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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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利用专家工作工作 及相关报告及相关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聘请专家个人协助工作、利用专业报告和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行为。 聘请专家个人协助工作是指因涉及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聘请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个人协助工作,作为资产评估专业支持。 利用专业报告是指因涉及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利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

2、门资质或者相关经验的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资产评估依据。 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引用其他评估机构出具的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第三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聘请专家个人协助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个人提供协助时,可以聘请其协助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的内容通常包括: (一)对资产性能、先进性等的专业判断; (二)对特殊资产实物状况、技术状况和使用状况的判断; (三)对特殊行业企业运营、市场

3、状况等的判断; (四)资产评估过程中可能利用专家协助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聘请专家时,应当: (一) 综合考虑拟聘专家的专业特长、 职称、 专业资格、声望等因素,综合分析评判专家的专业能力; (二)关注专家的独立性。通常,专家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存在关联关系,专家工作的独立性可能受到影响。 第七条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必要时应当征得委托人同意,并由资产评估机构与专家明确下列基本事项: (一)工作的目标、范围和成果; (二)工作成果的归属及预定用途; (三)对信息保密的要求。 第八条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时,应当向专家介绍资产评估相关规

4、定和评估业务相关情况,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第九条第九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记录聘请专家协助工作的情况以及专家工作成果。 第十条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因聘请专家协助工作而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 第三章 利用专业报告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涉及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利用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利用的专业报告,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通常包括: (一)公开发表的相关专业报告; (二)已经正式出具的相关专业报告; (三)专门聘请专业机构完成相关工作,并出具的相应专业报告。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利用的专业报告类型通常包括: (一)对资产数量和实物状况的测定报告; (二)需用特殊技术或者方法的相关测算报告; (三)特殊资产清查,必要的技术鉴定或者检测报告; (四)相关行业或者业务的分析判断报告; (五)审计报告; (六)针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报告; (七)对资产权属、相关文件和合同等的法律意见; (八)评估过程中可能利用的其他专业资料。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聘请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报告时,应当: (一) 综合考虑专业机构的业务范围、 执业资质、 业绩、地位等因素,判断其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的可靠性; (二)关注专业机构的独立性。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资产评

6、估机构聘请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报告,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专业机构签署约定文件,明确下列基本事项: (一)工作的目标、范围和成果; (二)工作成果的归属及预定用途; (三)对信息保密的要求。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聘请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报告,必要时应当征得委托人同意。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聘请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报告,并要求所出具的专业报告满足资产评估业务的需要。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利用专业报告,通常应当关注以下事项: (一)利用与资产评估同时开展相关工作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时,应当考虑其与资产评估的专业衔接关系; (二)利用委托人提供的、资产评估前已经正式出

7、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时,应当判断其作为评估依据的时效性和可靠性; (三)向专业机构介绍资产评估相关规定和资产评估业务相关情况,提出出具专业报告的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利用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应当关注其披露的、对专业报告结论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将利用的专业报告作为工作底稿,必要时作为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第四章 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确定是否引用以及如何引用相关单项资产评估报告。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与委托人事先约定。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获取

8、正式出具的单项资产评估报告,并全面理解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以及相关附件。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拟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性质、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评估依据、参数选取、假设前提、使用限制等是否满足资产评估报告的引用要求;不满足资产评估报告引用要求的,不得引用。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分析拟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结论,判断其对应的资产类型与资产评估的资产类型的一致性;分析是否存在相关负债,并予以恰当处理。 对于账面无记录的单项资产,应当考虑引用或者确认的资产类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分析是否存在相关负债,并予以恰当处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9、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拟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相关备案审核文件资料,分析其可能对拟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所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的变动情况进行客观分析,不得发表超出自身执业能力和范围的评论意见。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所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披露的特殊事项说明,判断其是否可以引用及其对资产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将所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工作底稿。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聘请专家个人协助工作作为资产评估专业支持,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

10、说明聘请专家工作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利用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资产评估依据,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专业机构名称、专业报告名称、专业报告编号以及出具日期; (二)专业报告结论及其相关补充性或者解释性说明; (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名称、报告名称、报告编号、出具日期等; (二)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数量、产权权属等; (三)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方法、假设前提、使用限制以及相关事项; (四)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第三十一一条条 本准则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的通知 (中评协201224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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