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经验,实行雇主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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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充分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积极在国内推广雇主责任保险充分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积极在国内推广雇主责任保险 2007 年 09 月 23 日 星期日 12:51 引言引言雇主责任保险早在十九世纪就在欧美国家中产生。1880 年,英国颁布的雇主责任法 规定,雇主经营业务中因过错致使雇员受到伤害时须负法律赔偿责任,当年即有专门的雇 主责任保险公司成立。此后,雇主责任保险在英国、美国等西方国家获得了较快发展。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雇主责任险开始在国内兴办,最初以三 资企业为主要业务对象。雇主责任险所提供的保障主要针对投保单位的雇员在受保期间因 意外导致的伤、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而依法或根据雇

2、佣合同应由雇主方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或许是望文生义,雇主责任险从开办之日起就被片面理解成一种只针对存在“雇佣”关 系企业的险种,它被列为“涉外险种”,投保对象局限于外资企业。实际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不仅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 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其中都包含着形式各异的雇佣关系,其雇 主与雇员间都存在着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因此都可选择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由此而言, 我们应在充分认识和重新定位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积极采取多方面的政策和措 施推动其发展,将雇主责任险巨大的市场潜力转变成有效的市场需求。 一、雇主责任险的主要特

3、征一、雇主责任险的主要特征雇主责任险归类于责任险,它与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一起,构成目 前我国责任险的四大主力险种。与其他险种相比,雇主责任险主要有以下特征:1、雇主责任险的业务覆盖对象极其广泛。不仅仅是外资企业,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 只要产生雇佣关系的单位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凡被 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不仅包括正式员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学徒工等只要在从 事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中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被 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须负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均可由保险公 司承担并赔偿。可见,雇主责任险

4、投保对象几乎无所不包,该险种具有独特的集中和分散 双重特征。2、雇主责任险属于商业化险种,但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却是一个重要补充。我国工伤 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各类企业必须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局办理工伤保险,这是一种强制性保险规定,属于政府性保障。由于政府保障需兼顾社会各层面的保障需求,因此工伤 保险的保障程度不高,属于一种低层次的普及性保障。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障程度和范围高 于工伤保险,它是一种商业化的补充保障。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广雇主责任险,可以加速构 筑由政府保障、雇主保障和个人保障组成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缓解政府负担过重的 问题。从保障性来讲,雇主责任险既有别于工伤保险,又有别于意外、健康险

5、,由此也奠 定了其在产险市场中不可或缺的地位。3、雇主责任险业务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共同进步,体现了与时倶进的特征。作为一种责 任险,一方面只有随着法律法规的日趋完善和人们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雇主责任险才会 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和关注。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进步以及对外开放步 伐的加快,各类性质的企业主体正迅猛增加,企业雇员规模也不断增大,这为雇主责任险 的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物质保障和发展源泉,可以说雇主责任险与经济、社会进步存在着同 进退共兴衰的关系。4、雇主责任险的推广,充分体现了保险业在社会管理功能中的作用。雇主责任险广泛 涉及企业经营风险的分散、企业对员工的福利保障和经营队伍的稳定

6、。雇主责任险的大力 推广,充分体现了保险业“服务大局、勇担责任、团结协助、为民分忧”的行业精神,凸现 了保险业在社会稳定机制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二、雇主责任险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原因二、雇主责任险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原因虽然雇主责任险具有上述优势特征,但是在我国开展的并不理想,多年来业务增长十 分缓慢,与其在市场中应有地位极不相称。目前雇主责任险保费收入约占责任险保费总收入的三分之一,但多年来我国责任险保 费占整个财险业务比重仅为 6%左右。以 2002 年为例,财产险总保费规模为 778.3 亿元, 责任险保费不足 45 亿元,据初步推算,雇主责任险不超

