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监督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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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生监督意见书卫生监督意见书被监督对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监督意见: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现场检查发现,我局现对你单位提出以下监督意见:(一)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室诊疗科目;2、开展 X 射线影像诊断工作人员,应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资格;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事人员和管理制度;

2、4、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二)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标准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三)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一关规定配戴个人监测剂量计。(四)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给予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五) 定期对放射诊疗仪器装备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六) 放射诊疗相关档案统一归档备查。被监督单位签收: 东海县卫生局年 月 日 年 月 日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执法案卷,第二份交被监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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