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体制 道德救治手段 《西方公民不服从 传统》漫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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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宪政体制 道德救治手段 西方公民不 服从 传统漫谈 新近出版的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它的主题对国人来说恐怕极其陌生,但却是一个早就该纳入视野的问题。所谓“公民不服从”,乃是一些公民对被自己判断为已偏离正义的法律或政府政策的公开违反,以期达到纠正不正义的目的。在一个缺乏宪政传统,人们对权力的滥用只存在逆来顺受和揭竿造反两种选择可能性的地方, “公民不服从”完全不在人们可经验的事物之内。但在西方,它不仅有深厚的传统和丰富的思想资源,而且到现代已经发展为一种运动,并且事实上已经纳入宪政体制,成为这个体制纠错机制的组成部分。 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提供给了我们关于这个问题的全景图,其中,既有实践公民不

2、服从的代表人物苏格拉底、梭罗、甘地、马丁.路德.金在这个问题上的经典言论,又有当代西方最重要的研究成果,如,汉娜.阿伦特、罗尔斯、德沃尔金的理论,除此之外,这本集子的选编者何怀宏先生还撰文就康德的相关思想作了介绍。经由这本书,可以获得对公民不服从的实践和理论,尤其是公民不服从行为所禀持的信念、精神以及作用的较完整了解,从中可以获得及其丰富和重要的启迪。一公民不服从的道德理念无论从书中展示的这个运动在实践上最具代表性的人物言行还是罗尔斯等人的学术论著,可以发现,公民不服从是宪政体制下处于少数地位的公民表达异议的一种方式。它是违法行为,但却基于对法律的忠诚,是出于良知、出于对正义的关注而选择的违法

3、。它诉诸于多数的正义感;所违反的对象则如前所说,是不正义的法律或政府政策。可以说,公民不服从是一种体现公民道德理想的行动。基于所要体2现的理想,它以公开性和非暴力性为特征。关于公开性,马丁.路德.金作过很好的表述:“违反不公正法律的人,必得公开地违反,心怀爱意地违反,甘愿接受惩罚。 ”这段话包含的重要含义,后面还会谈到。此处着眼于公开性,我认为,必须公开地而不是私下里违反不正义法律,至少出于两层考虑。其一,是对手段必须与目的相一致的道德理念的执守,坚持在追求正义的目的时所采取的手段在性质上不能与目的相背离,不能以秘密的或私下违法这类不光明正大的手段去玷污目的。因而公民不服从以公开性与任何阴谋或

4、刑事犯罪划出了道义界限。这一界限是所有公民不服从的行动者共同遵守的,也是许多研究者特别加以强调的,例如,汉娜.阿伦特在她的研究中便根据公民不服从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发生的这一事实而与要求秘密性的阴谋活动作了区分,从而对违法与犯罪作了区分。其二,通过公开违反某项法律,把问题推到公众面前,迫使公众正视问题并吁请公众注意到正义正在遭到破坏,宪政原则正在被侵凌。至于一般采取非暴力方式乃基于对暴力含有的不道德性和破坏性的认识,所以从道德角度看,仍然出于对目的必须与手段相一致的道德理念的执守。对于公开性和非暴力性所依据和展现的道德理念,马丁.路德.金在抨击极权主义的伦理相对主义时提出了很深刻的见解。他坚信善的

5、目的并不能在道德上证明破坏性手段的正当,因为“在最终的分析当中,目的便预先存在于手段之中”。这意味着,无论怎么精心给目的罩上神圣光环,但不道德的手段将暴露目的的不道德。正因为持这样的看法,马丁.路德.金对极权主义用实现人间天堂来为“强力、暴力、谋杀、欺诈”等手段辩解表示了极度厌恶。作为以违反法律来表达异议的方式,公民不服从在什么条件下宜于发起并有望成功?对公民不服从问题作了最系统研究的罗尔斯认为,应具有制度前提和公民共识这双重条件。即,公民不服从问题仅产生于多少是正义的民主国家,发起这一行3动的以及这一行动所要诉诸的人群是承认并接受该国宪法合法性的公民,在总体上,全社会具有共同的价值基础,人们

