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法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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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第 1 页(共 18 页)论婚姻法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论婚姻法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前言前言妇女权益已成为当今社会研究的一大热点问题,众多学者纷纷从不同的角度对妇女权益进行研究。纵览妇女权益的发展进程,我们发现,在新婚姻法的保障下,当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较之以前有了巨大的进步,但由于种种原因,使得新婚姻法在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方面有诸多不足。为此,我们究其进步性,探其局限性,分析原因,力图提出加强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的对策,为进一步认识妇女婚姻家庭权益问题提供某些启迪。我国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尤其在婚姻家庭方面,制定了详细、全面的规定,以切实维护妇女同胞的合法权益。我们的这个时代应该是一个妇

2、女的权利时代,一个妇女权利意识觉醒的时代,一个以权利来确认和张扬妇女社会主题的时代。在这个时代,妇女权益保护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重视,对妇女权利的尊重在国际社会成为共同的呼声,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也成为国际社会法律制度的基本预设。一、我国婚姻法对妇女权益保护的规定一、我国婚姻法对妇女权益保护的规定(一)婚姻法对妇女权益在人身权益方面的规定(一)婚姻法对妇女权益在人身权益方面的规定1 1、家庭暴力方面、家庭暴力方面婚姻家庭生活中对于妇女人身权益的保护大多体现在对家庭暴力方面,由于妇女在身体上处于弱势,往往是家庭暴力、虐待的受害者,因此婚姻法在保护妇女人身权方面主要是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针对家庭暴力

3、或虐待,婚姻法规定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准予解除婚姻关系,以使受害妇女尽快脱离施暴者的控制,而且在离婚时受害人还可以就其所受伤害请求赔偿。自人类组成家庭以来,就伴随家庭暴力的发生。在家庭暴力中,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 29.7%35.7%,受害者多半为妇女,而老人,儿童和男性的比例也有所上升。2008 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海淀区、丰台区、顺义区和朝阳区看守所当年5 月 10 日至 6 月 10 日期间在押的全部女性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发现,捕前她们遭受过家庭暴力的比率是 35.7%。婚姻法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有明文规定:家庭论婚姻法对妇女的保护第 2 页(共 18 页)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

4、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女性在家庭中遭遇上述暴力时,可要求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参与劝阻、调解,并保留好相关记录。可以根据情况由居委会、所在单位等出具证明后,向鉴定机构申请伤情鉴定,并保存好伤情鉴定报告、医治机构就诊单据等证据。目前各地均设有反家庭暴力热线,公安机关也设有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并将此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情况紧急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上述机构请求救助。根据刑法第 243 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

5、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如伤害较轻微,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婚姻法第 46 条还规定,因家庭暴力离婚案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另一方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 2、婚姻自主权、婚姻自主权婚姻自主权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自己做主决定对婚姻自主权的行政法保护的基本法律依据。婚姻法第 2 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婚姻法第 3 条第 1 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法第 5 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

6、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在我国民法通则第 103 条也规定了婚姻自由和禁止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但是并没有规定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后果。但婚姻自主权制度在我国已经确立,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一:“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具体人格权。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自由权,我国刑法第 257 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迫害被害人死亡的,处 2 年以上 7 年以下次有斯徒刑。”婚姻自由即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密不可分,是婚姻自由的基本组成部分。不过婚姻自

7、由主要方面还是结婚自由,每一个人都会面临结婚的问题,都有行使结婚自由权的时候。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次要方面,但如果没有离婚自由,就不符合婚姻自由的本质。婚姻自主结婚自由,即结婚须男前言第 3 页(共 18 页)女双方本人完全自主、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干涉,只要双方当事人建立了感情,自愿组织家庭,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就可登记结婚,不受家庭出身、社会地位、个人资历、职业、财产等差别的限制和影响。离婚自由,即男女双方结婚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准离婚

8、。在我国乃至许多国这至今仍沿用过错主义离婚原则,如虐待、通奸、遗弃、重婚、谋害、被处徒刑等一方过错行为作为判定准予离婚的标准之一。这实际上就是婚姻不自由的表现。婚姻自主权是一种事实,是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婚姻自由却是婚姻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婚姻的题中之义和价值评判。有了婚姻自主权并不等于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和界定,即就其性质来说,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就其范围来说则是对婚姻自主权的界定。3 3、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中国古代的礼和法,都把包办子女、卑幼的婚事作为父母、尊长的特权;“父母之命” 、 “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要件。发端于奴隶制社会的“六礼”

