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二代——保险业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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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偿二代:保险监管的偿二代:保险监管的“中国梦中国梦”王保平作为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中国保险业将在“新国十条”布局的“大保险、大保障”宏大篇章中,赢得更大更好的历史发展机会。而保险业自身的偿付能力监管问题,显然是一个事关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平稳运行的敏感问题。作为对保险行业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体系建设,在经历了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一代)的数年实践后,中国保监会在2012年初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简称偿二代),提出要用3至5年时间,形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当下,整个中国保险业都在为偿二代而紧锣密鼓、分门别类地进

2、行数据测试和技术准备。相信不远的将来,这一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的顶层设计制度一定会付诸实施,成就中国保险在新时期获得保险发展“中国梦“的监管之魂。昨天:雄关漫道真如铁昨天:雄关漫道真如铁曾经并且目前仍然实际执行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监管标杆,是我们共同经历的探索岁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早在2003年,中国保监会启动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到2007年底,基本搭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2008年,颁布并施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偿一代”的基本思路是在资产负债评估方法上借鉴美国的法定会计原则,在最低资本要求上直接采用

3、欧盟偿付能力的标准,并规定总体要求保险公司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并按照偿付能力将保险公司划为不足类公司(偿付能力150%),并相应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据中国保监会公开信息显示,2013年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上保持充足稳定态势,全年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数量占比始终保持在298.6%以上,达标公司资产占比和市场份额占比均保持在99.7%以上,且绝大多数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类水平。不过,在此“漂亮外衣”之下,许多公司内存风险已经相当严重,这种偿付能力充足率数据上佳表现之下所掩盖的风险与危机,必须引起制度层面的创新与改革,否则,整个中国保险业就可能被严重误导。“偿一代的衡量标准过于简单,不能

4、清晰反应公司风险”。在十年左右的保险业征程中,我们渐渐地理解了并不是可以单纯以“规模”说话,而以风险管理与控制为尺度的境界可能才是一种理性而科学的选择。在保费规模论英雄时代,只要规模相同,不论业务结构是否相同、承保质量是否相同、理赔水平是否相同、风险管理水平是否相同,资本要求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偿一代监管标准按照保费规模、赔款或准备金的一定比例确定资本要求,根本不能从制度上区别出来“好公司”和“差公司”。因此,“跑马圈地”时代“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将必然得到制度性地解决。这就是偿二代的发育基础与现实需求。今天:今天:人间正道是沧桑人间正道是沧桑揭开“偿二代”的完整蓝图序幕,在各项技术标准“地

5、基”之上,确保了体系性和框架性的转变,实现了由规模导向转向风险导向,“三支柱”的监管体系将与银行业资本监管体系保持一致。无疑,这便是革命性的“偿二代”。一、蓝图框架一、蓝图框架“偿二代”基于中国经济改革大势下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顶层设计要求,在科学全面计量风险、守住风险底线对资本合理要求、探索新兴市场经济体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的出发点上,对整体构件、技术原则等一一明确,从上而下的三层结构,从左而右的三大支柱,其纵横融合的逻辑框架也清晰可见。3整体框架构成图从上而下的层面结构分析,三个层面各具风采:在“制度特征”上,偿二代的制度特征是基于我国保险市场环境和发展阶段特征的一种现实选择,是开展偿付能力监管

6、各项工作的出发点,体现在偿二代体系的具体原则、方法和标准之中,并具体通过三方面载体实现的:统一监管系统,扎根新兴市场,风险导向兼顾价值。关键点还在于,既不能将偿二代简单化为只是为市场中的保险公司划出一条及格线或风险预警线,也不能将其复杂化为对保险公司进行完美而理想的经济价值评估,而要基于新兴市场的需要在风险预警目标和价值评估目标之间,寻求平衡与和谐。在“监管要素”上,通过构建“三大支柱”体系实现了实质性的创新与挑战。在“监管基础”上,保险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行为,在偿付能力监管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是外部偿付能力监管的前提、基础和落脚点

7、。特定阶段外部偿付能力监管必须与当时的行业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水平相适应。两者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能够激励保险公司不断提升其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水平。第二,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是保险公司的“免疫系统”和“反应系统”。科学有效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和机制,可以主动识别和防范各类风险,对各类风险变化做出及时反应。从左而右的要素分析,三“柱”鼎立,异常稳定,这是偿二代最具体挑战4与创新的关键与核心。监管要素是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是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别从“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三个方面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督和管理。关于第一支柱定量资

8、本要求,针对可量化风险,通过科学地识别和量化各类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资本。可量化风险应具备三个特征:风险应当是保险公司经营中长期稳定存在的;通过现有的技术手段,可以定量识别这些风险的大小;风险计量方法和结果是可靠的。还要注意:第一支柱包含着量化资本要求、实际资本评估标准、资本分级、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和监管措施。关于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在第一支柱基础上,进一步防范难以量化的风险,如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第二支柱共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风险综合评级、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监管检查和分析和监管措施。关于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包括两项内容:对外信息披露和多种监管手段

