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不起诉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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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不起诉问题研究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不起诉问题研究维英/文(作者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刑事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部分,也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表现.由于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拥有侦查权,自侦案件的不起诉问题引起了不少学者关注.笔者试从对不起诉制度的分析人手,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不起诉的监督,提出自己的见解.一,不起诉制度的性质人民检察院依法享有的起诉权,很自然地包含了提起公诉的权力和不起诉的权力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前者是对诉权的积极处分,后者则是对诉权的消极处分.从程序意义上讲,前者具有发动审判的权力,后者则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其中缺少

2、任何一个方面,都很难说是一个完整的诉讼.(一)不起诉是检察机关依其职权作出不追诉或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处分决定.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行使求刑权的一方,只对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对其他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机关依职权作出不予追诉或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处分决定.(二)不起诉体现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就意味着

3、检察机关对于这种情形的不起诉决定不是必须作出,而是根据情况,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有学者将其解释为”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三)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案件所作的程序上的处分.检察机关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追究刑事责任,或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制作不起诉决定书,这表明刑事诉讼将不再进入审判阶段.这和不立案,撤销案件,终止审理一样,都具有在程序上结束追诉的效果.(四)不起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是相对的.对存疑不起诉,如果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证据;对酌定不起诉,如果发现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及其性质判断有误或者发现新的事实表明犯罪情节并非”

4、轻微”以及”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那么,案件还要重新启动诉讼程序.二,不起诉割度的分类(一)法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诉讼程序的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种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二)酌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对酌定不起诉作以下理解: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三个,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三是依照刑法,可以或应当免除刑罚.(三)存疑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

5、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如果认为证据不足,特别是经过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根据法NEIMENGGuJlANCHA律规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理论的具体运用和体现.三,对不起诉制度的监督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五条,一百四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对不起诉的监督.”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被害人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人民检察院依

6、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从上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规定的对不起诉的监督方式有三种:(1)侦查机关的监督制约: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有申请复议,复核权;(2)被害人的监督制约: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有申诉权和直接起诉权;(3)被不起诉人的监督制约: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有申诉权.四,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不起诉问题的特殊性当前法律对不起诉制度的监督的规定虽然比较完善,但是由于自侦案件的不起诉具有特殊性,这类案件的监督就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这首先是因为自侦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NEIMENGGUJ

7、IANCHA查的案件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这些犯罪案件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因而也是十分敏感的案件.这些案件的不起诉工作做不好,不但会影响司法机关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也会影响法律的权威.另外更为重要的是:自侦案件的立案侦查和起诉的权力都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法院均无从介入,而且多数自侦案件缺乏明确的被害人,不能提起自诉,从制度角度看缺乏制约和监督,容易出现检察院滥用不起诉的问题.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不断增多,自侦案件的办案质量对整个

8、刑事司法水平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加强对自侦案件的不起诉监督已成为当务之急.五,加强对自侦案件不起诉监督的建议-(一)建立对自侦案件不起诉的公开审查制度.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是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六项改革之一.目前各地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举行听证的方式开展此项工作.为体现执法的公开,公正,确保权力行使的准确性,对不起诉案件举行听证会是一项十分有益的检察改革措施,也是检务公开的进一步要求.笔者认为,对自侦案件不起诉的听证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第一,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增强诉讼民主以及保护诉讼参与人对案件处理的知情权,辩护权的精神.对某些不需要刑事处罚的轻微犯罪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及时举行不起诉听证会,通

9、过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使其尽快地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悔改自新,服务于社会.第二,是增强公诉工作透明度的具体体现.对不起诉的自侦案件采取听证制度,可以直接听取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发案单位等有关人员对案件事实认定和处理的意见,使他们对案件的处理结果的了解更为客观,全面.减少和消除个别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所谓”暗箱操作”的批评和误解,从而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塑造好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新形象.也可以避免某些人利用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做手脚,从客观上起到保证执法公正的作用.第三,有助于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更加科学,客观,准确.俗话说“兼听则明”,在自侦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举行听证会,专家咨询委

