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渡公司员工违规行为与责任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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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石门张家渡水电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与责任的界定石门张家渡水电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与责任的界定、 违违反安全生反安全生产规产规章制度的有关界定章制度的有关界定一、凡一、凡违违反以下反以下规规章制度章制度规规定都属于定都属于违违章:章:(一)违反国家或有关职能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二)违反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二、二、 以下属于以下属于严严重重违违章:章:(一)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二)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三)无人监护进行倒闸操作;(四)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化作业指导书;(五)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六)未经“三核对“或未经唱票、复诵就盲目操作;(七)不按规

2、定使用“双人双机”进行遥控操作;(八)违反调度纪律或值班纪律;(九)约时停送电;(十)非工作负责人代办工作票开工或终结手续;(十一)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十二)作业前没有站队“三交”;(十三)无人监护在运用中的高压设备上工作;(十四)工作票、操作票、漏签名或代签名;(十五)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或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不戴好安全帽;(十六)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十七)不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在设备上工作;(十八)现场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着装;(十九)监护人未穿“红马甲”或工作监护人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2(二十)检修、更新改造计划的设备投运前,作业负

3、责人没有向运行人员书面交代设备变动情况;(二十一)起重设备超载起吊;(二十二)在梯调中心、控制室、仓库、危险品储藏地等场所使用明火、电炉或不按规定动火作业;(二十三)无证开车或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将车交给无证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出车、行车中拨打或接听手机;(二十四)没有按上级规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二十五)没有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二十六)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障碍、严重违章违纪进行分析处理;(二十七)没有按规定对重大缺陷或隐患进行整改;(二十八)没有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例行工作或记录作假;(二十九)没有对上级检查、督促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三十)没有定期公布工作票签发人

4、、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名单;(三十一)没有现场运行规程的新设备投入运行;(三十二)没有按规定派人到作业现场把关或现场把关人没有履行职责;(三十三)没有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或生产作业信息;(三十四)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作业指挥没有履行指挥职责;(三十五)将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引进系统;(三十六)新建、改扩建工程没有执行公司有关反事故技术措施;(三十七)安排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操作);(三十八)将劣质产品引入系统;(三十九)对新设备或检修后的电气设备、转动机械、压力容器,未经验收合格即投运;(四十)电站电气设备没有防误闭锁装置;(四十一)主变压器 10K

5、V 侧母牌(含套管连接部位)没有进行热缩安装;(四十二)临时电源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四十三)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没有防护罩;3(四十四)电器设备外壳没有按规定接地;(四十五)抄表不按规定抄录表计数据;(四十六)私自对外供电;(四十七)私自移动、安装站内计量装置或私自加启封(锁);(四十八)采取其他方式造成对公司利益的损害。、 安全生安全生产产事故的有关界定事故的有关界定根据国家有关事故的规程,张家渡水电有限公司对公司发电生产过程中的人身事故、电网事故及设备事故作如下界定:、 人身事故人身事故、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界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1、员工从事发电生产及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

6、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2、本公司聘用人员或雇佣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参加公司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3、员工在从事发电生产及有关的工作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4、员工在从事发电生产及有关的工作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 造成的人员伤亡;5、员工在从事与发电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公司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6、员工或非本公司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7、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承包公司电力生产任务的工作

7、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伤亡:、1、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2、 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进行的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3、 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4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含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4、 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安全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8、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公司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死亡。、人身事故划

8、分1、 特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 1 人以上者;2、 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发生 1 人及以上重伤但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3、 一般人身事故: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电电网事故网事故、特大电网事故1、使电网失去稳定;2、造成电站与大系统发生非正常解裂3、造成电站母线失压、一般电网事故1、设备非计划停运达 96 小时者;2、保护等装置非计划停运达 96 小时者;、设备设备事故事故、特大设备事故1、电气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 20 万元者;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 10 万元者;3、其他公司认定的特大事故者。、重大设备事故未构成

9、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1、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 10 万元;2、发电机组损坏,40 天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机组原有出力;或修复后不能正常工作。53、35KV 以上变压器等主设备损坏,30 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正常工作。4、一次事故使两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或造成全厂对外非计划性停止供电。5、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 5 万元者6、其他公司认定的重大事故者。、 一般设备事故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1、发电设备和 35KV 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

10、止运行后引起了向电网少送电量;2、发电设备和 35KV 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对电网少送电量,但时间超过 24 小时;3、6 千伏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4、3 千伏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1、一般电气误操作:a: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b: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2、继电保护

11、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4、监控过失:员工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5、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如酸、碱、树脂等)及燃油、润滑油、绝缘油等,经济损失达 5 万元者;6、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损坏;7、发供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1) :水轮机组烧坏轴瓦;6(2) :发电机组发生绝缘损坏;(3) :主变压器绝缘损坏;(4) :设备爆炸损坏。8、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 1 万元者;9、其他公司认定的事故者四、四、隐瞒隐瞒事故的有关事故的有关规规

12、定定(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界定未隐瞒事故: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和组织行为;2、不按规定程序上报事故。(二)在事故调查过程发生以下情况、致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事故单位(包括二级单位,三级单位)比照隐瞒事故进行处理。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向事故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订立攻守同盟、毁损证据或破坏事故现场的;、躲避、干扰、阻碍事故调查的。、 违违反反财经纪财经纪律及被律及被审计查处审计查处的有关界定的有关界定一、一、审计查处问题审计查处问题的界定的界定(一) 审计查处的问题是指公司各部门在接受审计(含国家审计、内部审计,下同)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财

13、经纪律,公司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问题。主要包括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资产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等问题。(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是指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主要包括: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7少列费用、成本;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办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5违反国家或者公司规定的其

14、它行为。(三)资产非正常损失是指由于相关人员职责履行不到位并因故意而造成的资产损失,主要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包括:1违规决策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应收款项形成坏账无法收回;3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废旧物资处理等环节管理不到位造成企业资产损失。(四) 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问题是指除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和资产非正常损失以外的其他各类问题。二、二、审计查处问题审计查处问题的的责责任划分任划分对审计查处的问题实施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谁失职、谁负责”, “谁同意、谁负责”, “谁授意、指使、强令,谁负责”的原则(一)对审计查处的问题,按照问题的性质,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职

15、责范围、履职情况及对问题的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分别承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其中直接责任人员负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负主管责任和分管领导负分管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二) 发生提供虚假会计信息问题,根据问题发生的原因和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分别确定应承担的责任:1由于业务或其他部门提供的原始凭证不真实,造成会计信息虚假,由提供、取得或制作原始凭证的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承担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2由于会计人员主观故意,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会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财务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承担

16、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或者非会计人员做假、人为调整有关数据造成会计信息失真或指标完成不真实,由授意、指使、强令人员承担直接责任。(三)发生资产非正常损失,根据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分别确定应承担的责任:81经办人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承担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2经办人正确履行了职责,部门负责人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和分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3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正确履行了职责和分管领导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和分管领导承担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4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正确履行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5授意、指使、强令下级不正确作为,由授意、指使、强令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四) 发生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和资产非正常损失以外的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问题,根据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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