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及灯具的能效标贴实施指令(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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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9 页灯及灯具的能效标贴实施指令灯及灯具的能效标贴实施指令 (EU) No.874/2012内容摘要内容摘要指令适用范围:指令适用范围: (a) 白炽灯(钨丝灯)白炽灯(钨丝灯) (b) 荧光灯荧光灯 (c) 高压气体放电灯高压气体放电灯(HID) (d) LED 灯和灯和 LED 模组模组同时也适用于安装了上述光源的灯具,以及作为产品一部分的灯具(如家具中同时也适用于安装了上述光源的灯具,以及作为产品一部分的灯具(如家具中 的灯具)的灯具) 。Article 3 供应商职责供应商职责 1. 作为独立产品被投放市场的灯泡供应商应确保:作为独立产品被投放市场的灯泡供应商应确保:

2、(a) 应提供附录 II 规定的产品卡片 (b) 应提供附录 III 规定的技术文件 (c) 针对特定的灯泡,任何包含能效和价格信息的的广告、报价单都要给出能 效等级信息。 (d) 所有的用于促销宣传的技术参数资料需有该灯泡的能效等级信息 (e) 如果灯泡通过一个销售点投放到市场,则依照附录 I.1 规定的格式和包含 内容的标贴要打印或者粘贴在每个产品的独立包装上,在标贴之外,包装 显示灯泡的功率信息。2. 直接销售给最终使用者的灯具供应商应确保:直接销售给最终使用者的灯具供应商应确保: (a) 应提供附录 III 规定的技术文件 (b) 在下列情形下,提供依照附录 I.2 规定的标贴信息内容

3、 (i)针对特定的灯具,任何包含能效和价格信息的的广告、报价单都要给 出能效等级信息。 (ii)所有的用于促销宣传的技术参数资料需有该灯具所用灯泡的能效等级 信息(c) 如果灯具通过一个销售点投放市场,则依照 附录 I 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的 标贴必须免费的以电子档或纸张版给到零售商。如果供应商选择通过投放 系统,在零售商要求的情况下才提供这些标贴,则在接到要求的时候,供 应商提供必须迅速。 (d) 如果投放给最终用户的灯具包含了用于更换的灯泡,则灯泡原始包装必须 包含在灯具包装中。如果不是,则灯具的内包装或者外包装必须依照本法 规和 2009/125/EC 规定的所有信息,显示灯泡原始包装上的信

4、息,格式自第 2 页 共 9 页定。 如果是灯具的销售点提供该法规规定的信息,则销售点应被认为满足了 2009/125/EC 规定的 经销商的职责。Article 4 零售商职责零售商职责 (不适用于工厂)(不适用于工厂) 如要了解,请看原文如要了解,请看原文实施日期:实施日期:2013 年年 9 月月 1 日,旧能效标贴指令日,旧能效标贴指令 98/11/EC 于当日被替代于当日被替代过渡期:过渡期: 1. 针对灯具产品,条款 3(2) 及 4(2)在 2014 年 3 月 1 日后才适用。 (即:对 灯具供应商和零售商的职责要求 3(2), 4(2),2014 年 3 月 1 日后方有效)

5、 2. 对打印的广告和促销性技术资料,条款 3(1)(c-d) 及 4(1)(a-c)在 2014 年 3 月 1 日后才适用。 3. 在 98/11/EC 1(1)和(2)条款提及的灯,在 2013 年 9 月 1 日前投放市场, 需满足 98/11/EC 设定的规定要求。 4. 在 98/11/EC 1(1)和(2)条款提及的灯,在 2013 年 9 月 1 日前投放市场或 者已经被销售、租赁或者分期付款购买,若满足了本法规的规定,则被 认为满足了 98/11/EC 设定的规定要求。第 3 页 共 9 页附录附录 I ANNEX I 标贴标贴 1. 灯泡的标贴要求灯泡的标贴要求 (1) 如

6、果包装上没有打印,标贴必须以下列指示做出:(2) 标贴的信息内容 I 供应商名称和商标 II 型号或者相关代码,用以区分同一个供应商和商标下的不同产品 III 依据附录 VI 得出的能效等级,包含能效等级的箭头要与相应等级处在 同一高度上。 IV. 能量消耗值,以 kWh/1000h 为单位表示,计算方法 见 附录 VII第 4 页 共 9 页(3) 如果包装或者其它地方包含了 (2)(I), (II) 和 (IV)的信息,则标贴可以被 简化,如下:第 5 页 共 9 页(4) 标贴的设计以上尺寸适用于 36mm(宽宽)75mm(高高)的标贴 如果以其它不同的格式打印,里面内容要遵守上面的比例

7、。(1),(2)两点提到的标贴版本至少是:36mm(宽宽)75mm(高高) (3)点提到的标贴版本至少是:36mm(宽宽)68mm(高高), 和 36mm(宽宽)62mm(高高) 如果包装上的空间有限,或者标贴占包装最大面的比例高于 50, 则标贴 及其边沿的尺寸可以缩减,但最小不能小于标准尺寸的 40(以高为准) 。 如果包装太小,不足以容下缩小到最小尺寸的标贴,则尺寸为36mm(宽宽)75mm(高高)的标贴必须附在灯泡或者包装上(不是粘贴) 。 (具体色彩信息,见原始文档)第 6 页 共 9 页2. 灯具的标贴要求灯具的标贴要求 (1) 标贴需是相对应的语言版本,以如下指示的形式表现,或以

8、点标贴需是相对应的语言版本,以如下指示的形式表现,或以点(2)和和(3) 所定义的形式呈现所定义的形式呈现(2) 标贴信息内容标贴信息内容 I: 供应商名称或商标 II: 型号或者相关的代码 III:与灯具兼容的灯泡(光源)的能效等级, 具体表述形式可如图,又可有 如法规 2.(3)中列出的形式, “luminaire”这个词可以被更加精确的表述所取代。IV:适用的能效等级 V: 如下所述的其它可选信息: (a)如果灯泡由使用者更换,且与灯具一并打包出售,则要依据如图所示表 述,可根据实际情况列一个或多个灯泡的信息,如果有区别的话 (b)如果灯具仅安装有不可更换的 LED 模组,则要注明”Th

9、e lamps cannot be changed in the luminaire” *(3)(b). (c)如果灯具同时包含了不可更换的 LED 模组和可更换灯泡的灯座,则要注 明”The LED lamps cannot be changed in the luminaire” *(3)(d) (d)如果灯具需要使用者换灯泡,但是灯具本身不含灯泡,则该处空白。*(3) (a)第 7 页 共 9 页(3) 除除(1)之外的其它类型标贴,未穷举:之外的其它类型标贴,未穷举:(3)(a) (3)(b) (3)(c)(3)(d)第 8 页 共 9 页(4) 标贴的设计标贴的设计尺寸:50mm(宽宽)100(高高)还可以选择水平向标贴:还可以选择水平向标贴:第 9 页 共 9 页最小尺寸:100mm(宽宽)50(高高) 如果没有足够的空间显示文字栏目中的能效等级信息,文字框可以垂直放如果没有足够的空间显示文字栏目中的能效等级信息,文字框可以垂直放 大。大。(具体色彩等信息请参考法规原文)(具体色彩等信息请参考法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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