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外汇管理法规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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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近期外汇管理法规文件汇编目 录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 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德通知(汇发200856 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的通知(汇发号)6-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7-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8-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年修订)10-个人外汇管理办法(200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1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12-国际收支申报培训资料13-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 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 号)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号)21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情况下实施联网核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22 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3、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10 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外债统计监测与管理,防范外债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预收货款指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

4、;延期付款指进口货物货到付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天以上(不含)的付汇。二、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企业应通过互联网或前往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三、自年月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和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实际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企业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收到预收货款的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企业按合同约定收到预收货款之日4起个工作

5、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已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报关出口和货物未出口退汇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时间天(含)的,应书面说明预收货款未注销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存档备查。退汇手续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退赔外汇的规定办理。企业出口买方信贷的提前收汇,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企业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的收汇,不需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四、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依据企业预收货款登记和出口收汇情况及其所属行业特点生成。银行应按照货物贸易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在相应

6、可收汇额内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的收结汇手续。五、自年月日起,企业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条款和实际发生延期付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在海关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后天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货款对外支付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办理延期付款注销手续。六、企业登记的延期付款的年度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大型成套设备进口、签订长期进口供货合同等超过前述比例的延期付款需求,以及新设企业的延期付款需求,由外汇局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特点及实际情况征求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核定。银行应根据货物贸易进口售付汇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在额度内为企业办理延期付款

7、的购付汇手续。七、外汇局对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登记和注销登记情5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登记、注销手续的,或以虚假合同办理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处罚。企业接受处罚并经核准后,应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补登记手续。未经补登记的延期付款,银行不得为企业办理购付汇手续。企业超过预收货款项下登记的货物出口时间天(含),仍然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并根据外债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违规对外借款的,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预收货款原路退回,并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预收货款注销登记手续。银行

8、违反本通知规定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收结汇、延期付款购付汇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处罚。八、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项下涉及外汇核销管理和超过天(不含)的信用证等非货到付款项下延期付款的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九、本通知适用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保税监管区域内具有外贸经营资格从事非保税货物贸易的企业。十、本通知自年月日起开始施行。自年月日起,以往法规与本通知有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国家外汇

9、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于年月日联合发布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汇发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年月日起,在中国电子口岸试运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年月日起正式运行。核查系统试运行之日起,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对企业出口收汇(包括出口项下境外收汇和符合规定的境内收汇,含预收货款,下同)进行出口电子数据联网核查。二、企业出口收汇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先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码为。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限于企业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支出须经银行联网核查后方可办理,其支

10、出范围包括经银行联网核查后结汇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三、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在核查系统中企业相应贸易类别可收汇额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即在核查系统中录入实际结汇或者划出金额,扣减对应可收汇额,下同):(一)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或者边境小额、对外承包出口7等其他贸易类别的出口可收汇额,分别等于相应出口贸易类别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和;(二)来料加工贸易的出口可收汇额,等于该出口贸易类别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收汇比例乘积累加之和;(三)预收货款可收汇额

11、,依据企业已登记预收货款和前个月出口收汇情况,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生成。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特殊行业以及出口买方信贷项下提前收汇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提高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申请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出口合同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外汇局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企业预收货款对应的货物实际报关出口后,其经联网核查后结汇或者划出的金额,从该企业相应贸易类别出口可收汇额中扣减。四、来料加工贸易收汇比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依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确定。对于来料加工贸易实际收汇比例高于核定比例的,企业

12、从待核查账户中办理结汇或划出时,除提交办法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向银行提供对应的出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下同)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银行应在核查系统中记录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出口合同号和实际收汇比例,核注核查系统相对应的可收汇额后,为其办理结汇或划出手续。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的,办理银行应当于每月初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汇总报告所在地外汇局,并附相关单证复印件。五、年月日(含)之前出口未收汇的,依据出口收8汇核报系统中企业的应收汇和已收汇情况确定其可收汇额,计入核查系统的“其他贸易”栏目。企业在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此

13、类出口收汇的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银行应核查该栏目出口可收汇额并在其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六、核查系统试运行期间,由于系统或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按照办法规定对出口收汇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持对应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中对应收汇的结汇或划出手续。银行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审核相应单证后办理。企业凭出口日期在年月日(含)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的,应当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按规定办理核销等手续。银行凭外汇局相关处理决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对应收汇的结汇或者划出手续。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借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收汇,已办理收汇或进料抵扣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重复用

14、于收汇。七、银行按办法及本通知规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后,应在相应单证正本上签注已收汇情况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留存出口收汇说明及相关单证复印件五年备查。八、 办法实施之日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贸易收汇与结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结汇“关注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号)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9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

15、142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为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验资和支付结汇等业务、规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操作,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系统”)运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的有关业务操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二、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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