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分摊,共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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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分摊特别分摊条件 special contribution condition 亦称“75%分摊条件”。英国经营火灾保险采用的一种承保及理赔方式。在损失发生后估价时,如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的 75%,则适用比例分摊方式计算赔款,若高于 75%则不适用比例分摊,按实际价值赔偿,但以保险金额为限。如其保单保额为 600 镑,因保额低于实际价值 75%,应按比例分摊方式计算赔款。计算如下: 赔款=(600 镑/1000 镑)300 镑=180 镑若保单保额为 750 镑,因保额等于实际价值的 75%,则不必按比例分摊,按实际损失 300 镑赔付。这种方式可促使投保人不能低额投保,必须投保保险财产

2、价值的 75%,否则得不到足够赔偿。 总括保险单(Blanket policy)总括保险单又称闭口保险单,是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对一定保险标的的总承保单,适用于整批成交多次分批出运、运输距离短、每次出运货物的种类及价值相近的货物保险蒋晓荣,何志华.国际货运与保险实务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6亦称“总括保单”。以一个总的保险金额,承保同一地点的不同财产或几个地点的同一或多种财产的保险单。对拥有许多房屋的投保人可将全部财产的总的保险金额分项投保,如分为全部房屋、全部财产、全部货物三项。若全部房屋中有 30000 元60000 元价值的房屋多处,只要以一个 60000 元的保额投保,则全

3、部房屋中的任何房屋受损都能得到赔偿。这种统保保单有利于被保险人,在英国往往采取统保加费或分摊条款。在美国则采取比例分配条款,如以保额 500000 元承保 A、B、C、D 四个仓库的财产,当财产发生损失时总值为 800000 元,则各仓库分配的保额如下: 财产价值 占总价值的比例 分配保额A 仓B 仓C 仓D 仓10000030000015000025000080000010/8030/8015/8025/806250018750093750156250500000以一个总的保险金额承保被保险人几个地点的财产,有利于被保险人几个地点之间财产的相互流动;另一方面则须采用分摊、比例分配条款或用统保

4、加费的办法,保障保险人的利益。又称“总括保单”。以一个总的保险金额承保被保险人同一地点的不同财产或几个地点财产的保险合同。凡规定范围的财产损失,均在总保险金额内给予赔偿。如保证保险中的总括保证保险方式。对统保保单,保险人通常采取加费或规定分摊或比例分配条款来保障其利益。两种条件分摊条款 指承保保单中有指明仓库、指明货物的保单和货物贮存几处仓库的统保保单; 遇到损失时按两种条件分摊的条款。该条款适用于承保公共仓库的货物,规定损失由承保指明仓库、指明货物的保单,按比例分摊条件先赔,剩余部分由统保保单分摊。如各保单保的都是同一指明货物,现举例说明如下: (1) 保单 1 承保 A 仓,保额 1000

5、 元(适用比例分摊条件) 保单 2 承保 A、B 仓,保额 1000 元(适用两种条件分摊) 货物实际价值: A 仓 1000 元,B 仓 1500 元。 若: A 仓火灾损失 500 元。保单 1 承保了指明仓库 A,先由保单 1 赔付,因保单 1 的保额与实际价值相等,因此赔付 500 元,而保单没有赔偿责任。 若 B 仓火灾损失 500 元。因保单 1 没有承保 B 仓,因此只有保单 2 来赔付。 (实际净值为 A、B 仓实保总值 2500 元减去保单 1 承保的 A 仓货值) 被保险人自负 166.67 元。 (2)保单 1 承保 A 仓,保额 1000 元;保单 2 承保 A、B 仓

6、,保额 3000 元,分摊条件同 1。 若 A 仓货物损失 500 元; 货物实际价值: A 仓 2000 元、B 仓 4000。元 则: 保单 1 赔完后,因保单 2 承保 A、B 仓,应分摊赔偿余额: 结果: 保单 1 赔 250 元,保单 2 赔 150 元,被保险人自负 100 元。 比例分担条款 prorata clause 火灾保险采用统保保单时,对一个保险金额承保几个地点的财产或一个地点的不同财产所采取的限制性条款。为防止被保险人减少保费,仅根据其中财产较多的地点的财产价值确定保险条款;与此相适应,在任何地点或任何财产遭受损失,都可获得足额的赔偿。因此,统保保单多附有比例分担条款

