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再论《元史·刑法志》的史源——从《经世大典·宪典》一篇佚文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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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再论再论元史元史刑法志刑法志的史源的史源从从经世大典经世大典宪典宪典一篇一篇佚文谈起佚文谈起刘晓刘晓【内容提要】本文对元史刑法志的来源问题进行了重新检讨,在指出元史刑法志 来源于经世大典宪典的同时,又以宪典的一段佚文同刑法志 进行比较,探 讨了前者是如何被删削成后者的。此外,本文认为,刑法志(即经世大典宪典节 文)的内容并不等同于大元通制,无论是从取材范围还 是从截止时间而言,前者的内 容都远比后者要更广泛。 【关键词】 元朝 经世大典宪典 元史刑法志一 元史刑法志为研究元朝法制史的重要参考资料,其材料来源,我国法学界长期以来 认

2、定就是元朝的法典大元通制,有的学者在引用元史刑法志时,甚至径称引自 大元通制。这种认识,大概是受到清末民初著名法学家沈家本(18401913 年)的影 响。在著述中,沈家本曾多次谈到以上观点,像在抄本元典章跋中,他提到“元史刑 法志采自大元通制。”在历代刑法考律令八中,他又指出“元史刑法志以 大元通制为本。”不 过,这种观点实际上是站不住脚的,大元通制虽然已经失传, 但“条格”大部分尚存,元人沈仲纬在所撰刑统赋疏中,还提到大元通制的篇章结构, 指 出其“断例”即“唐律十二篇,名令(实际上应为名例引者注)提出,狱官入条格”(以 下为其余十一篇篇名),也就是说,“断例”以唐律十二篇为框架,但没 有

3、卷首的名例篇。 “条格”分“祭祀、户令、学令、选举、宫卫、军房(实际上为军防引者注)、仪制、衣服、 公式、禄令、仓库、厩牧、关市、捕亡、赏令、医药、田令、赋役、假宁、狱官、杂令、 僧道、营缮、河防、服制、站赤、榷货”等二十七篇,拿这些内容和篇目同元史刑法志 相对照,我们是无论如何也得不出上述结论的。 实际上,包括刑法志在内元史诸志的来源问题,很早就是史学家讨论的热门问 题。早在清朝,史学名家赵翼就已指出经世大典为元史诸志的重要来源,认为“职 官兵刑诸志,又有虞集等所修经世大典。”自上世纪三十年代起,日本学者市村瓒次郎、 中国学者翁独健、余元盦等又相继撰文详细讨论此问题,集其大成者,又有王慎荣、

4、叶幼 泉、王斌合着的元史探源一书。学者们之间的观点虽然小有分歧,但在认定经世大 典为元史诸志的主要来源上并无歧异,此观点殆已成盖棺定论。此外,专门就元 史刑法志的来源进行探讨者,还有日本学者安部健夫在 1932 年发表的重要文章元 史刑法志与“元律”之关系。当时他撰此文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纠正另一位日本学者浅 见伦太郎关于元史刑法志来源于所谓“元律”的错误说法。通过把元史刑法志与 经世大典宪典的篇目相对照,安部健夫也得出了元史刑法志来源于经世大典 宪典的结论。以上这些观点,已为国内外元史学界普遍认同。可令人奇怪的是,迟至今 日,这一结论仍没有被国内法学界众多学者所采纳,最近出版的许多法学论著,仍

5、然重谈 以前的老调。我想,这总不外乎是两个学科之间缺乏学术交流的缘故。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经世大典为元朝文宗时期修纂的一部政书,始于天历二年(1329 年),成于至顺二 年(1331 年),体例仿唐六典与宋会要,共 880 卷,另有目录 12 卷,公牍 1 卷, 纂修通议 1 卷。全 书正文共 10 篇,其中君事 4 篇,分别为帝号、帝训、帝制、帝系;臣 事六篇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划分,但名称有所变通,分别为治典、赋典、礼典、 政 典、宪典、工典。在臣事六篇下面,又分若干子目。作为一部承前启后的官方政书, 经世大典对后世的影响应该说是很大的,

