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2011江苏公务员《冲刺专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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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华东华 20112011 江苏江苏考前冲刺专题考前冲刺专题 - 1 -东华东华 20112011 江苏公务员江苏公务员考前冲刺专题考前冲刺专题 “新法新法” (一)(一) 经过精讲的讲解,考生应清楚:法律必考, “新法”必考。但“新法” 部分,题量和分值 A、B、C 类并无明显偏重和规律,所以, A、B、C 类考生都 得加强复习。至少是一两道选择题,或者是案例题(5 道选择题) 。 另一方面,复习公共基础,从概率学上说,你所复习的知识点,不考的概 率是大于考的概率的。希望考生首先能认清这一点,坦然面对,从容复习。再 者,同样一分、两分、甚至五分,对每位考生的意义和影响也许是不一样的。 公务员

2、笔试法律部分,考察的面非常广,复习压力大,但其难度和深度有 限,考生备考核心应是:对“重点法条”的学习和理解,特别是“新法” ,更应 注重法条。 (很多考生,参照司法考试在复习公务员法律,这对非法律专业的考 生来说,不现实,也没必要。同时提醒专注于此的考生,两者所考察的侧重面 明显不同,相对公考来说,司考很“精细” ,考生应合理分配复习时间,抓大放 小) 秉承公务员必考知识点精讲的传统,对“新法”部分的讲解,以法条 为核心,将公务员笔试会涉及到的具体法条列出,公考不会考察的,就删除, 以真正减轻考生复习压力。第一节第一节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2003 年 4 月 27 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5 号公布,根据 2010 年 12 月 20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 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 例。第二条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 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 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 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4、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 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简注简注】:条例的适用范围为:企业、事业单位(比如教师)、社 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 工的个体工商户。东华东华 20112011 江苏江苏考前冲刺专题考前冲刺专题 - 2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被排除在 外,详见新条例第 65 条) (附:(附: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 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

5、门规定。)第七条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 息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 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简注简

6、注】新旧条例主要变动为: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在上 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而新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应被认定为工伤,大大增加了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事故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的范围,但也附加了限制性条件:非本人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 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用人单位后

7、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东华东华 20112011 江苏江苏考前冲刺专题考前冲刺专题 - 3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简注简注】:条例条例核心考点为十四、十五、十六条)核心考点为十四、十五、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60 日内日内作出

8、 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 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 当在 1515 日内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 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 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简注简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是指(市县)劳动局,机构改革后名 称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劳动局和人事局合并)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

9、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 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 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

10、给由因工死亡职工 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 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 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 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简注简注】:第三十九条记住该项即可,其它项无须记忆,不会考察)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待遇。东华东华 20112011 江苏江苏考前冲刺专题考前冲刺专题 - 4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

11、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 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 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 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简注简注】:“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12、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系选择性规定,行政复议不再是前置程序。)第二节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 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简注简注】:五大保险:五大保险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第三条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

13、次、可持续的方针,社 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 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东华东华 20112011 江苏江苏考前冲刺专题考前冲刺专题 - 5 -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

14、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 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 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 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

15、相结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 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 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 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 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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