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规定3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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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加班 原规定:怀孕期间,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该根 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新规定: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 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二、怀孕 7 个月以上 原规定: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新规定:怀孕 7 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三、产前检查 原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检,应该算作其劳动时间。 新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检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四、产假 原规定:

2、90 天,其中产前休班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新规定:不少于 14 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2 周;难产的,增加产假 2 周;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2 周。 5、流产假 原规定:怀孕不满 4 个月,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 4 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 四十二天产假。 新规定: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 2 周的产假;怀孕满 4 个月 流产的,享受不少于 6 周的产假。 6、产假工资: 原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新规定: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剩余津贴;未参

3、加生育保险的,由单位 按照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7、生育医疗费: 原规定: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新规定: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 付。 8、哺乳时间: 原规定:每班劳动时间给两次哺乳时间,每次 30 分钟。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 次哺乳时间增加 30 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新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在每日的劳动时间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不少于 1 小时的时间作为哺 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 1 小时的哺乳时间。 8、哺乳期加班 原规定: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的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新规定: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9、妇科检查 原规定:无 新规定:每 2 年至少安排一次,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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