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自考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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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自考串讲自考串讲自考“外国法制史”精典资料楔形文字法(前 3000-前 100)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广大地区先后兴起的各奴隶制国家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汉穆拉比法典是其典型代表。 楔形文字法的发展:乌尔纳姆法典 (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 成文法典)拉尔萨的法典三件苏美尔法典 苏美尔亲属法 尼尼微法律教本 、伊新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 、埃什嫩那的俾拉拉玛法典 、 汉穆拉比法典 、 亚述法典 、 赫梯法典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结构体系完整,分为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三部分;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是习惯的记录。汉

2、穆拉比法典颁布于公元前 18 世纪是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分为序言、本文和结语三部分。序言里宣布汉穆拉比是神的代理人;正文可划分为法院,财产和婚姻等几部分;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原因: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反映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阿维鲁、穆什凯努)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保存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古代印度法律 (

3、前 1000-700) 婆罗门教法的表现形式:吠陀经、法经和法典。佛教法的渊源:三藏(律藏、经藏、论藏) 、 摩奴法典 、国王敕令。古代印度法律的 特征: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两者互为补充;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形成一套完整的种姓制度;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是三者的混合物;法典是由宗教人士和婆罗门教的僧侣贵族编纂的。摩奴法典的主要内容:公开确认种姓制及等级差别;以婆罗门教教义为指导思想;将专制君主神圣化,用神权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种姓制: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最初有雅利安种姓和达萨种姓之分,奴隶制时期出现四大原始种姓,即婆

4、罗门(职掌神权,主持祭祀) 、刹帝利(担任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 、吠舍(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和商人) 、首陀罗(被征服者、破产者和丧失土地的人) 。后来在首陀罗和吠舍中间又派生许多亚种姓和杂种姓,杂种姓中地位最低者成为“不可接触的贱民” 。种姓制度具有独特的特征,主要是职业世代相承,永远不变;种姓内部通婚;种姓间互不混杂,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诸方面也有严格的区分。古代印度法律的宗教性质表现在哪些方面?再生人与非再生人(首陀罗不得参与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只是“非再生人” )摩奴法典在古代印度法律发展史上的地位和影响?古希腊法律泛指

5、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的总称。古希腊法律的特点:由于自然环境,没有出现适用于全境的法律,长期分立;成文法出现较早,从氏族转变为国家过程中许多城邦进行了立法;从埃及和西亚邻国的法律中吸取了经验,又对罗马法有较大影响;缺少对法律条文的理论研究,没有在理论上达到精深的程度;被推广适用到各城邦在各地建立的殖民地中。雅典民主制确立、发展的过程:梭伦立法改革为民主制奠定初步基础。 (前 594)以财产多寡作为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标准而不像过去依靠地位和身份;逐步从国家政权机关中排除贵族势力使雅典政治开始民主化;新设四百人议会和陪审法院,吸引较多的雅典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克里斯特尼立法改革使民主制趋于

6、巩固。 (前 509) “贝壳放逐法”阿菲埃尔特改革使雅典民主制获得高度发展。 (前 462) “不法申诉制度”伯里克利立法改革使民主制达到顶峰。雅典民主制产生的条件:工商业发达农业落后,因此氏族贵族的势力相对软弱;较早地形成了工商业奴隶主集团;广大农民、手工业者要求改善自己的政治地位;雅典的奴隶比自由民多数倍,缓和自由民内部矛盾可加强对奴隶的统治。雅典“宪法”的民主性: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公民能通过各种制度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反民主势力破坏。雅典“宪法”的局限性:民主制“宪法”的实施局限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参加民

7、众大会的公民虽可得到津贴,但仍有不少困难;通过投票选举的公职人员需符合一定条件且要经过特别审查;统治阶级采取多种措施限制民众大会的作用。古罗马法(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帝国时期)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也包括七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的渊源:1 习惯法(十二表法) 、2 民众大会( 贵族议会百人团会议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 元老院通过的决议、4 长官的告示、5 法学家的解答、6 皇帝的敕令(敕谕、敕裁、敕答、敕示) 、7 法典编纂。王政时期 1、共和国时期 1-5、帝国时期 1-7.古罗马的两大学派(普

8、罗库路士、沙比努士)五学家(盖尤斯、乌尔比安、毛特思丁)狄奥多西法典是第一部官方的罗马皇帝敕令汇编。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 、 钦定法学阶梯 (法学总论 ) 、 学说汇纂 、 新律罗马法的分类:公法和私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市民法和长官法(裁判官法) 。罗马法的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罗马法中的人格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 “人格减等”家族权中的“自权人” 、 “他权人”罗马法中罗马市民、拉丁人、外国人、奴隶的法律地位。罗马法中法人的产生和分类(社团、财团) 。团体成立的条件: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财团须拥有一定财产;经批准手续。罗马法上的婚姻:有夫权

9、婚姻(正式婚姻) ; 无夫权婚姻(略式婚姻) 。罗马法中的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法三部分构成。物(锐斯)的概念和分类(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有体物和无体物、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的概念、分类(对物权和对人权物权和债权 、自物权和他物权) 、种类(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信托、典质、抵押 )罗马法学家总结出所有权的三个法律特征: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所有权的内容和形式:市民法所有权、裁判官法所有权、万民法所有权、统一无限制所有权。罗马法中继承原则的发展:概括继承有限继承。罗马法中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查士丁尼时代法定继承的顺序:直系卑亲属;(有夫权婚姻中的配偶地

