定形式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实质审查:条件是否符合,根据需要进行 实地勘察、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 必要时组织听证作出是否许可决定送达。(七)收费依据、标准:(七)收费依据、标准:不收费(八)承办时限:(八)承办时限:1.法定时限: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 许可决定;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

15、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颁发、送达 许可证件。2.市、县(市、区)级承诺时限: 7 个工作日(九)承办机构:(九)承办机构:根据以上权限划分,分别为省、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航道 管理机构办理。(十)其他:(十)其他:涉及其他部门许可的,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以上提交材料中涉及的 各类图纸均须由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四、航道规费征收四、航道规费征收1.收费方式:缴费义务人主动到航道管理部门缴费;规费征收人 员到船舶集散地查征规费。2.收费标准:(1)航养费收费标准:拖轮、推轮 9 元/月千瓦;驳轮、客轮 3 元/月总吨位;货轮 1

16、0 元/月总吨位;挂机船等 11.5 元/月总吨位。其它机动船参照挂机船标准执行。其它非机动船参照驳船标准执行。(2)过闸费收费标准:拖轮、货轮及其他机动船:0.7 元次总吨 位;(2)驳船及其他非机动船:0.5 元次总吨位;(3)排筏及其他浮 运物体:0.4 元次总吨位。各类船舶不分重载,均按照船舶证书中核定 的总吨位收费;排筏和其他浮运物体,仍按立方米收费。对无船舶证书或 者船证不符的,参照同类船舶的总吨位收费。.收费期限:对于本省籍船舶,当月 25 日起收取下月规费;对于 本省外市船舶,被查出无当月及当月之前规费的,当地航道管理部门当月 任何时间均可补征漏缴规费。五、航道行政处罚五、航道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严格按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 程序执行。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严格按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执行。接到人民来信和有关违法案件投诉、举报的,在 5 个工作日内查实答 复有关人员。六、执法监督六、执法监督(一)监督检查的范围处直系统和航道管理站进行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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