9、 ,即“纳采”、 “问名” 、 “纳吉” 、 “纳征” 、 “请期” 、 “亲迎” ,为包办买卖婚姻提供了礼制上的根据。1至今在我国有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包办婚姻和买卖或变相买卖婚姻。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都是我国婚姻法严格禁止的行为,都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现象。我国婚姻法第 3 条第 1 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法还规定,包办、买卖的婚姻都属于可撤销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如果是受胁迫的一方提出撤销婚姻请求,应自婚姻登记之日起 1 年内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 1 年内

10、提出。包办婚姻随着私有制和“一夫一妻制”的确立而产生,长期盛行于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并往往和买卖婚姻相联系。2中国古代的礼和法,都把包办子女、卑幼的婚事作为父母、尊长的特权;“父母之命” 、 “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要件。发端于奴隶制社会的“六礼” ,即“纳采” 、 “问名” 、 “纳吉” 、 “纳征” 、 “请期” 、 “亲迎” ,1 李志敏,王志建,童兆洪,何勤华试析买卖婚姻,法学研究M2009,02:342 张学军彩礼返还制度研究_兼论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外法学,2006,05:32论婚姻法对妇女的保护第 4 页(共 18 页)为包办婚姻提供了礼制上的根据。所谓买卖婚姻就是

11、婚姻法第2条所禁止的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换亲、转亲、童养媳等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现。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包办婚姻一般没有此特征,主要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婚姻当事人的行为。为男女双方的未来着想,父母亲戚安排双方相亲,促使双方尽早完成婚事。目前,现代包办婚姻的对象年龄层越来越低。随着在校大学生“被相亲”越来越普遍,现代包办婚姻正渐渐成为社会上解决婚姻问题的一个主要方式。(二)婚姻法对妇女权益在财产权益方面的规定(二)婚姻法对妇女权益在财产权益方面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个人所有制。女性在结

12、婚之前所拥有的财产不因结婚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离婚后该财产仍属于自己所有。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对于离婚及离婚后分割财产的规定,体现了照顾妇女、弱者和无过错方、受害方的倾向。我国婚姻法第 39 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我国婚姻法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个人所有权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为此规定了经济帮助、请求补偿、过错赔偿的制度。4对付出义务较多方的“补偿” 、对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对无过错方的“赔偿” ,在保障了离婚当事人的

13、合法权益的同时对有过错方进行了相应惩罚。1 1、经济帮助制度、经济帮助制度经济帮助制度,也称离婚经济帮助制度。通常是指对于离婚后陷于生活困难或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的一方所给予的财产帮助。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而此项义务随着离婚而消灭,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制度既非抚养义务之延续,亦非夫妻间道德义务之履行,毋宁是旨在公平分担离婚后不利之后果而创设的制度。经济帮助制度,作为我国独具特色的离婚救济制度,在 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第 42 条对经济帮助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完善,具体内容有两方面:一是明确了经济帮助的方式,即帮助3 邱红芬,刘素芳,赵路编著妇女权益保护M大象出版社,2010,7:117-118

14、4 袁锦秀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6,7:82前言第 5 页(共 18 页)的方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二是明确了经济帮助的条件,即生活困难。生活困难,既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也指离婚后无住处。对离婚当事人给予住房等经济帮助,使其能够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5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 27 条第一款规定:“婚姻法第 42 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这一规定强调了请求经济帮助的标准是当事人能否维持生存的标准。 婚姻法解释(一)第 27 条第二款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15、,属于生活困难。 ”关于房屋所有权形式的经济帮助,在夫妻双方只有一套住房的情形下,原则上不得适用。针对夫妻一方拥有多套住房的情形,在经济困难方提出请求的情况下,考虑各种参考因素,在有条件下予以适用。2 2、请求补偿制度、请求补偿制度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以补偿。 ”该法条确立了离婚补偿制度,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要求适当的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这一制度

16、的确立,体现了对当事人在婚姻家庭中所作贡献的客观评价。婚姻家庭生活,要求配偶双方在感情、时间、精力、经济等方面持续不断地投入。但就多数婚姻而言,夫妻对婚姻家庭的贡献与从中获得的利益是不平衡的。实际生活中,承担了较多家庭事务的一方,往往其职业发展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受到了较大的限制,而另一方基于对方的奉献和牺牲,从婚姻家庭中获得了很大的利益。63 3、过错赔偿制度过错赔偿制度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是婚姻法规定的旨在保护离婚无过错方合法配偶权利的一项权利救济制度。我国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虐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这一规定,实质上表明在我国婚姻法上建立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源于夫妻一方对他方配5 夏吟兰离婚自由与限制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2536 袁锦秀美英妇女权益保障和我国立法的完善J求索,2009,07:76论婚姻法对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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