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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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旬国土资发(2014)42 号旬邑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上报旬邑县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报告咸阳市国土资源局:旬邑县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县局同意,现上报市局,请批准。旬邑县国土资源局二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2旬邑县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旬邑县国土资源局旬邑县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项目承担单位(盖章): 3审核意见:审核人: 年 月 日项目主管单位:旬邑县国土资源局旬旬邑邑县县农农村村宅宅基基地地及及集集体体建建设设用用地地确确 权权 登登 记记 发发 证证 工工 作作 方方案案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

2、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认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 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 号),为统一技术4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全县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有关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一、工作内容与任务开展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是: 1、完成农村居民点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籍调查工作。按法律程序核定每宗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填写地籍调查表,测绘

3、地籍图、宗地图等工作。 2、完成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在完成农村居民点地籍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组织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进行宅基地登记发证。3、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将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形成的图、表、卡、册和有关法律文书纳入数字化管理,形成市、县(区)联网的农村宅基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 二、工作依据(一)法规及相关文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04第 28 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3、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 62

4、号) 55、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6、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 26 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 号)8、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 号) 9、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 号)10、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 号)1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5、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57 号)1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20 号)14、西安市关于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1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二、 、主要技术依据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010102007)2、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3、 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64、 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0)6、

6、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9)7、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规范(CJJ/T 732010)8、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9、 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三、调查范围及任务分工全县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涉及土桥镇:东曹村、王村、侯家村、东尧村、北家坊村、程王村、南沟村、北沟村、底宜庄村、南坡村、丰泉村、小宁村、北堡子村、镇头村、沟东村、胡同同村、三王村、桥上村、马庄村。本次调查由旬邑县国土资源局统一部署,由乡镇、国土所及作业单位负责完成。四、总体技术路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主要采用全野外

7、数字化测量的技术路线,在首级控制网的基础上,利用 GPS-RTK、全站仪导线测量等进行控制点加密测量,利用 1:1000 地形图或遥感影像图作为工作底图,在此基础上进行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和解析法测量。各种测量精度指标执行 TD/T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在完成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基础上利用 GIS系统进行调查资料和土地登记发证资料的数据建库。五、已有资料分析利用71、县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控制测量成果;2、以往完成的农村宅基地调查资料和发证资料;3、调查区较新的遥感影像图或大比例尺地形图数据。六、工作程序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准

8、备工作:成立领导机构、收集资料、编写技术设计书、人员培训等。2、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沿用原旬邑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地籍区及地籍子区。3、宗地编码:参照宗地编码规则执行。4、权属调查:印制调查表、制作调查底图、按村开展外业调查。5、地籍测量:图根控制测量、地籍地物碎部测量。6、建立数据库:权属字典设置、空间图形数据建库、登记发证信息建库、数据库应用。7、面积统计与图件编绘:宗地面积计量、地类统计、宗地图绘制、地籍图编绘、权属审核、登记注册、形成审批表、登记卡、归户卡。8、宗地公告:按村组分片公告、完善修改。9、登记注册与发证。10、检查验收:县自检、市级验收,接收上级抽检。八、权属调查1、

9、宅基地权属调查的任务宅基地权属调查的任务是按照权利人申请,根据权属来源资料8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为地籍测量打下基础,为发放证书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文件和凭证。 2、土地使用权的界定宅基地土地的使用权按照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结果确认。 3、现状登记的原则宅基地确权登记采取现状登记的原则,即对地上有房屋的宅基地才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对空闲的宅基地只调查暂不予以登记。 (1)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不论实际情况是否合法,在相应政策出台之前,均应按现状予以测绘和调查,并在调查记事中详细说明,做到“应调尽调”。(2)农

10、村宅基地调查以农户为单位进行, “户”的界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登记的户籍为准。在户籍登记中没有单独立户,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按户调查其宅基地:1)已经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单独承包土地的;2)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往生活的;3)未婚,但年龄已到法定结婚年龄以上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4)未成年人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5)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农村房屋的;4、宅基地界线调查宅基地的界线范围按居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9状范围调查。 有围墙的,按围墙范围调查;没有围墙的,按实际使用范围调查。村庄内部道路、排水沟、不划入各户使用范围。5、庭院经济用地 (1)庭院经济用

11、地只能用于种植庭院经济作物,不得用于建造住房等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2)庭院经济用地不属于宅基地,不按宅基地确权登记,但可以将庭院经济用地在宅基地宗地图中加于注明。 6、共用宅基地的确认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由各户先自行协商确定各自使用范围,其中:(1)经过协商能够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的,按协商确定的界线单独确权登记。 (2)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但能够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协商确定的分摊面积办理共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3)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也不能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共同共有办理确权登记。 7、村庄公共设施用地(1)现状通道、道路、排水沟等属

12、公共设施用地,不划入各户宅基地范围;规划道路、排水沟等公共设施拟占用地,也不划入各户宅基地范围。 10(2)村集体办公用房、文化室等公共设施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给村集体。 8、关于“户”的界定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在户籍登记中没有单独立户,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按户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 (1)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经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单独承包土地的; (2)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3)未婚,但年龄已到法定结婚年龄以上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4)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作为特殊“户”。(5)非农业户口居

13、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农村房屋的;在开展农村宅基地权属调查之前,应在公安、民政等部门的配合下,查清户籍情况,完成户的界定工作,填写农村宅基地户籍情况调查表(见附件 6)。 9、因婚嫁关系的宅基地登记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并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10、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宅基地的登记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予以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 1111、对违法用地的调查对违法用地只进行调查并做记录,但不予确权登记,各县(区)、镇及村(居)委会必须做好调查、记录工作。12

14、、对临近空地的用地,有权源文件的按权源文件确定界址定界;没有权源文件的按土地使用者和当地村组或村委会共同指定的界址定界。13、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河道、公路两侧范围内的土地修建农村住宅的,不予登记发证。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原农村宅基地,在不影响公路畅通和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登记发证,但同时要加强监管。14、对原已登记的土地,若存在错登、漏登或因土地分类归并、测量精度要求不同引起的面积变化等。可进行更正调查登记。15、宅基地权源证明材料土地权源材料或证件,是证明土地使用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因此土地权属审核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用地现状为依据的原则。权属调查时需收集的资料有:农户的户口薄(所有家庭成

15、员)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其他资料(包括村委会相关证明、遗产继承文件、房屋分割协议书、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需提供相应身份证明和相关委托书等;以上资料在权属调查时以数码相机对原件拍照或复印的方式收集。12由于历史原因,目前仍有不少土地使用者的土地权源材料不全,给调查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实际工作中,可根据以下三个时间段确定权属来源资料的种类: 1982 年 2 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 1982 年 2 月至 1987 年中华人民书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 198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等三个时间段宅基地审批情况在确认村民

16、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时间后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宅基地进行确权,具体规定如下: 1982 年 2 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实施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 1982 年 2 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实施起至 198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的面积 200 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陕西省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可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 198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的面积 200 平方米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其超过部分可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待以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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