6、甚至连李氏朝鲜初年修纂的朝鲜 经国典, 不论是就其篇目名称,还是分类体系,也都与经世大典有着极深的渊源。元朝灭亡后, 经世大典被运往当时明朝的首都南京,供修纂元史时参考。明杨士奇编文渊阁 书目时,曾著录该书,以后则不见记载,这表明经世大典大概在明朝中叶即已亡佚。 尽管如此,由于虞集为经世大典撰写的序录保存下来,我们仍可以据此了解经 世大典的详细分类情况。如果我们拿经世大典宪典序录所载篇目结构与元史刑法 志相对照,就不难发现,除了后者缺少赦宥篇和狱空篇外,其它 20 个篇目的名 称、次序,二者完全相同。 不过,就笔者所知,元史刑法志来源于经世大典宪典虽已明确无误,但具体到 前者是如何取舍后者的,

7、目前还没有专文探讨。实际上,我们把现存经世大典宪典的 部分佚文同元史刑法志相比较,是完全能够做到这点的。 二 现存经世大典佚文,除了前面谈到的虞集序录外,主要保存在明人所编永乐 大典残卷及据以辑录的广仓学宭丛书中,共有不到 20 万字的内容。其中,宪典 的佚文主要保存在永乐大典卷九一四验尸项下,约 1 万余字。我国元史学者黄时鉴曾 将这部分佚文整理标点,仿广仓学宭丛书体例,定名为大元检尸记,收入他所编 辑的元代法律数据辑存(浙江古籍出版社 1988 年版)一书。不过,黄先生在前面的说 明中认为这篇佚文属于经世大典宪典杀伤篇是不正确的。我们在元史卷一下面, 笔者将这篇佚文予以引录。其中,文字下加

8、曲线者,为元史刑法志一职制上中的相应 文字,至于文字后面的断例,考虑到节省文字篇幅与对比醒目起五刑法志四杀伤找 不到这篇佚文的任何痕迹,而在同书卷一刑法志一职制上中却发现有这篇佚文的 3 段节文,且排列顺序与佚文完全相符。由此推断,这篇佚文实际上应属于经世大典宪典 职制篇。从这段佚文我们也可以看出,经世大典宪典实际上是由一段段附有一个至 数个断例的文字组成的,而这些提纲携领的文字主要应是宪典的修纂者对断例所体现 的法律内涵进行总结而写成的,非元代法律原文。 见,这里没有收录,只是在每段文字后 面标明了断例的数目。在全文最后部分,还有检尸式、尸帐式、检尸法三大 段内容,由于体例与前者不同,又为

9、元史刑法志所不载,这里一并补录。 诸检尸,有司故迁延及覆检牒到不受,以致死变者,正官笞三十七,首领官吏各四十七。 其不亲临,使人代之,以致增减不实,移易轻重,及初覆检官相符同者,正 官随事轻重论 罪黜降,首领官吏各笞五十七罢之,仵作行人杖七十七,受财者以枉法论。 官吏但犯者,虽会赦,罢降记过,本路仍别置籍,合推官掌之,遇所部申报人命公事,随时 附籍检举驳问。但因循不即举问,罪及推官。无推官者,令长司首领官掌之。廉访司行部 所至严加审察。(后收元贞元年、大德六年、大德七年断例四件) 诸有司承告人命公事,既获正犯人取问明白,却不检尸,纵令休和,反受告免检,将正 犯人疏放以致在逃者,正官杖六十七,解

10、见任,降先职一等叙;首领官及承吏各笞五十七,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罢役,通记过名。(后收大德六年断例一件) 诸有司检覆尸伤,正官有故,辄令首领官吏代行,却作亲身申报者,虽无差误,正官仍 笞一十七,首领官吏并二十七,通记过名。(后收大德十年断例一件) 诸有司,在监囚人因病而死,虚立检尸文案及关覆检官者,正官笞三十七,解职别叙。 已代会赦者,仍记其过。(后收至大四年断例一件) 诸有司辄听所部请于检覆尸状改殴死为病死者,正官及首领官各解职,注边远一任。 (后收大德十一年断例一件) 诸有司检尸,辄下令仵作行人改易元检定验已照勘明白处断,会赦者,元检官解职别叙。