10、位与子女同)直系尊亲属及亲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其他旁系血亲;配偶。 (此指无夫权婚姻中的配偶)债的概念和特征:“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查士丁尼法典债是特定的双方当事人的连锁关系; 债的标的是给付; 债受法律保护。债的发生原因:因当事人签订契约发生债的关系由于不法行为(私犯)发生债的关系罗马法中关于契约的分类:要物;口头;文书;合意契约。罗马法中的准契约包括:无因管理、监护、共有、遗赠等等。法学阶梯规定的私犯种类:窃盗; 强盗; 对物私犯; 对人私犯。准私犯的分类:罗马法学家将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罗马法中私诉的形式: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罗马法的影响

11、:近代西方法律的三大渊源: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日耳曼法指公元 5-9 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其性质是封建制形 成和巩固时期的法律。宣法者、 “蛮族法典”日耳曼法同罗马法的并存与融合: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团体本位的法律;属人主义的法律;具体的法律;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世俗的法律。日耳曼法对西欧法律发展的影响:对西欧封建法律的影响;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影响。日耳曼法的所有权与罗马法中的不同:日耳曼法时期的土地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并存:自由农民(马尔克公社社员)土地所有权;教俗贵族大土地所有权。“委身制” 、 “特恩权” 、 “采邑制” 、 农奴份地日耳曼法

12、中的动产及动产所有权:订立土地转让契约的法定形式:公开为意思表示;象征*付。日耳曼债权法的特点:债权制度不发达;(契约种类很少;契约的订立很重形式宣誓、扣押财产和人身、设定动产和不动产质权 ) ;严格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日耳曼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一般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和国王是一夫多妻;实行买卖婚和抢夺婚;实行家长制。日耳曼法律的继承制度:一律实行法定继承。日耳曼法犯罪和侵权行为的区别:侵犯私人利益构成侵权行为,侵犯公共利益构成犯罪;侵权行为引起私人复仇,犯罪由公共权力机关进行惩罚。日耳曼刑法的主要特点:犯罪种类由少到多;刑罚从简单到复杂;只要有加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就构成犯罪,不考虑主观意图,没

13、有故意和过失的区别。侵权行为的后果:血亲复仇 赎罪金日耳曼诉讼制度的特点:实行自诉原则但后期出现了纠问主义诉讼;诉讼证据的原始性和特权性。通常使用的证据是宣誓、神明裁判和决斗。法兰西王国法在西欧的典型性(它在中世纪是西欧封建制度的中心,在其发展的每个阶段上都明显体现了西欧封建制法律的基本特征和发展的一般规律) 9-13 世纪法律特点:属地主义代替了属人主义;主要实行 不成文的习惯法;法律是分散和极不统一的,但明显划分为南北两部分。13-16 世纪法律的变化:习惯法的成文化及其分散性逐步减轻;13 世纪私人著作诺曼底大习惯法典 、 圣路易习惯汇编 、波瓦西习惯集16 世纪官方著作奥尔良习惯汇编

14、、 巴黎习惯汇编 、 不列塔尼习惯汇编王室立法的加强;巴黎高等法院判例法的形成国王政府直接颁布的法令也增多起来罗马法复兴和商法的发展。16-18 世纪君主专制时期法律的变化:法律通过王室立法进一步统一起来而习惯法的分散性、混乱性仍严重存在;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地位达到顶峰;教会法仍占重要地位。封建等级制:公爵、伯爵、大主教男爵、从伯爵、子爵骑士封建割据时期“我的陪臣的陪臣不是我的陪臣”等级代表君主制时期“我的陪臣的陪臣也是我的陪臣”土地所有权、 这一时期法国贵族的土地所有权形式(自主地、封地、恩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未满 30/25 已满 30/25 尊敬请求制度,家庭方面实行家长制,

15、不动产实行长子继承制)刑法(12 世纪禁止直接复仇只能支付赎罪金,14 世纪中叶明确不使用赎罪金应经审判处刑)审判制度:法院组织:王室法院、领主法院、教会法院、城市法院。诉讼程序:控诉式向纠问式转化证据:书面和口头的证言(通过宣誓) 、被告人口供、司法决斗(13 世纪禁止) 。认定证据上盛行形式主义理论:贵族证言是完善的证据。英吉利王国法普通法的概念及其形成过程。普通法的著作:格兰威尔英国的法律与习惯论 ;布拉克顿英国的法律与习惯 ;利特尔顿土地法论 。衡平法的概念及其形成过程。 “开审令状”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称为制定法包括:(国王的立法、国会的立法)中世纪英国颁布的制定法:爱德华一世“英国的查士丁尼”1215 年的大宪章 ;1235 年麦顿条例 ;1290 年第三次威斯特敏斯特条例 。英国制定法的特点: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只居于次要地位,起补充、解释判例法的作用;从效力上看在中世纪就确立了制定法优于判例法的原则;制定法只有在审判实践中适用, “重新肯定”后才能进入英国法体系。英国法中财产的含义:作为所有权对象的“物”本身;对“物”的所有权。英国法中财产的分类:物的财产;人的财产。英国的土地所有权及其特点:中世纪土地占有形式:自由租赁;不自由租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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