6、大致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当不正义确实发生了,持异议的少数已经真诚试过诸如言论、结社、集会、游说等正常诉求方式却未能奏效,在这种情况下便有权通过公民不服从提出诉求。但在实施前还必须审慎地顾及到会不会导致破坏对法律和宪法的尊重,会不会导致对第三方即无辜者可能的伤害,会不会招致多数的严厉报复。是否有这样的审慎,不仅关系到行动的成败,也是对公民不服从发起者自身道德的一种测试。把接近正义的政治体制或者说民主宪政体制和公民具有共享的价值观以及基于其上的共同正义感作为公民不服从运动必要条件,是因为只有在这两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通过这种方式提出诉求的人才可以对结果抱有合理的预期。民主宪政体制在决策层面实行多

7、数原则,同时具有表达不同意见的多种方式和畅通渠道,每一种真实的声音都能受到尊重,正因为如此,根据多数原则作出的错误决策能够成为反省对象,从而有望纠正。更重要的是,民主宪政制度下,权力受到多种限制和多方制约,国家不能超越法律行事,公民权利可以因此而获得有效的制度保障。对于表达异议者来说,如果诉求失败,他们要承受的惩罚是可以预知的,至少,制度保证了不会招致法外报复,更不至于被淹没在血泊之中。而在专制制度下或者权力失控、宪法被虚置的地方,不正义是常态;当人们要求纠正某种不正义时,以一连串新的不正义甚至罪行去掩盖不义和抵制人们的要求则是通则。所以对于表达异议者来说,什么事情都是可能发生的。在这种制度条

8、件下发起公民不服从不仅不明智,而且因置参与者的安全于不顾,人们是有理由质疑其行动的道义性的。 作为一种体现道德理想的行动,同时从策略上讲又是组织起来的少数诉诸于政治4多数正义感的方式,在具备制度前提的情况下,公民不服从行动的成败就取决于人们是否基本上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是否有基于这种接受的共同正义感。人们基本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其意义就如德沃尔金所指出的,纵然人们对事物的判断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但共同的正义原则使差异不至于太深刻以至完全无法达成共识,甚至对持异议者构成危险。而基于接受共同正义原则的共同正义感是一笔巨大的集体财富,在纠正社会的种种不义上,这是一股真实有效的力量。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

9、的美国民权运动中,黑人民众以大规模的公民不服从运动去冲击种族隔离制度,用制造危机的尖锐方式把这一制度的罪恶摆在了全社会面前,使人们不能再回避。各阶层、各种族,尤其是许多白人受到强烈震撼,在良知和正义感驱使下加入了声援队伍。这场黑人为争取平等公民权而进行的斗争最终胜利了,种族隔离制度废除了。然而,在决策层面必须遵守多数原则的美国,如果没有在人口中占据绝大多数的白人的支持,这场斗争是不会以胜利告终的。但假如人们良知沉睡,共同正义感这笔集体财富已经荡然无存,即使多数裁决这一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则仍然生效,正义感的匮乏却使人自私、冷漠,更难以有超越个人或集团私利的胸襟,多数原则只会导向多数暴政。二公民不服

10、从所体现的法律精神先前提到公民不服从行动是出于对法律的忠诚而实施的违法行为。说违法出于对法律的忠诚似乎很矛盾,但如果考虑到西方人关于法律的传统信念,就不矛盾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至上地位是西方的传统信念,但法律与正义不可分离同样是西方传统信念,而且更为渊源长久。这一传统坚信“只有合乎正义的法才是真正的法”,反过来说就是坚信“恶法非法”。对不正义法律的违反正是为了恢复受到恶5法损害的法律精神。在提及法律与正义不可分这一传统信念的权威表述时,人们往往引述圣奥古斯丁或托马斯.阿奎那。其实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论证法律的权威时就对此作了堪称经典性的表述和阐释。他强调法律的无上权威,无论执政者和公民

11、团体都不能侵犯法律。但法律之所以不可侵犯,在他看来,不仅因为法律是人们各自权利的相互保证,而且法律应促成“全邦人民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制度”。不具有保障人们相互间权利和不能促进正义的法律是不正义的,而不正义的法律是非法。就是说,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无上权威的只能是符合正义的法律。这意味着,人间的实在法之上还有更高的法,实在法的有效性或权威性就取决于是否符合这更高的法。无论人们是用神法、自然法或理性法来称呼这高于实在法并赋予实在法有效性的法,它们实际上是一些具普遍性的道德法则,在西方传统上,它们不仅包括维系正常人类关系和秩序的基本道德原则,更有着尊重人的自由、平等等基本权利的人权要求。任何法律如果在道

