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权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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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环境权概念的反思与重构论文关键词环境权环境权利环境权主体环境权客体概念重构 论文摘要在构建我国环境权概念时,其内涵不应当囊括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权利,程序性的环境权利应排除在环境权之外,要注意环境权只是环境权利的一部分,而且不应该把环境权主体扩展到自然体。环境权是指环境法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生存环境所享有适宜的生态环境的权利,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文化权、合适的日照权、环境安宁权和户外休闲权等。 环境权既是一种新兴的、正在发展中的重要法律权利,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立法和执法、环境管理和诉讼的基础,也是环境法理论的核心和基石。从20 世纪

2、 80 年代初,蔡守秋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环境权初探一文以来,环境权问题成为我国环境法学界讨论的热点和焦点。笔者在中国学术期刊网上输人“环境权”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查询到的关于环境权的研究论文在百篇以上。此外,在近几年的环境法学术著作和教材中,许多学者也开辟专章或专节论述环境权。在为环境权研究成果颇丰感到高兴的同时,笔者也深深体会到环境权研究的困境。其中,环境权概念(包括内涵和外延)研究的泛化、模糊化、庞杂化是环境权研究的重要困境之一,也是环境权研究的瓶颈。环境权概念是环境权大厦的基石,也是环境权研究的逻辑起点。但是,理论界对于环境权的概念众说纷纭,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笔者认为,厘清和界定

3、环境权的概念,还环境权一个明晰的概念,实在是环境权研究的首要任务。 一、我自母者视好中的妹吮杠概杏阅释 从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我国学者对环境权理论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但是对2环境权的概念问题并未达成共识,提出了形形色色的环境权概念。 (一)月卜月卜秋劝欠强的环翻忆权问释 武汉大学蔡守秋教授是中国法学界最早研究环境权理论的学者。蔡守秋教授主张,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合理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合理保护适宜环境的义务”,简单地说就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用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 (二)吕息布

4、怪劝欠强的环翻忆权问释 在吕忠梅教授看来,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四个方面含义:第一,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因为地球并不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它属于我们的后代,环境权应由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享有。第二,环境权的对象包括人类环境整体。它既包括天然的环境要素和人为环境,还包括各环境要素所构成的环境系统的功能和效应,如生态效益、环境的优美舒适等。第三,环境权是一项概括性权利,它可以通过列举而具体化。如在美国的一些州宪法中将环境权作了具体地规定,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免受过度噪声干扰权、风景权、环境美化权等;在日本的一些判例中列举的环境

5、权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风景权、宁静权、眺望权、通风权、日照权等。第四,环境权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同时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享有环境权利的同时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是现代权利观的基本要求。f21 基于以上四个方面的理解,吕忠梅教授认为,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的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受到环境侵害时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 (三匕),长月民生劝欠主贬的苏不书电冷几期不争 3在陈泉生教授看来,环境权的概念应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基本权利。其中健康和良好的生活环境的标准可以通过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来衡量,而

6、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尺度则可以通过对申报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来把握,并由此界定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范围为:所有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均享有在不受一定程度污染和破坏的环境里生存和在一定程度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四)月已明, 劝欠主贬的苏不书电冷几期不争 清华大学王明远教授认为,应当同时从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环境权及其在环境保护、环境侵权救济中的重要性。虽然构建实体意义的环境权,特别是私法上的环境权的直接目的和构建程序意义上的环境权的最终目的都是保护环境权益、 “防患于未然”,进而保护人格权和财产权,但总体上看,实体性的环境权无法与原有的法律体系特别是私法充分相容,因此难以广泛发

7、挥效用,而程序性环境权则可以通过融入环境法的主体环境预防法律制度、环境管理法律制度等而在环境保护和环境侵权救济方面大显身手。 (自又)李劝介尾劝欠主贬的苏不书电冷几期不争昆明理丁大学李希昆教授根据各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和环境权理论,结合法学基础理论原理,将环境权界定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环境权是一项环境法律权利;第二,环境权是基本环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第三,环境权是最基本的环境法律权利;第四、环境法律义务是实现环境权的前提条件。 从上文对环境权的各种研

8、究中可以看出,学者们从各自的学术立场和学科优势对4环境权的概念进行了阐释。然而,上述各种观点都有某种意义上的不足,需要进行完善。笔者认为,环境权的概念设计应当遵循我国环境法治的现状,在环境法的范围内界定环境权。 二、环境权概含界定之自素考贵 从我国学者对环境权概念的阐释中,我们可以看出环境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范围均有扩大的趋势。然而环境权绝对不是一种范围无所不包的权利大杂烩。环境权的内容越是庞杂,其权利内涵越是模糊,也就难以得到学界、立法者和执法者的认可。这也是传统环境权理论往往受人质疑、否定而走人困境的重要原因。相反,环境权应该是一个具有严谨的内在逻辑和环境法律特征的独立的权利体系,即环境法上

9、的权利。环境权所应覆盖的范围,不能大于环境法所调整的范围。研究者固然应该跳出传统法律思维的束缚,去尝试建立新的理论和寻求新的方法;但是更应该结合环境法的特点,研究和设计出一个与其他权利体系存在显著差别的环境权体系,使其不再依附于其他传统的权利谱系。而且这样的设计应该能够为现实社会提供可以解决具体社会问题的可行性方案。法学是一门应用性科学,对社会的批判和推动法制进步固然是法学家的使命;但是批判社会和构建社会理想相对容易,而改进先行的社会制度却要艰难的多。在环境权的设计上,同样如此。fl 周训芳教授的批评和建议是中肯的。我国目前环境权的研究确实存在着研究泛化的问题,即许多学者给予了环境权过高的期望

