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层住宅楼工程施工合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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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2 页合同编号:合同编号:北京市北京市*第一城项目第一城项目 C01C01(b b)地块总承包工)地块总承包工 程程分包协议分包协议 发包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发包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公司公司承包人:唐县承包人:唐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05 年年 12 月月第 2 页 共 12 页北京市北京市*第一城项目第一城项目 C01(b)地块总承包工程补充协议)地块总承包工程补充协议总包方:总包方: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公司分包方:分包方:唐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条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第一城项目

2、 C01-b 地块 22楼工程1.2 工程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桥1.3 承包范围1.3.1 具体工程范围为:*第一城项目 C01-b 地块 22楼住宅、商业及地下车库1.3.2 分包方直接负责以下工程项目内容的施工:(1) 人工清除约 300 毫米厚的基槽余土,清理的余土运到现场内总包方指定地点。不包括楼座底基础桩间土和桩头土清理,但包括楼座集水坑及电梯井坑等人工配合清槽;(2) 钎探、防水保护墙及防水找平层、保护层(含厨房、卫生间) ,不含防水层; (3) 土建结构工程(从基础垫层至屋面) ,工程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预拌混凝土工程、模板工程、钢筋工程、脚手架、垂直运输等所有土建结构工程(项目

3、内容以总包方设计图纸作为主要依据) ;分包方须提供燃油泵送设备及能源(总包方不提供泵送设备电源) ;(4) 屋面工程:包括屋面保温层、找坡层、防水找平层、防水保护层等(不包括防水层、屋面面层精装做法);(5) 肥槽及地下车库顶部、房心土回填。白灰由分包方采购,但不包括回填土土源及回运; (6) 0.00 以下二次结构砌筑工程及其面层抹灰、洞口预留、住宅(22楼)非公共区域楼地面垫层工程、地下车库天棚及地面找平、室外散水及入口台阶土建工程;第 3 页 共 12 页(7) 按设计要求,在所有钢筋混凝土结构内暗敷设水电管(含扫管,穿带丝)、 盒及防雷接地工程,人防、通风等预留预埋,洞口预留,混凝土设

4、备基础施工;(8) 现场临时性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围墙、临时水泵房、生活及办公用房、临时水管、临时电缆、箱,现场临时照明、道路硬化等及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消防设施等(其中,场地道路硬化混凝土总包方供应,但硬化方案等需经总包方审批) ; (9) 配合的零星工程:分包方承包范围内的门窗框收口(除外窗外口) 、各种设备管洞、墙洞的封堵及剔凿等。 1.3.3 在分包方直接负责施工的项目中,总包方只提供三项材料:(1) 结构(含二次结构)用的钢筋原材(不含钢筋连接套筒);(2) 结构(含二次结构)用的混凝土或混凝土组成材料、地下室防水垫层和保护层所用砼或砼组成材料(但住宅非公共区域楼地面垫层所用混凝

5、土等材料由分包方提供) 。(3) 人防门(含安装)1.3.4 其它施工所用材料(包括周转材料、辅助材料、五金杂料、低值易耗品、预埋水电管及盒、防水板下的聚苯板等)均由分包方负责采购,其中主要材料包括钢筋连接套筒、预埋钢管、穿线管及配件等样品经总包方确认质量备案后方可使用。1.4 承包方式:对分包方直接负责施工的工程项目,由分包方负责全面的管理工作,并承担全部责任。对 1.3.2 条之外的施工项目,分包方有配合及照管的责任,包括提供各种安全防护措施、文明施工措施、施工作业面、施工用脚手架(含室内电梯安装用脚手架,但外墙装修或外墙外保温施工用脚手架除外) 、临水设施、临电设施(提供到二级配电箱)

6、,垂直运输设备,土方开挖测量放线、槽底标高控制及照明等。上述措施费用已含在总包方支付给分包方的综合单价内,分包方不得向其它单位另行收取。1.5 质量要求:合格(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总包方要求及相关现行验收规范、规程第 4 页 共 12 页等)1.6 协议工期:总工期 330 天,从具备施工垫层或清槽开始计算,含需要分包方配合及照管的施工项目的施工工期。但,其中分包方直接负责施工工程项目(部分),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工程、0.00 以下二次结构砌筑工程等,施工工期为 210 个日历天; 开工日期: 2005 年 12 月 10 日竣工日期: 2006 年 11 月 5 日1.7 协议价款:

7、本协议为固定单价协议。1.7.1 综合单价(包括住宅、商业及地库):地上工程: 295.00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地下工程: 340.00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承包范围 1.3 条中全部工程内容的人工费、材料费(除甲供材料外的所有材料) 、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和税金,另含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含垃圾清运、消纳等) 、临时设施、季节性施工、夜间施工、夜间照明、测量放线、检验、试验检测费、垂直运输机械费(含塔吊、垂直升降机、混凝土泵等) 、大型机械设备的进出场及安拆、脚手架、模板及支架、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措施费用、竣工图纸及资料费用、甲供材料的现场保管及

8、现场二次搬运费等以及照管费、配合费及其它相关风险费用,总包方不再另行支付。1.7.2 协议总价: 暂估价: (大写) 壹仟壹佰伍拾万零贰仟伍佰贰拾元整(人民币)(小写)¥11,502,520 元结算时按照实际施工建筑面积和协议约定综合单价计算实际总价,综合单价不因施工详图工程量的变化或材料(除甲供材料以外)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第二条第二条总包方责任总包方责任2.1 按时提供 1.3.3 条中列出的材料。2.2 按期支付工程款。第 5 页 共 12 页第三条第三条分包方义务分包方义务3.1 分包方在施工中所需项目管理人员、大型机械设备清单、周转材料数量及要求、阶段性施工计划、劳动力安排见协议附件