7、,在发生损失时,每一地点财产的保险金额,均依每处财产价值占据全部财产价值的比例决定。比例分担条款可制约投保人低额投保,保障保险人的利益申报保险 亦称“通知保险”。是为保险货物设的一种按申报价值承保的保险。它以 1 年中保险货物可能达到的最高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先按一定百分比(如 75%)收取全年保险费,被保险人每隔一定时间向保险人提出申报单,保险人按申报价值承保,发生保险事故时按实际价值赔偿。双方根据申报单按期结算保险费,多退少补。申报保险对季节性生产或调拨物资频繁的单位十分适用,这些单位淡季与旺季的库存物资的数量差别很大,如按旺季最高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将多付保险费; 按淡季价值作为保险金额,一

8、旦旺季内出险,将因保险金额不足而得不到足额赔偿。declaration insurance 指被保险人必须定期向保险公司申报保险标的有关事项详细内容的一种保险。申报保险单 declaration policy 指申报保险所用保险单。如仓库货物火灾保险,由于仓库的货物进出频繁,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先以估计最高存货额作为保险金额预付保费,然后按日(或按月)申报其实际存仓货值,保险单到期日,再按其申报存仓总值的平均额来调整保费,因此是一种“可调整保险单”,也称预约保险单。申报保险单 application policy “可调整保险单”的一种。一般用于仓库货物的火灾保险。由于仓库货物进出频繁,货物的保

9、额很难掌握,为使被保险人不致虚耗保费或疏于加保,故设此保险单,以利被保险人投保。一般被保险人在投保该险种时,应事先估计一个最高存货额作为保险金额来出单;出单后,被保险人需按日或按月申报其实际存仓货值,待保险单到期时,则按其申报存仓总值的平均额来调整保费。一般情况下,保险人在出单时被保险人需按估计保额的 75%预付保费,待到期时再按实际价值予以调整,多退少补。 申报 application 投保人就某些保险事项变更向保险人作出的书面申报。在预约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应将预约保险合同范围的每一笔保险,按规定及时向保险人作书面申报;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每一件书面报告,均应视作合同的一部分承担保险责任。在申报

10、保险中,被保险人须每隔一定时期向保险人提出申报单,申报保险货物的价值,保险人按申报价值承保并根据申报单结算保险费,保险标的如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变动保险金额,投保人也应申报。 共同保险 coinsurance 又称“共保”。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事先约定共同承担同一保险标的损失赔偿责任的行为。共同保险主要适用于承保大型设备、工程等。凡被保险人未足额投保者 (即保额低于实际价值),不足额部分应视为被保险人自保,这种情况也可以称为共同保险。共同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按承保份额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简称 “共保”,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同一保险业务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保险。共同保险关系一般是

11、由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向数个保险人投保同一种类的保险而建立的,但各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额,这是与重复保险的主要区别。在这种共同保险关系中,法律一般规定投保人负有订约前的告知及订约后的通知义务。即投保人在与某一保险人订约前,应将与前保险人的订约情况如实告知; 订约后,亦应该将订约情况向前保险人及时通知。目的在于防止投保人利用共同保险而诈取超额保险金。但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特约,也可免除通知及告知义务。如在订约时即约定以前一合同的保险人不履行义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则通知及告知成为不必要。保险事故发生后,各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各自应承担的保险金,但总的不超过保

12、险价值。在共同保险合同中,经常规定有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担危险责任的共保条款。例如,保险标的价值为 10 万元,而共保条款规定保险人承担8 万元,投保人自保 2 万元,而且这 2 万元不能再向其他保险人投保。这种条款往往在保险费率较低的保险中采用,防止投保人投机取巧。另外,规定剩余部分不得再向其他保险人投保,也可避免投保人重复保险。 简称“共保”。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联合承保同一笔保险业务或共同分担同一笔损失的保险行为。共同保险总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若被保险人投保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其不足额部分应视作被保险人自保。共同保险的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等都是由各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商订。若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各保险人按各自承保的比例分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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