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补充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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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建设补充协议书项目建设补充协议书甲方:甲方:乙方: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签定的项目投资意向书 ,就甲方给予乙方的扶持政策等事宜,经双方商定,达成如下补充协议:1.1.项目用地项目用地1.1.1.1. 项目用地面积约 40000 平方米,最终面积以实际用地测量放线交接单数据为准。1.2.1.2. 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按现行土地政策依法挂牌取得土地使用权。 2.2.土地价格土地价格2.1.2.1. 双方约定的土地价格为 180 元/平方米;若乙方实际摘牌价格高于约定价(180 元/平方米) ,其高出部分由甲方以专项财政补贴等方式扶持给企业,用于本项目建设,补贴资金在乙方建设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

2、由甲方返补给乙方。3.3.土地款支付土地款支付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依法推出项目土地挂牌,乙方依法竞得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协议生效后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土地款(暂按 384 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缴纳)的 5%作为土地保证金,甲方收到此款后即开展拆迁补偿工作;剩余地价款、支付进度按土地挂牌成交确认书设定的条件执行;在乙方结清土地价款并备齐办证所需相关资料的情况下,甲方在 15 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办理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4.其它相关事项其它相关事项4.1.4.1.因乙方在长春高新区已有工厂,并在高新区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需甲方协调变更工商和税务登记事项。4.

3、2.4.2. 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为鼓励和支持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对乙方免予收取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等项目前期规划建设费用,减半按每平方米 47.5 元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将给予乙方省市重点项目扶持资金等政策以进行补偿。4.3.4.3.甲方为乙方提供公司设立、项目建设等“一站式”服务。4.4.4.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加以约定。4.5.4.5.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方各执肆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长春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原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甲方:长春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原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乙方:亚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乙方:亚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20112011 年年 2 2 月月 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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