9、。3.2 合同签订后,分包方要切实履行双方已确认的进度计划安排,在实际与计划发生矛盾时,分包方需服从总包方的统筹指挥。3.3 指派 * 为分包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的履行。在进场前上报相应施工组织管理体系及人员名单,经总包方确认后方可开始施工。分包方驻工地现场代表出勤率不低于 90%,在紧急情况和进行主要施工项目时,分包方驻工地代表必须出勤,并科学组织工程施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分包方负责的各项事宜。3.4 分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提供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经总包方审核,封样,并保证材料的型号及质量与附件相同,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3.5 分包方驻现场管理人员和所有进场操作

10、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及岗位证书,且年龄不低于 18 周岁不超过 55 周岁。特殊工种应持有效上岗证书持证上岗,同时报总包方备案。同时分包方应与总包方签订安全施工协议 。施工中造成的人员伤亡或其他安全质量事故等均由分包方承担。3.6 为确保工程质量,分包方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和较高的技术水平。3.7 分包方必须遵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文明施工,如总包方发现分包方存在不文明施工现象,总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改正,因不文明施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费用均由分包方承担。3.8 工程竣工未正式移交前,分包方负责对本工程现场的一切设施及工程成品进行妥善保护,否则一切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3.9

11、施工及生活用水、电等临时设施费用由分包方负责,但水电费用由总包方负责。分包方不得浪费施工用水、电(其中,分包方生活区要安装水表、电表,使用方案要得到总包方的认可) 。如现场发现分包方浪费水、电现象,监理方及总包方有权制止,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罚款。第 6 页 共 12 页3.10 分包方在竣工验收前与总包方签订工程保修合同 。3.11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与移交:分包方应根据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施工技术资料,技术资料质量、数量及真实性应符合相关要求,在工程验收前,按北京市城建档案馆技术资料管理要求整理成册(一式四份)提供给总包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

12、,分包方向总包方提供四套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并由分包方承担以上相关费用。3.12 分包方不得私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不得冒用他人资质承包本工程。3.13 分包方应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噪音扰民、污染环境、影响交通,否则分包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第四条第四条关于工期的约定关于工期的约定4.1 双方协议盖章签字生效后三日内,分包方进场开始施工准备工作。分包方在协议签定后,应严格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阶段性施工计划展开施工,详见协议附件。因分包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而影响工期,工期不予顺延,分包方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4.2 分包方应严格按照双方确认的施工方案及工程进度计划开展施工工作。如因分包

13、方原因未能按协议附件完成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总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在 5 个工作日内赶回计划进度。如分包方未按规定日期赶回进度,每逾期一日,总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二向总包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工程款中直接抵扣) 。如果分包方出现严重的质量、工期等问题,并且总包方及监理认为分包方已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总包方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合同,且对分包方已完工程量未支付部分不再进行结算。4.3 分包方因下列因素造成工程延误,经总包方代表书面确认后,工期可相应顺延(其它因素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否则不构成分包方顺延工期的免责事由)4.3.1 因总包方原因停水、停电(一次 8 小时以上)造成累计停

14、工超过 24 小时,则工期相应顺延一天。4.3.2 施工如遇不可抗力(SARS、地震等)的影响而造成分包方无法正常施工的,分包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 2 小时内通知总包方,并于二日内向总包方提供第 7 页 共 12 页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文件,经总包方代表确认后,工期予以相应顺延。4.3.3 经总包方代表同意的其他原因。第五条关于工程验收及保修的约定关于工程验收及保修的约定5.1 工程验收标准5.1.1 分包方需向总包方提供完整的符合技术规范的技术档案材料四份。5.1.2 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现行的相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图籍、图纸以及本协议中总包方的规定要求进行验收。5.2 验收后若因分包方原因造

15、成修改,分包方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和延误工期责任。5.3 由于分包方采购材料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分包方重新购置或修理,并负责拆除及重新安装,由分包方承担相关费用。分包方须在 72 小时以前通知总包方进行验收和重新检验。5.4 本工程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保修,保修期间免费维修。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5.5 保修期内,分包方对本工程出现的由于分包方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免费进行维修。分包方应在接到总包方修理通知 3 日内派人修理,否则,总包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保修,所发生的费用由总包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分包方交付。分包方对本工程的质量负有终

16、身的质量保障责任,若因分包方工程质量问题导致总包方或第三方受到损失,分包方负责承担总包方或第三方的全部损失。第六条第六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6.1 分包方采购的所有材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及本合同中总包方的规定要求,并向总包方提供所使用材料的合格证和质量检验证书,如因分包方采购材料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而造成延误工期,责任由分包方承担。第 8 页 共 12 页6.2 甲供材料6.2.1 分包方应在参考甲供材料加工周期及运输等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分包方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要求,提前 3030 天天向总包方提供合理的甲供材料分期、分批进场计划,由总包方确认后实施供货工作。如果甲供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连续 5 日以上(5 日内分包方损失不予补偿) ,从第 6 日起造成的分包方经济损失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6.2.2 甲、乙双方共同对甲供材料进行验收,并由分包方负责按有关规范进行复试,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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