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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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税法下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空间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规定,2008 年即将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旧税法)相比之下变动较大。 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而旧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 33”,并且财税字1994009 号也明确规定:“关于两档照顾性税率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3 万元(含 3 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 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下至 3 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我们看到,新税法将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重新进行了界定,通称小型微利企业。虽然目前相关条文还未明确它的评定标准,但是通过假设条件,利用税率变化预算企业税后最佳利润,为今后的税收筹划提供参考依据还是很有必要的。 分析一:按旧税法规定年应税所得额为 3 万元(含 3 万元)的企业,税后利润为3(118)2.46 万元。但是,对于年应税所得额在 10 万元以下,3.0001 万元3.3698 万元之间的企业,税后利润为(3.00013.3698)(127)(2.190073 万元2.459954 万元)2.46 万元;通过数据对比,我们看到应税所得额介于 3.0001 万元3.3698 万元之间的企业,

3、其税后利润要小于应税所得额为 3 万元的企业;相反,当应税所得额介于 3.3699 万元与 10 万元(含 10 万元)之间时,税后利润就呈现出了最佳状态, (3.3699 万元10 万元)(127)(2.460027 万元7.3 万元)2.46 万元。那么,再看年应税所得额介于 10.0001万元10.8955 万元之间的企业同样也是如此,税后利润为(10.000110.8955)2(133)(6.700067 万元7.299985 万元)7.3 万元,其税后利润要小于应税所得额为 10 万元的企业;当年应税所得额大于 10.8955 万时,税后利润大于 7.3万元,也是处于最佳状态。 从以

4、上分析,旧税法虽然对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不高于 10 万元)规定了18和 27两档优惠税率,但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介于 3.0001 万元3.3698 万元或 10.0001 万元10.8955 万元之间时,它们的税后利润与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3 万元或 10 万元时相比反映的是不增反降。可以说,企业只有跳跃式的避开这“两道坎”,才有可能取得税后的更大利润。 因此,在旧税法优惠税率条件下,从鼓励微利企业的发展角度看,优惠范围内也有相对的“不优惠”。 分析二:用新、旧税法中的适用税率,分析小型微利企业税后利润的微妙变化。例如:假设甲、乙、丙 3 家企业,2006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 3 万元、1

5、0 万元、20 万元,按旧税法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为:甲企业:3180.54 万元;乙企业:10272.7 万元;丙企业:20336.6 万元。 如果,再按 2008 年即将实施的新税法的税率测算,甲、乙假如被税务机关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额为:甲企业:3200.6 万元;乙企业:10202 万元;丙企业:20255 万元。 上下两组数据相比,在企业经营状况完全相同条件下,甲企业较以前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0.60.540.06 万元,增长了 11.11(0.060.54);乙企业较以前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2.720.7 万元,减少了 25.93(0.72.7);丙企业较以前少缴纳3企业所

6、得税 6.651.6 万元,减少了 24.24(1.66.6)。 相反,若甲、乙两家企业未被税务机关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额为:甲企业:3250.75 万元;乙企业:10252.5 万元;丙企业:20255 万元。这组与假如被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额比较,结果又有所不同:甲企业较以前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0.750.540.21 万元,增长了 38.89(0.210.54);乙企业较以前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2.72.50.2 万元,减少了 7.41(0.22.7);丙企业较以前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6.651.6 万元,减少了 24.24(1.66.6)。 综上分析,盈利最小的甲企业无论是否

7、被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所得税额较以前分别增长了 38.89和 11.11;可是,乙企业无论是不是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额较以前都呈现减少状态,如果被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减少幅度更加可观,减少率差为 18.52 个百分点(25.937.41);对不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丙企业无论怎样缴纳企业所得税都较以前减少了 24.24 个百分点。以此得出,合并后的新税法虽然给小型微利企业加大了税收优惠,但对于年应税所得额在 3 万元(含 3 万元)以下的企业较以前加重了税收负担;而介于年应税所得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下至 3 万元的企业税收负担相对大减,如果在不是“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下,它与

8、年应税所得额超过 10 万元的企业税负减少率相比也处于优势,少了 16.83 个百分点(24.247.41),更不用说是小型微利企业了。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如何根据自身盈利状况,有利地去把握税收筹划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无论企业大小在现行所得税政策条件下,还是要避开年应税所得额介于 3.0001 万元3.3698 万元、10.0001 万元10.8955 万元的磨合区,选择最佳4获利。 其次,微利企业按照新税法的符合条件,积极向税务机关申请争取确认为“小型微利企业”,创造比一般企业所得税率低 5 个百分点的税收优惠。 再次,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在税收政策上国家是积极扶持的,从新旧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税率上可以看出,扶 力度正在与一般企业逐渐缩小,如旧税率的 18与新税率的 20。今后小型微利企业只有加速发展自身的经济实力,才是应对税收政策变化、着力筹划最佳优惠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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