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募集资金使用差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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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募集资金使用差异比较募集资金使用差异比较项目上交所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募集资金专户数量无不得超过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个 数。原则上不得超过 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 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个数。通知触发时点 (募集资金净额)1 次或 12 个月内累 计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 20%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 通知保荐人。1次或12个月内 累计超过5000万 或超过20% 公司及商业银行 应当及时通知保 荐机构。1次或12个月内 累计超过1000万 元或超过5% 公司及商业银行 应当及时通知保 荐机构。1次或12个月内 累计超过1000万 元或超过10% 上市公司及商业 银行应当及时

2、通 知保荐机构。募集资金置换(申 请文件未披露)除下述款项外,视 同变更募投项目。董事会审议 CPA鉴证报告 独立董事同意 监事会同意 保荐机构同意董事会审议 CPA鉴证报告 独立董事同意 监事会同意 保荐机构同意 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 超过六个月募集资金置换(申 请文件已披露)CPA 专项审计 保荐机构同意 董事会审议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完成置换后2个 交易日内报告本 所并公告上市公司可以用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一)不得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正常进行;(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 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四)单次补充流 动资金金额不得

3、超 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 (五)已归还已到 期的前次用于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集资金(如适用)。(一)不得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二)不得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 流动资金时间不 得超过六个月; (四)单次补充 流动资金金额不 得超过募集资金 金额的50%; (五)已归还前 次用于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募集 资金(如适用) (六)不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 证券投资;(一)不得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二)不得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 流动资金时间不 得超过六个月; (四)单次补充 流动资金金额不 得超过募集资金 净额的50

4、%; (五)已归还前 次用于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募集 资金(如适用);(六)过去十二 月内未进行证券 投资或金额超过 1000万的风险投 资;(一)不得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二)不得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 流动资金时间不 得超过6个月;(四)已归还前 次用于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募集 资金(如适用);(五)仅限于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 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直接或间接 用于新股配售、2(七)承诺在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期间,不进行 证券投资或金额 超过1000万的风 险投资;申购,或用于投 资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保荐机构、独立董

5、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意见,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拟对外转 让或置换最近三年 内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人同意,经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同意,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无变更募投实施地点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意见单个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完成后,上市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 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于其他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监事会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 100万或低于该项目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5%的,可以免于 履行前款程序,

6、其 使用情况应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意见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万元人民币或 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 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单个或全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完 成后,上市公司 将少量节余资金 用作其他用途应 当履行以下程序:(一)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发表明 确同意的意见; (二)董事会审 议通过。募投项目全部完成 后,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 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使用独立董事意见 监事会意见 保荐机构意见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上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低于 募集资金净额 10%的使用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意见 独

7、立董事意见 监事会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 500万或低于募集资 金净额5%的,可以 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其使用情况应在最 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意见节余募集资金低 于300万元人民 币或低于募集资 金净额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 款程序,其使用 情况应当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意见节余募集资金低 于300万元人民 币或低于募集资 金净额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 款程序,其使用 情况应当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同上3内部检查频率董事会每半年度应 当全面核查募投项 目的进展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8、报告检查 结果。年度使用报告董事会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 并应经董事会和监 事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 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保荐机构年度使用 意见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保荐人应当对 上市公司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专项核查报 告,并于上市公司 披露年度报告时向 本所提交。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对年 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 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 出上

9、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职责审计委员会、监事 会或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聘请 注册会计师对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专项审核, 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保荐检查频率保荐人至少每半年 度对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调查。保荐机构在进行 现场调查时发现 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重大违规 情形或重大风险 的,应当及时向 本所报告。保荐机构至少 每个季度对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无创业板超募资金使 用更特别规定上市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 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 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 见,并与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 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上市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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