10、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侦查部门承办人,发案单位代表到场发表意见,把证据公开公布,主持人听取各方意见,并向检委会汇报,供研究作不起诉决定时参考.这对加强检委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十分有益.应当注意的是,自侦案件的不起诉的公开审查的范围不宜过宽.和其他案件不起诉的公开审查一样,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严格界定范围.对于法定(绝对)(下转第 35 页)上符合法律规定,申诉人张瑞军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故意,构不成非法拘禁罪,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撤销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刑不诉字(2000)第 2 号不起诉决定和某某县检申复决定(2001)第 2 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在适用条款问题上认识不统一,是否

11、参照第三十条之规定呢?后我院适用了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制作了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针对办理申诉案件中出现的情形,笔者认为既然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是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序及结合工作实践制定的,那么就应当规定出实际操作的具体方式,方法,以便实践中具体适用,并根据条款规定作出相应的决定.三,简化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程序是今后工作的重点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需要提出抗诉的,复查部门提出抗诉意见,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笔者认为本条款是为刑事申诉复查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而寻求的一种套路,似乎提起抗诉只有审查

12、起诉部门进行才正统,审查起诉部门提起抗诉履(上接第 27 页)不起诉案件,法律规定得很明确,没有必要公开审查;对存疑不起诉案件,由于侦查机关一旦发现了新证据后这类案件仍要起诉.公开审查的不起诉案件应限制在酌定(相对)不起诉这一类型.目前对不起诉案件听证会尚无明确具体的操作规定,各地检察机关处于探索阶段,需要高检院统一规范.(二)建立人大常委会对自侦不起诉案件的质询制度.检察机关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定期汇报自侦案件中不起诉案件的情况,包括案件的案由,数量和比例.人大常委会发现问题后可以提出质询.检察机关对人大代表质询的案件要写出书面报告,发现错误即时纠正.NEIMENGGUJIANCHA行的也是检

13、察职能.而经复查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是刑事申诉复查部门经过调卷审查,并对有关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后,经部门讨论后提出的,又经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按本规定再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审查起诉部门接到移送案件后还的指定办案人员,对案件再进行审查后提起抗诉,这样一来既不能及时对需要抗诉的案件实行有效的审判监督,又增加了检察人员的诉累.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对是否提出抗诉的案件都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十日内送达申诉人.从本条款看刑事申诉复查部门提出抗诉意见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送达后,就能结案.这一条款不利于目前推行的”首办责任制”的落实.总之,任何一种规定从制定的本意而言,都是从规范操

14、作的具体方法出发的.可操作性是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的基础.用目前时尚的用语讲,就是当我们参与任何一种游戏的时候,首先要问的是游戏规则是什么,然后再按规则玩游戏,否则这个游戏就毫无意义,规定被制定出来就是让人去遵守的,如果其中有什么不合理的地方,我们应当逐步完善补充.责任编辑:郭庆文(三)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除了按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的规定,将自侦案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还应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上级检察院要建立对自侦不起诉案件专门的定期复查制度.另外,被不起诉人(不仅是自侦案件的被不起诉人)不服对其作出的酌定不起诉的决定,赋予其向上一

15、级检察院申诉的权利,明确上一级检察院作为受理被不起诉人申诉的机关.总之,对自侦案件不起诉的监督问题,首先应当靠检察机关通过完善自身的制度建设加以解决.只有通过改革和创新才能使检察事业与时俱进,在实现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参考书目:1.甄贞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2 年 1月第一版.2.陈光中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刑事诉讼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年 1O 月第 1 版.3.杨青松,陈必富:对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的认识与思考 福建检察)2oo年第 12 期.4.王松苗:公诉改革:能否两全其美?关于公诉工作改革重心的采访与思索,人民检察2000 年第 1O 期.责任编辑:郭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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