10、,把环境权作为环境问题的重要出路。在有些学者看来,环境权是一个环境权利的大袋子,把传统权利谱系中权利加上环境二字就装了进去。笔者认为这不仅不利于环境权的健全与发展,而且不利于环境法的独立和发展,具有环境法特色而独立的环境权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指标,也是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志。因此,在构建我国环境权概念时,必须5注意以下因素。 (一)环月电冷几又-.CAFE 当.#自f,资认眼于卜月 L 和利.用自匀冷几才习 在陈泉生教授看来,环境权不仅包括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而且包括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基本权利;吕忠梅教授也认为,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的使用权。然而,笔

11、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财产权和物权,属于传统民法调整的范畴。尽管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基于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考虑会对其进行各种限制,但是其本质并没有因此而改变,仍然属于财产权和物权。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源尤其是法律资源具有严重的稀缺性,对同一对象进行重复调整违反经济性原则。其次,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权利与环境权设立的初衷是矛盾的。($7 我们知道,环境污染和破坏是造成人类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而环境污染和破坏与人们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相互关联。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利属于经济性的权利,尽管受到了各种限制,但其价值取向仍然以经济性利益为主导;

12、环境权是生态性权利,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的生态权益,其价值取向以生态利益为主导。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环境权内涵不应当囊括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权利。 (二)苏衣书电冷几 JL$-.CAFE 当谁出香用廷月屯电七的苏不书电冷义利 王明远教授认为,环境权不仅包含实体性的权利,而且包括程序性的环境权利,如环境知情权、环境诉讼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补偿权等。笔者认为该观点也是值得探讨的。环境程序性权利是实体性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现在许多国家也从这些程序性的权利设计上实现公民的环境权。但是,笔者认为这些环境程序性权利是环境权派生出的二级环境权,是传统权利谱系的环境化。并且这一系列权利可以从很多实体权利派生

13、出来,如公民的选举权就可以派生出选举知情权、选举参与权、选举诉讼权和诉讼补偿权等。因此,这一系列权利并非环境法所特有,并非环6境权实质内容的体现。故笔者认为应当把程序性的环境权利排除在环境权之外。(三二)坏镜权是否傀卜于坏镜法占的权利 有学者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在环境法上权利和义务的总和。笔者认为该观点是不妥的。环境权与环境权利是两个外延不同的概念,从逻辑学上讲,二者之间是一种真包含关系,即环境权包含于环境权利,而环境权利包含环境权。环境权只是环境权利的一部分,环境权利中还有其他权利成分,如有的属于环境监督管理权,有的属于环境诉讼权,有的属于环境立法权、有的属于环境司法权等。此外,我

14、国环境法是囊括自然资源法的,那么自然资源法中的资源权属制度和用益制度尽管属于环境法上的权利,但是它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自然也不属于环境权。所以,环境权是不同于环境法上的权利的,其外延要小的多。 (四)坏镜权主体是否应该包括自然体 随着人与自然关系的日益紧张以及矛盾的突出,人们开始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批判。从环境权理论的起源和各国司法实践的现实情况来看,权利主体的范围呈现日益扩大的趋势,在此背景下国内外许多学者认为环境权的主体应扩展到自然体。所谓自然体的权利,又称环境的权利,包括自然个体和自然整体的权利,如动物的权利、植物的权利、非人生命体的权利、自然体的权利和大自然的权利等。9笔者不

15、赞同把环境权主体扩展到自然体,在笔者看来,在环境法中,动物、植物、自然体等不可能成为环境权的主体,而只能成为环境权的客体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对象。例如我国云南西双版纳地区经常出现的大象侵害当地农民的现象,如果按照自然体主体理论,大象就是侵权行为的主体,就应该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大象侵害农民的事情屡屡发生,但是没有一例是大象承担责任的。这是因为只有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的对象才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7而大象作为动物只能是法律关系的客体,所以不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笔者认为目前在法律上赋予自然体以环境权,不仅在理论上行不通,而且在实践中也无法摆脱其自身的困境,并且客体的泛主体化会引

16、起不必要的混乱。 三、妹晚杠棍杏之科母重构 民族性是法律制度的鲜明个性之一。弗里德曼曾说, “人们可以在很多层面上谈论法律文化,每个国家和民族都有一种法律文化,且每一个国家或社会都有它自己的法律文化,而没有任何两个是完全相似的。川别德国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则认为, “法律同语言一样是民族精神的重要表达形式之一。这种深奥的思想至少包含着这样的观点,即法律远不仅规章准则或司法判例的积累,它反映并展示了这个文化的概貌。民族或人民的精神囊括了全部民族史,同时也是社会群体通过追溯它本身生存的过程而获得的集体经验。任何时代记录下来的民族或民众的法律只不过是一种始终在变化着的文化演化过程的静态表象。rr97 可以说萨氏在这里对法律制度的民族性进行了经典的沦述。离开了民族和文化,我们将无法理解任何一个具体的法律制度。同样,离开了民族历史,离开了本土法治资源,我们也必然不能科学界定环境权。环境权具有民族化特征。环境权不是凭空构想出来的,而是在各个民族、各个国家的现有环境法律的基础上总结、发展而来的。因此,尽管环境权立法的发展有全球化的趋势,但是,各国的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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