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珠江三角洲地区河障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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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谈珠江三角洲地区河障整治谈珠江三角洲地区河障整治罗少彤(广东河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摘要:本文说明了珠三角河障整治的重要性。提出如何按广东省水利厅的要求,做好河道清障工作的一些建议,可供有关方面工作者参考。关键词:河道 清障1.前言 珠三角河障整治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应该从下面几方面去理解:一是 2011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要求,到年基本建成防洪抗旱减灾体系,重点城市和防洪保护区防洪能力明显提高。珠江三角洲包括了重点城市和防洪保护区,实现防洪能力提高的目标,当前首要的工作之一就是河道清障。广东省水利厅贯彻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提出推动广东水利实现跨越式

2、发展,全面提高水利保障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的能力,推动“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要全力加快实施 6 项工程,其中的防洪保安工程和水环境综合整治和水生态修复工程都要从河障整治开始,珠三角河障整治是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二是中共广东省委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 年) 提出要建设人水和谐的水利工程体系、保障珠江三角洲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河障整治是其中的重要措施之一,是促进珠三角地区的发展;三是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河道清障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提出防汛准备应做好河道清障,要求河道清障和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

3、施的改建或者拆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广东省人大历来关注这项工作,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就曾经由省人大副主任带队组织到各地作检查,2010 年九月,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珠三角河障整治情况的专项报告,要求做好清障,进一步推进珠三角地区防洪、水生态环境治理和航运安全。因此,广东省水利厅作出布置,要求把珠三角河障整治作为目前迫切性最强的工作,我们必须有足够的认识,并落实到行动。2本文提出按广东省水利厅的布置以及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阐述如何做好河道清障工作的一些认识,供有关方面工作者参考。2.明确河道清障的实施主体河道清障的实施主体是河障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

4、府。因为清障是防汛准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所以毫无疑问,市人民政府要负责河道清障,成为实施主体。去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讨论河道清障问题,就体现出实施主体的要求。今年中央一号文提出水利改革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要坚持政府主导,河道清障本身也是重要的水利任务,坚持政府主导就是要以政府为实施主体。今年中央一号文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制定出台的重要文件。是否担负并完成河道清障实施主体的任务,是当地政府是否认真落实一号文的具体表现。3.清障的范围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对清障有明确的界定。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

5、水障碍物,都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纳入管理范围的建筑物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这些范围内的建筑物是否属于阻水、违章,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洪控制线和珠江河口规划治导线判定。行洪控制线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指定广东省水利厅、航道局和珠江水利委员会等部门编制,经省政府批准颁布执行。珠江河口规划治导线是已通过国务院审批的珠江河口综合治理规划的内容。任何工程建设均不得超

6、越这两线。在上述范围的建筑物,没有按规定经过申报、审查同意建造的都属于违章,要按规定处理。在有关规定颁布前建造的历史建筑物,要按行洪控制线和河口治导线的要求判定是否河障,专题研究。34严格审批程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河道上包括河口处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洪水影响评价制度,通过审批。广东省人大对审批程序有明确的规定(见参考文件二、三),广东省水利厅已经颁布了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申报程序。在这次珠三角河障整治中,要严格审批程序,对现有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建筑物建议首先进行一次普查,看是否经过审批,对未经批准的依法处理。以此作为开端,建立长期保存的河道管理范围建筑物的审批档案。除了建设前

7、未经审批或按规定职权审批外,在河道管理上失当的现象还有:不按经审批的方案,改变设计,扩大占用河道的范围;项目施工期间或申请临时占用河道的设施,不及时拆除、彻底清理等。建立河道管理的长效机制,需要由水行政执法和监察部门对河道管理范围建筑物的自始至终实行跟踪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通过审批的条件是:(1)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3)不妨碍防洪抢险;(4)对河道行洪纳潮、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及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安全的影响较小,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是否符合这些条件,要在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中进行论证并反映出来。因此由具

8、有真正合格资质的单位编制评价报告是严格管理的第一步。审批过程需要有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有关部门要组织掌握和熟悉上述条件有关政策法规和专业业务的专家进行评审,这也可以说是严格管理的第一关。5.清障实施步骤对于珠三角河障整治广东省水利厅已经做了部署。要求分清轻重急缓,分步推进。要先急后缓,试点先行。当前在河道岸线控制范围内的 170 处河障中先选 5 个试点,争取年内开工,明年汛前完成建设任务,为全面推进清障工作提供借鉴经验。参考文献: 4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 1992)二、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6)三、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01)作者简介:罗少彤(1937. )注册咨询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从事水利水电规 划、设计、施工和工程管理技术业务,现为广东河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资深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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