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出海拖航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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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始实施日期2004 年5 月 1 日作业文件版本号:1编号:QI7-29xx 第四航务工程局船舶出海拖航作业指导书船舶出海拖航作业指导书 第 1 页共 5 页修 改 记 录修改号生效日期修改页次修 改 理 由修改号编写审核会签批准批准日期2004.4.8修改号:0 Q I 729 船舶出海拖航作业指导书 第 2 页共 5 页1 概述概述通过对船舶出海拖航提出具体实施要求,旨在确保船舶出海拖航安全。2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局船舶出海拖航全过程。3 参照文件参照文件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198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3.2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有关修正案

2、。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1989 年 12 月 26 日起施行)3.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 (1983 年 12 月 29 日起施行)3.5 转发航务、航道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带航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四航安字(1995)第 343 号)3.6关于颁发航务、航道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带航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港企字1995518 号)3.7工程船舶出海拖航及封舱加固安全规定 。 (交四航施生字(1986)第 637 号) 。3.8 四航局管理手册第 7 章。3.9 四航局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程序文件Q P 76。4 定义和缩写定义和缩写4.1

3、 二级管船单位:局直属公司、局奋进船舶管理部。4.2 三级管船单位:公司直属管船单位。5 职责职责5.1 局主管安全副局长负责审批 1000 海里以上及出国的船舶调度计划、签发船舶 调遣出海拖航命令书 。5.2 公司主管副经理负责审批船舶调度计划,参加船舶拖航会议,签发 100 海 里以上、1000 海里以下的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命令书 。5.3 工程部门是船舶调度的主管部门。5.4 100 海里以内的拖航、备航工作由三级管船单位的船舶调度管理部门负责组 织。5.5 船机部门、安全部门参予船舶拖航调遣的监督、审查工作。5.6 拖船和被拖船负责实施船舶的备航和拖航任务。5.7 拖船的船长负责被拖船在

4、拖航中的安全。5.8 拖船及被拖船的轮机长实施/监督舱底含油污水的正确排放。修改号:0 Q I 729 船舶出海拖航作业指导书 第 3 页共 5 页5.9 拖船及被拖船的船长实施/监督船舶生活垃圾正确排放。5.10 项目部(组)负责工地船舶在现场的调度管理工作。5.11 无三级管船单位的,有关职责由二级管船单位的相应部门或领导负责。 6 实施步骤实施步骤6.1 船舶开航前的准备工作。6.1.1 调度部门在开航前三天向船舶做好进场施工或拖带航行的交底工作,安排 船舶做好备航工作。6.1.2 船舶接到拖航任务书后,船长应组织全体船员做好各项开航前的准备工作,包括:6.1.2 .1 确定本航次所需的

5、油、水、料及其它备品是否足够;6.1.2 .2 船舶是否处于适航/适拖状态;6.1.2 .3 航线上的海图是否最新修改和有效;6.1.3 船员调配部门负责保证船舶有足够合适的船员。6.1.4 船舶和施工设备的封舱加固要求,按中港总公司和局的有关规定执行。6.1.5 船员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船长应填写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 ,交三级管船单位调度、船机、安全等部门提出检查意见。6.2 航次拖航计划的编制和审批。6.2.1 拖轮拖带船舶出海前,必须编制拖航计划。6.2.2 拖航计划由拖轮船长负责编制,经与本船和被拖船主要船员讨论后交船舶 调度。6.2.3 拖船的二副根据推荐航线,在海图

6、上绘画计划航线交船长审核。6.2.4 船舶调度对拖航计划提出初审意见后,由三级管船单位船舶主管领导审阅,在航前会议上讨论。6.2.5 100 海里以上,1000 海里以下的拖航计划,由二级管船单位主管副经理审 批,1000 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除由主管副经理审核外,还须报局,由局安全部门、工程部门提出意见由主管副局长审批。6.2.6 小于 100 海里的拖航航次计划,由三级管船单位的船舶调度主管领导负责审批,并主持召开航前会。6.3 航前会6.3.1 船舶调遣出海拖带航行及特殊拖带航行,在所有备航工作完成后,由三级管船单位调度部门在船舶开航前 2 天内组织召开航前会/拖航会议。6.3.2 100