7、过 15 亿元。而在欧美等发达国家 和地区,责任险保费收入占产险保费的比重高达 40%,雇主责任险占相当比重。以香港为 例, 2003 年产险直接业务保费为 185.1 亿港元,其中雇主责任险保费达 43.4 亿港元,占 23.4%,由此可见我国在责任险特别是雇主责任险业务方面存在的巨大差距。(一)我国雇主责任险的发展现状及问题首先,从险种渗透度看,雇主责任险保费占我国保费总量的比重偏低。我国雇主责任险保费收入占整个产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不足 2%,这种状况是与我国近 36.9 万家国有企业、10.9 万家外资企业、132.3 万家私营企业以及近 1.7 亿城市就业职工的 数量是极不匹配的(截止到

8、 2001 年年底数据) 。 注:人保数据中责任险保费收入含信用保证保险保费收入其次,保费来源单一,业务拓展面呈现局限性。调研中发现,从投保单位的企业性质看,几乎全部集中在外资企业。以香港民安保险 深圳分公司为例,2003 年共承保雇主责任险 383 单,其中 89为港、澳、台资企业,只有 11%的投保人为其它性质的企业。造成这种业务来源单一的原因大致有三个:一是保险公司自身对雇主责任险认识不清, 将展业面只盯在外资企业;二是保险公司对雇主责任险宣传不够,许多国有企业或私营企 业根本不了解该险种,更不知道企业除了参加社会保险以外,还有必要投保商业化的雇主 责任险;三是保险公司对雇主责任险重视程

9、度不够,由此导致该险种发展停滞不前。第三,从区域发展看,该险种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等外向型城市开办的相对较好, 而内陆一些城市承保数量寥寥,险种分布极不平衡。这反映出该险种在全国范围被局限和 定位在外资企业;而经济不发达的一些内陆省份地区,由于经济基础差,保险市场不活跃, 雇主责任险几乎没有开展,其对社会保障的补充作用基本难以发挥。第四,从近几年的经营情况看,雇主责任险出现了赔付率高、收益低的现象,有些保 险公司在该险种的经营上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影响了其拓展业务的积极性。导致赔付率高的原因在于投保中大量的逆选择。调研中发现,那些真正管理好、事故 率低的企业没有被吸引到投保行列,而那些行业风险高

10、、安全意识薄弱、管理不善的不少企业选择了该险种,而保险公司又没有根据其风险状况合理定费,甚至不少保险公司还盲 目扩展责任;其次,保险公司承保规模远没有达到大数法则的要求。众所周知,保险公司 只有大量承保同质的的风险标的达一定数量,才能使承保结果呈现稳定。而目前有的保险 公司全部承保数量只有区区几十单,且逆选择严重,其经营中出现大起大落的现象可想而 知。第五,多年来雇主责任险的条款责任、保单格式一成不变,没有根据市场和客户的需 求加以变革,对客户缺少吸引力。目前雇主责任险死亡赔偿限额多为 36 个月,伤残为 48 个月,保障明显偏低,补偿项目受局限且索赔程序繁杂,这对那些已经为员工办理社会保 险

11、的企业来讲吸引力不大,亟待完善。(二) 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对商业保险公司而言既是挑战更是机遇,应充分发挥 雇主责任险的补充作用,突出与工伤保险的差异性和互补性。2004 年 1 月 1 日,国务院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 ,条例颁布的目的是为了依法保障因 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 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这对提高企业的风险意识,无疑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面对来之不易的环境氛围,应大力宣导雇主责任险的补充作用,提升其保障层次。为了对比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在赔偿和保障方面的差异,清楚了解雇主责任险的补 充作用,我们用下面一个案例加以说明:假

12、设条件:* 某人伤残等级 = 五级* 某人月工资 = 1,300.00* 某市职工平均工资 = 1,411.00* 某人伤残医疗费用 = 10,000.00 * 康复费 = 10,000.00依据本案,企业即使购买了社保,雇员在获得工伤补偿后,企业仍需承担 109,200 元 的赔偿责任,占到 72%的赔偿比例。根据我国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仅对医药费(贵重药品社保一般不予负责,如常用的美心力、复合氨基酸、白蛋白、舒血宁等药品便不在工伤保 险药品目录内) 、合理的康复费、一次性伤残补助予以赔偿,而停工赔偿、伤残安家补助费、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以前辞退费)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仍须雇主承担,这对

