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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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探讨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探讨摘要:动产物权登记,区别于动产占有和不动产登记,有其自身的特殊属 性和规则,是物权公示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国现行动产物权登记采取的 是对抗主义,即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仍 存在不足之处,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加强我国动产物权登记立法,尽快建立统 一、简单、快捷、高效的动产物权登记系统,明确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关键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一、我国动产物权登记的功能。登记就是将标的物上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的情况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开, 使社会公众了解某项特定的标的物上的物权状态。具体到动产物权登记,也是 如此,其功能主要

2、表现为:(一)明确和宣示权属关系的作用。由于动产具有不特定性、可转移性的特点,一直以来动产物权最常见的公 示方法是交付和占有。但是,随着特殊动产变得越来越重要,某些重要的动产 亦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登记的内容包括:1、动产物权的设立;2、动产物权 的移转和变更;3、动产上的权利负担;4、动产物权的消灭。通过登记确定物 权归属,凡是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就是法律所承认的享有权利的人。即使登记 发生错误,在登记没有更改以前,也只能推定登记记载的人为真正的权利人。 同时,设立登记还可以有助于解决物权的冲突,当同一物之上存在着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在内容上相互冲突的物权时,应当以登记的时间先后来确定应当确认

3、和保护哪个物权。(二)实现国家对重要动产的监管。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国家对动产交易关系的干预,登记制度在一定 意义上也是一种对市场进行宏观监控的制度。动产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便于管 理论文行政管理,即对动产的监管。通过对动产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的情 况进行登记,由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对物权状态进行管理,从而确保交易者实 现自己的权益和保护自己的权益。登记是国家对重要财产实行管理的一种手 段,航空器、机动车、船舶等历来在我国都属于重要的财产,不仅为当事人重 视而且也为国家重视。在登记过程中,通过登记的实质审查,也能够发现船舶、 航空器、机动车等重要动产的非法转让问题,及时纠正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4、二、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一)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特殊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已经具备了较为 完备的体系了,但从整体上看,目前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几个 方面:1.动产物权登记立法滞后。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动产登记法,已制定的法律法规中也少有关于动 产登记的规范,而且这些少有的动产登记立法也较为混乱零散,并且相互冲突, 内容不够全面。这就造成了各部法律之间在动产登记问题上的规定相互交叉、 冲突,从而使我国动产登记呈现出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效力不明确等问题的 出现。2.动产物权登记对象的范围狭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登记范围只

5、限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 的动产,动产物权登记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在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动产交 易同样凸现出相当的重要性,一些重要动产的价值甚至比一般的不动产还要大。 为了实现国家对重要财产进行监管,这些重要的动产也有必要以登记作为物权 公示的方式,以国家的公信力作为交易的基础。因此,动产物权登记的对象有 必要进一步扩大。(二)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建国以来,我国长期实行高度制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的经济完全建立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不仅在理论上 否认物权制度,而且在实践上也一直没有建立一个物权体系,在这种背景下, 物权登记制度当然也没有

6、存在的可能。而且受到既定法律规范和传统民法理论 的束缚,在承认动产物权登记的道路上十分拘谨,动产物权登记仍然在适用范 围上受到很大限制。转贴于 http:/三、完善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几点建议。(一)加强我国动产物权登记立法。要加强我国物权登记立法,制定统一的物权登记法,建立统一、系统、完 善的物权登记制度,统一物权登记的法律依据,有效地避开部门利益冲突、减 少市场交易的行政干预,保障物权登记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维护交易的安 全和客观公正,建立公平、有序的交易市场,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健康的发展。 同时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动产所有权注册的登记制度,保障一些特别重要的、 价值大的动产进行登记,确

7、保财产的所有权明确、清晰,保障所有权人和第三 人的合法利益。(二)建立统一、简单、快捷、高效的动产物权登记系统。要扩大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中特殊动产的范围和权利范围,使登记权利法定 化,复杂的物权社会关系明晰化,对是否纳入登记的物权,由法律明确规定。 明确规定动产物权登记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即登记并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条件, 登记不产生公信力,但物权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部门对申请登 记的有关事项进行形式性审查,同时采取相应的立法技术对形式性审查的弊端 加以补救,简化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和程序,提高登记效率。参考文献: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2高富平。物权法原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3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年。4王崇敏。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讨。中国法学,2003 年第 2 期:第 48-54 页。注释:邓雅元著:小议登记与动产交易,大庆师范学院学报第 26 卷第 1 期,第 69 页。梁冰,李琪著:构建统一完善的中国物权登记制度,南方金融 2006 年第 6 期,第 7 页。转贴于 http:/ 来源:http:/ 推荐 臂力 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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