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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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电动开启 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电动开启外窗的 自然排烟设施。 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 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 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 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 且经 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 较多的地下室。 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1.5 机械加 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

2、应大于20m / s。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泥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 / s。 (3)送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7m / s;排烟口的风速不应大于10m / s。 第二节 自然排烟 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 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闪室、消防电梯间前室 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0m2 (2)靠外墙的 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3)长度不超过6

3、0m 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 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5)净空高度小于12m 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 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 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措施。 24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第三节 机械防烟 31 下列部 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采用自然排烟措 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 排烟条件的前室。 (3)封闭避难层(

4、间) 。 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 室、合用前室和消防楼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3.21至表 3.24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 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防烟楼梯间(前 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表3.21 系统负担层数加压送风量(m3 / h)20层250003000020层32层3500040000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的分别加压送风量 表3.22 系统负担层数送风部位加压送风量(m3 / h)防烟楼梯间160002000020层合用前室1200016000防烟楼梯间200002500020层32层合用前室1800022000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用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的送风量 表3.24 系统负担层数回压送风量(m3 / h)20层220002700020层32层2800032000注:表3.21至表3.24的风量按开启2.00m1.60m 的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 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0.75系数计算;当有两个或两个以 上出入口时,其风量应乘以 1.501.75系数计算。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宜小于0.70m / s。 风量上下限选取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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