13、雇主责 任险发挥其商业性的补充作用提供了空间。如果我们不能正视市场的变化适时对雇主责任 险的承保范围和赔偿方式做出重大变革,对雇主责任险的补充作用有针对性地加以宣传, 该险种的发展可能会进一步萎缩。三、国外开展雇主责任险业务的成功经验三、国外开展雇主责任险业务的成功经验雇主责任险在发达国家和地区有着良好的发展基础和成熟的运作经验,这些值得我们 借鉴。雇主责任险的开办因不同国家的立法制度而有所差异,在有劳工法的国家或地区, 雇主责任险通常被称作劳工险(Employees Compensation Insurance) ,雇主必须向保险公司 投保该险种。只要受雇人员在职期间遭受伤、残等可按劳工法规

14、定的条件领取补偿金。劳 工法的有关条例还规定,劳工除领取工伤补偿金外,若雇员受伤是由雇主疏忽或过失引致, 亦可提出民事诉讼,索取损害补偿。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判决该索偿申请时,会下令在 赔偿款项中扣除已支付的工伤赔偿款项。若涉及除雇主或雇员外的第三方责任,还可向第 三者提出索偿。事实上,等于在一份劳工险保单项下,包含工伤补偿和民事赔偿双重保障。以香港为例,其在劳工险管理方面有以下经验做法:1、 雇员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劳工险为强制性险种(Compulsory Insurance) ,雇主必须 投保并须严格遵从条例的有关规定。 雇员补偿条例 “适用于所有根据雇佣合约或学徒训练 合约受雇的雇员,包括家

15、务助理,农业雇员,在香港注册船只上工作的海员以及在该等船 只上从事其它工作的雇员”。香港劳工处具体负责管理相关事务,并规定“若雇主不依法例的规定为雇员投保工伤补 偿保险,最高可判处第六级罚款(即港币 10 万元)及监禁两年。严厉的法令要求和严格管 理,是香港劳工险高投保率和广覆盖面的最基础保证。反观我国国内, 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已经颁布,安全生产逐步进入法制 轨道,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依然大量存在,缺少象香港地区那样的管理力度、处 罚措施及监督手段。2、尽管劳工险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险种,但并不妨碍交由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和实施。香港劳工处与保险公司职责分明,相互配合。商业性保险公司在

16、保险运作和经营管理 方面有专门的精算技术,有广泛的服务网络和人员,将劳工险交其运营一方面可以减少公 务员数量,降低政府成本;另一方面,通过商业化经营可以在竞争中实现“价格发现功能”, 从而合理确定保费价格,最大限度地减少雇主所支付的保费成本。而劳工处的作用在于监 督管理和统一协调对雇员补偿条例的执行情况,防止保险公司为了追逐自身利益而牺 牲保户及雇员利益的行为。这种“官”办“民”营的方式多年来运作良好,值得借鉴。3、 雇员赔偿条例就有关强制保险内容做出了若干具体而明确的规定,防止条例在 执行中流于形式。(1)赔偿条例中关于最低保额的规定。以每宗事故计算的投保金额,雇员数目在 200 人以下者,最低投保金额不少于港币 1 亿元;超过 200 人,最低投保金额不少于港币 2 亿 元。(2)重要事项给予特别提示。虽然条例规定了最低投保金额,但仍提示雇主应小心评 估雇员的工伤风险,若有需要,雇主须投保比法定要求更高的金额,雇主应向承保人要求 提供专业意见。(3)必须予以公示的内容。条例规定雇主必须在每个工作场所的醒目处,出示一份中 英文对照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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