11、 (后收至大元年断例一件) 诸有司检覆尸伤,不亲临,听承吏、仵作行人受财虚检,不关致命重伤,以殴死为病死 者,事发出首,仍坐之,虽会赦,解职,降先一品等叙;承吏罢役不叙;仵作行人等革去, 通记过名。凡人命重事,不准首原。(后收至大四年断例一件) 诸幕职未入流者,随行公使人惊殴人致死,承告迁延,不即检覆,以致身尸发变,无从 定验,虽会赦,罢职不叙,承吏同罪,长官容徇,解职别叙;吏属移易尸帐,长官幕职容 徇者,会赦,同上科罪。(后收皇庆二年断例二件) 诸有司检覆尸伤,轻听犯人称说,定验不明,虽会赦,解职别叙,首领官及承吏各罢见 役,通记过名。(后收断例一件) 诸有司官检覆尸伤,不能律下,致将听检无

12、罪之人拷掠陵暴,要其酒食钱物,逼伤人命 者,各科本罪,仍于死人征烧埋银给苦主。(后收延佑元年断例一件) 诸职检覆尸伤,不即牒报,而情不涉私者,笞一十七,记过。(后收延佑元年断例一件)诸职官覆检尸伤,尸已焚瘗,止传会初检申报者,解职别叙。若已改除,仍记其过。 (后收延佑四年断例一件) 诸民告所顾家童在逃,家童亲属辄移他人尸相诬赖,有司检验辄传会书填尸状,以非法 加刑,逼令屈招杀死者,初检官杖六十七,解职,降先品二等叙;追搜行凶器杖,逼令妄 认者,罪减一等,降先品一等叙;随从枉勘者,以次佐官罪减二等,解职别叙,末署官减 四等还职,通记过名。(后收至治元年断例一件) 诸司县官初、覆检尸,容隐不实,符

13、同申报者,虽会赦,正官各解职,期年后降先品一 等叙;首领官及承吏罢役不叙。(后收至治二年断例一件) 诸告人命事不与听理,致检覆失期,身尸发变者,正官笞三十七,首领官吏四十七,通 记过名。(后收至治元年断例一件) 通过对二者进行对比,我们不但证实了刑法志确实来源于宪典,而且还可发现 刑法志修纂者是如何对宪典进行取舍的。 首先,是对断例的删削。根据上述佚文,我们不难看出,刑法志已将宪典所收 断例毫无例外全部删掉。其次,是对总结性文字本身进行取舍。这部分内容的取舍应该说 实在没有章法,拿上述佚文来说,除了笔者没有引录其中的检尸式、尸帐式、 检尸法3 段内容外,光是文中引录的 15 段文字,就被整个删

14、掉 12 段,而且,就是保留 下来的 3 段文字,还有一段被砍掉后半部分,仅剩下前半部分内容。正是通过这样两个步 骤,元史刑法志的修纂者把洋洋万余字内容硬生生砍成不足 200 字! 元史刑法志最为法史学研究者所称道的,是它与其它正史刑法志不同,保留了 有元一代的大量法律条文。其实,这正是元史刑法志修纂的粗疏之处。明初为了急于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将元史成书,没有来得及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就匆匆开立史局。结果,从洪武二年 (1369 年)二月到八月,在完成元太祖到宁宗朝的史实共 159 卷后,即由于顺帝朝缺少材 料而不得不告一段落。在用了半年时间采集顺帝朝

15、史料后,明朝从洪武三年二月又重开史 局,继续修纂到七月才宣告结束。元史修纂速度之快,可称得上二十四史之最。据有 的学者统计,元史两次修纂时间分别为 188 天和 143 天,二者相加,仅有 331 天。具 体到元 史刑法志,修纂时间就更短,因为从刑法志现有内容来看,我们根本找 不到顺帝朝的内容,甚至连顺帝时期修纂的另一部重要法律文献至正条格也没有 提到。 这表明,刑法志其实在修纂的第一阶段就已完成了。而在这样短短的半年时间内,我 们很难想象出元史的修纂者会有什么特殊作为。实际上,他们采 取的只会是偷懒的办 法,即摈弃当时尚能见到的大元通制、至正条格、六条政类等元代重要法律 文献不用,仅仅选取了经世大典宪 典这样的现成材料删削一番就万事大吉。而且, 通过前面对刑法志与宪典内容的比较,我们又不难看出,元史修纂者对宪 典实际上只是毫无原则 的草率删削,没有任何浓缩提炼,充其量只是宪典一个低质 量的删节本罢了。也正因为这些缘故,我们似乎有必要重新估价刑法志的价值。首先, 它只是部 分地保存了宪典的原貌,其次,所谓的原貌只是宪典修纂者总结性文字 的部分重现,而这些对断例的总结性文字决非原汁原味的元代法律。 三 问题谈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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