9、。特别需要提及,与保险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遥相呼应,三个支柱都是保险公司外部的偿付能力监管,并通过定量监管手段+定性监管手段+信息披露手段的综合效能,三个支柱、三足鼎立,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成为完整的风险识别、分类和防范的体系。二、风采初显二、风采初显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建立于中国现有国情与现实,充分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理念和方向,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整体框架与国际接轨,在整体框架上将与国际通行模式保持一致,采用“三支柱”的整体框架,形成了外部监管、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有机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二是充分反映新兴市场体的特征,以新兴市场体的特征为基础,反映我国保险市场发展阶段特征,体现新

10、兴市场体的特点,力争成为新兴市场体代表性的监管模式。三是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防范保险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甚至包括逆周期监管和保险集团监管。四是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全面考察各种风险因素,科学刻画实际风险状况,反映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能力。五是注重协同关系,包括建设过程中需要处理好国际趋同与中国国情、制度建设与行业风险管理、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等关系。5明天:长风破浪会有时明天:长风破浪会有时中国保险业在中国经济新常态下要实现新的发展,创造新的春天,务必匹配自身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因此,从保监会到保险公司,已经形成了一股力量推进着偿二代的研究、开发、建设与推广。一、偿二代健步走来一、偿二代健步走

11、来中国保险行业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如何尽快平稳过渡到“偿二代”?中国保监会正费力劳神地组织各种专业力量,进一步细化测度并调研其影响程度,并针对保险集团监管采取特殊考虑、针对财险与寿险公司实行不同的策略。但是,总体而言,偿二代除了信念创新之外,其所内含的创新技术标准也绝非一日之功。比如:在偿付能力充足指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风险分类等领域都需要一一普及与认知;在三支柱领域,对第一支柱资产和负债的评估原则、第一支柱量化资本要求的基本原则、第一支柱量化资本要求的计量方法、第二支柱流动性监管、第二支柱风险综合评级、第二支柱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以及第三支柱公开信息披露,等等,无一不是专业、精细、敏感

12、的问题,需要精准、慎之又慎的考量。而这些,目前都在各相关方面统一组织与分工实施的推进之中。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划,2014年是偿二代建设的关键一年,重点做好出台标准、整体测试、产险试行、实施准备、强化培训等工作。上半年形成产险公司偿二代标准体系,开展产险行业整体测试,下半年尽早形成寿险公司偿二代标准,开展寿险行业的整体测试。预计在分类测试完成后,产险与寿险公司的全部偿二代监管标准就基本完成。二、寿险业负荷明显二、寿险业负荷明显自从2012年3月启动偿二代体系建设后,寿险与产险相比进展相对缓慢,主要是由于寿险业务的复杂性,一些技术参数方面仍在专业范畴存有争议。根据规划,寿险“偿二代”第一支柱技术标

13、准进行的测试共分为四个阶段:部分寿险公司“样本测试”,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四套“比对方案”;就四套“比对方案”组织所有寿险公司开展“方案测试”;对全行业所有寿险公司测试结果的汇总、分析和比对。结合各方面反馈意见和专家论证,保监会对四套比对方案进行了取舍、修正和完善,最终形成第四阶段,即两套方案开展本轮全行业的“参数测试”。而每一个阶段都随时随地可能出现影响到部分公司的参数与6模型的调整,势必可能导致测试工作可能被调整。三、小公司更加负重三、小公司更加负重记得曾经有人说过,就像十九世纪美国寻金热流行期间,盛传有些山脉土壤表层、草根生长的地方就蕴藏黄金一样,草根(grass roots)经济不能小看

14、。在中国保险行业,除了屈指可数的“大公司”之外,也有众多草要出身的“小公司”。当然,曾经草根过的马云如今也已是巨人了,我们不能无视草根类保险公司的存在。客观地讲,当前,我国保险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整体上并不高,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必须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推动行业风险管理水平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但是,监管制度不能过于超前,必须与行业风险管理水平现状相适应,实现前瞻性和现实性的有机统一。如果监管制度的要求过高,脱离了实际,行业大部分保险公司无法执行,就会出现过犹不及、揠苗助长的现象。因此,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把握适度超前的原则,在考虑行业现实风险管理水平及可承受能力的基础上

15、,提出适当超前的监管要求,既不给保险公司增加过多负担,也能促进行业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大公司与小公司相比,更加制度化、更加规范化、更加具有专业能力、更加关注风险控制。而一些小公司则更加容易出现类似于正德人寿、信泰人寿之类的偿付能力困惑。这也就不难解释,在一些小公司,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走一步看一步”,前期的测试也没几家认真做的,人力与技术、管理与控制、成本与容量,都成为现实困难。而在偿二代的征程中,小公司更加期待监管机构会出一套指导性的假设或意见,能够短能够期先有一个行业最低标准,最差怎么做,没有技术手段怎么实现等等,所以很多小公司都会等行业标准、行业操作手册之类的出来才会启动。总之,中国人口众多,中产阶层日前壮大,市场化程度持续强化,人们对风险保障与财富管理的兴趣日益深厚。这些都注定了中国保险业将会出现一个大发展。但是,保险业自身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无疑将担当着“重中之重”的角色。因此,稳健走来的“偿二代”必然将成为中国保险业春天的“圆梦之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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