12、义上是可疑的,无论是被怀疑带有欺骗性或是有侵犯人权的嫌疑,那么,它的有效性就成了问题。其中特别是人的权利对法律来说至关重要。对西方法律精神有很大影响的自然法思想的一个基本观念就是:法律引申自人的神圣权利。这一观念在康德那里几乎发挥到极致。在他看来,尊重人权是无条件的道德命令,一切政治都必须在权利面前屈膝,一切法律都必须以道德为基础,而且是以权利为核心的道德为基础。诸如此类关于法律不可背离正义的思想在西方历史上十分丰富。但这些出自思想家的东西无论有多么丰富,都还不足以证明它作为一种传统是真实地存在着的。只有当它广泛地植根于人们内心深处,并且是人们在判断现存的法律、政治制度和社会状况时所凭借的基本

13、依据,才可以说它作为传统是真实存在的。在这方面,古希腊伟大诗人索福克勒斯的戏剧安提戈涅提供了可靠的早期证据。这部剧作6以暴君的法令与人性法则的冲突以及隐在这一冲突背后的国家与个人良心的对立为主题。安提戈涅的哥哥在攻打底比斯城时负伤而死,新国王克瑞翁以死者是城邦的敌人为由下令:不许埋葬、不许哀悼,违者处死。这个法令凌辱死者的尸体,践踏死者亲人的情感,是一个暴虐的统治者根据一己好恶制定出来的,它是对人性法则的冒犯,意在用暴力制服人类生活中必须受到尊重的最基本的东西,如尊重死者、尊重死者亲人对死者的情感和义务。而这样一些基于人性法则的东西在安提戈涅眼里是“天神所重视的天条”,它们神圣不可侵犯。当国王

14、法令与天条相冲突,她毅然选择“天条”,埋葬了亲人,并宣告国王“没有权利阻止我同我的亲人接近”。安提戈涅以这个声明和对暴君法令的公开违抗表达了她的判断:克瑞翁的这项法令无效。诚然, 安提戈涅是取材于古老传说的文学作品。但已然成为希腊民族读本的古老传说本身就是希腊民族精神的折射和生动表达,而包括索福克勒斯在内的希腊伟大诗人,他们的作品反映了希腊社会现实,这也是后来的研究者所公认的。可以认为,诗人在安提戈涅剧中所传达的,是希腊人真实的情感和判断倾向,是在希腊生活中生气勃勃地发挥着影响的活的传统。由于这一传统,谁要像克瑞翁那样以为可以离开“众神制定的律条”而自行其事,任意制定他所想要制定的法律,希腊人

15、是不会接受的。相信“天条”高于实在法,只有遵循天条而制定的良法才具法的权威,这个传统在西方历史上从未中断,哪怕在被视为黑暗时代的中世纪或专制王权时期,这一传统也仍然作为一股有力涌动着的巨大潜流对立法发生着影响,对王权起着遏制作用。 现代公民不服从意义上的违法与上述传统相吻合,是要以对恶法的公开违抗来使他们所珍视的法律精神免受恶法侵凌。马丁.路德.金说要心怀爱意的公开违法,就是这个意思。德沃尔金在以美国越战时期的征兵案为例分析公民不服从时则指出,7实施公民不服从的公民团体中包含了许多最忠于社会、最尊敬法律的公民。作这个判断,显然是因为注意到了这些公民比一般人更在意宪法精神是否在遭到侵犯、社会体制

16、是否在变质。以公民不服从表达异议的人对法律的忠诚不光体现在违反恶法时所抱的目的上,也体现在甘受惩罚,决不规避惩罚。在这方面,苏格拉底是一个典范。他坚决捍卫了探求真理的自由和言论自由,又泰然接受了由此而招致的死刑,留下了尊重法律的精神。除了以上两点,忠于法律的精神应还有一重要表现,即,当有些法律欠正义时,对于是否必须采取公民不服从行动作审慎考量。公民不服从是只存在于民主宪政这种接近正义的体制下特有的现象。然而无论多么接近正义的制度也有缺陷。真正忠于宪政体制、忠于法律的人不会把民主制下不可避免的缺陷当成不服从的方便借口,在决定违反不正义法律时必得考虑:不能因此而打击了民主社会所依赖的法律的权威。民主宪政一个基本规则是多数裁决规则。人由于知识和正义感的不足等原因,总是会犯错误的。政治多数当然也不例外。他们的错误不可避免的会反映在立法中,从而产生某些有失正义的法律。但只要社会还在近于正义的状态中,欠正义的法律也并未超过某种限度,公民就有义务容忍,并承认它们的约束力。这种容忍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是在平等分担一个立宪制度所不可免的缺陷的意义上,使自己服从民主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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