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工作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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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工作票管理规定 1、在禁止动火区域内需要动火才能完成的工作必须在办理检修工作票同时办理动火作业票,禁止动火区域包括以下范围:1.1 燃油罐区、燃油泵房四周围栏以内及所有充油管线两侧 10 米以内。1.2 乙炔站及其周围 10 米以内(现场用的移动式乙炔罐周围 5 米以内),乙炔管道上及其两侧 5 米以内。1.3 氧气站、露天油库、蓄电池室和油处理室内及其周围 5 米以内。1.4 汽轮机油系统、油泵、油管道和附件。2、动火工作票根据动火区域防火级别分为三级:特级动火工作票,一级动火工作票;二级动火工作票。2.1 三级动火工作票适应的动火区域规定如下:2.1.1 特级动火区,是指燃料油罐在

2、罐体动火消除设备缺陷等火灾危险性特别重大的部位和场所。2.2.2 一级动火区,是指防火重点部位及场所内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时损失大以及后果严重的部位和场所。凡在下述区域、设备、系统范围内动用明火称为一级动火。2.2.2.1 燃油罐区及四周防火隔墙或围栏范围内;2.2.2.2 充油管线以及与充油管线直接连接的设备管道附件上;2.2.2.3 在有泄漏情况的充油管线周围 5 米以内;2.2.2.4 乙炔站及其周围 5 米以内、现场使用的移动式乙炔瓶周围 5 米以内和乙炔输送管道上;2.2.2.5 在燃料系统主体上工作;2.2.3 二级动火的设备及区域:2.2.3.1 燃油罐区内上述一级动火范围以外

3、的明火作业;2.2.3.2 乙炔站 5 米以外,10 米以内;2.2.3.3 汽机油系统、油泵、管道和附件周围 5 米以外,10 米以内;2.2.3.4 输料系统主体以外附属设备上;2.2.3.5 氧气站、露天油库、危险品库、蓄电池室、油处理室、输料系统等部位周围 5 米以外,10 米以内;2.2.3.6 通讯机房、档案资料室内。3、明火作业票审批权限:3.1 特级动火措施:厂部应成立特级动火领导小组,由总工程师或指定的生产技术负责人任组长,安全主管任副组长,下设动火组、安全措施组、现场监护组,由安全措施组根据现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动火措施,经总工程师或生产厂长审批后,报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并

4、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动火作业。3.2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部门主管签发,安全主管负责审核,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批准。3.3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及以上人员签发,安全主管或部门负责人批准。4、动火现场监护的规定:4.1 特级动火:在动火方案和动火安全措施经当地公安消防机关批准后,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必须亲临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安排一定数量的公安消防力量现场监护。4.2 一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员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落实,经测定可燃气体浓度合格,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

5、业时,现场应设置专职监火人员。部门主管领导应经常到动火现场监督检查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4.3 特级、一级动火作业,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含量,在动火作业过程中,每隔四小时测定一次动火现场可燃气体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可燃气体含量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4.4 动火现场可燃气体含量,由化学运行人员负责测定,并在动火票上签字。4.5 消防监护人职责:4.5.1 安排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4.5.2 检查动火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4.5.3 落实动火部位可燃气体含量符合安全要求;4.5.4 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

6、现失火及时组织扑救;4.5.5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4.6 动火执行人职责:4.6.1 动火前工作票规定的各项安全措施必须正确执行;4.6.2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动火范围内执行动火作业;4.6.3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4.7 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制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领导。5、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6、动火工作票的使用期限:6.1 特级动火工作

7、票根据工作的情况和动火任务的大小,一般不得超过一天;6.2 一级动火工作票一般不得超过三天;6.3 二级动火工作票一般不得超过七天。动火工作票到期后,工作尚未终结,可再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除上述规定的在重点防火部位动火时办理动火工作票外,对其它防火重点部位或本部门认定的重点防火部位动火作业时,也应按上述程序办理动火工作票后方可动火作业。7、关于一级动火工作票填写栏目说明:7.1 有关部门批准人:有关部门是指工作负责人所从事动火工作的周围涉及到其它部门的防火设备,在保证本部门设备防火的同时必须保证相关部门设备的安全。因此开工前必须通知到相关部门的领导,并要求对动火的安全措施进行签字认可。对于动火

8、工作不涉及到其它部门的设备,此栏由工作负责人填写“无” 。7.2 可燃气体含量测量后,将测量结果记录在相对应的一栏中,可燃气体的测量结果合格后,方可办理工作许可手续。附录三:热力机械工作票中第 14 项“检修设备试运后,工作票安全措施已全部执行,可以工作”的说明:此项是针对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第 5.8 条“检修设备试运”部分而制定的。执行要求如下:1、对需要经过试运检验施工质量后,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间需要启动检修设备时,如不影响其它工作班组安全措施范围的变动,工作负责人在试运前应将全体工作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然后将所持工作票交工作许可人(即现场执行的“工作票押回”制度) 。2、工作许可人认为可以进行试运时,应将试运设备检修工作票有关安全措施恢复,检查工作人员确已撤出检修现场后,联系恢复送电,在确认不影响其它作业班组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试运。3、试运后尚需工作时,工作许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由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第 14 项填写“允许恢复工作时间” ,并与工作负责人分别在此项签字。此试运工作如需多次进行,必须每次都要履行这种试运工作票手续)后,工作负责人方可通知工作人员继续进行工作。4、如果试运后工作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时,应重新办理工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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