7、 海里以内参加航前会的人员包括:6.3.2 .1 拖船和被拖船的主要船员;修改号:0 Q I 729 船舶出海拖航作业指导书 第 4 页共 5 页6.3.2 .2 三级管船单位的经理,有关职能部门代表;6.3.3 100 海里以上、1000 海里以下参加航行会议的人员包括:6.3.3 .1 拖船和被拖船的主要船员;6.3.3 .2 三级管船单位的经理,有关职能部门代表;6.3.3 .3 二级管船单位工程、安全、船机部门代表,主管副经理;6.3.4 1000 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的航前会由二级管船单位的主管副经理主持, 二、三级管船单位的船舶主管领导、有关部门、拖船和被拖船员的主要船员、局安全、工

8、程部门代表,主管副局长参加;6.3.5 航前会的内容:调度部门明确拖带航行任务和时间要求,通报航行气象预报情况,船舶汇报备航工作和遗留问题,讨论航行计划和安全技术要求;各部门对封舱固、航行计划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公司主管经理总结各项工作和安全检查情况;6.3.6 调度室负责对航前会议上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3.7 各船长在参加局或二、三级管船单位航前会/拖航会后,组织本船船员召开航前会议,布置航次计划和安全措施。6.4 航前检查及签署拖航令6.4.1 船舶经过备航和安全检查后,达到适航/适拖要求,由主管副经理签署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命令书 ,1000 海里以上的拖航和出国拖航由主管副

9、局长签署。6.4.2 船舶在办妥一切开航手续,封舱、加固等各项工作经过检查符合要求,天气符合拖航要求方可启航。6.5 拖航6.5.1 船舶启航后,调度室负责对拖航船舶的通讯联系工作,船舶每天两次用单边带向局和公司工程/安全部门报告船位和拖航情况,如遇特殊情况须立即报告。6.5.2 船舶启航后,拖轮船长在拖航过程中对整个船组的航行有绝对指挥权,并对拖航安全负全责。6.5.3 船长/轮机长应按规定做好甲板部和轮机部的值班安排工作,并督促执行。6.5.4 在航行中,船舶应利用一切有效助航仪器,正确测定船位,保证船舶航行在计划航线上。6.5.5 按时收听天气预报,有电台的船舶还应收听海岸电台的海区气象

10、预报。6.5.6 船舶航经渔场、船舶密集区、进出港等危险航段,船长应在驾驶台上亲自操纵船舶。6.5.7 拖船与被拖船每 2 小时通高频电话一次,通报航行情况,并作好记录。6.5.8 航行中,高频电话应在 16 频道进行守听,以便与航经附近的船舶联系。6.5.9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作好记录。6.5.10 航行中,值班水手须每日两次检查拖缆、八字缆是否受到磨损,如有磨损应修改号:0 Q I 729 船舶出海拖航作业指导书 第 5 页共 5页作处理或调整。6.5.11 船舶在港内或在内河航行,不得向舷外排放生活垃圾及含油污水(即使通过油水分离器的排放) 。6.5.12 船舶在海上航行,距最近陆地

11、 12 n mile 以外时,向舷外排放含油污水的含油量不得大于 15PPM,并在船舶油类记录簿上按规定进行记载。6.5.13 生活垃圾未经粉碎处理,只能在距最近陆地 12 n mile 以外排放,且不得将塑料制品投弃入海,并在船舶垃圾簿上作好记录。6.5.14 船舶抵达目的地后,即向项目部(组)报告,船舶返回基地,即向调度部门递交船舶返航报告书 。6.6 工地船舶的调遣6.6.1 船舶到达工地后,应向项目部(组)汇报拖航情况,并接受现场项目部(组)的调度管理。6.6.2 工地之间的调遣如属短途拖航,则由项目部(组)组织船舶备航和安全检查,如属 100 海里以上拖航(含回基地)及特殊调遣,如在基地航前会议上已作出明确安排的,按原规定执行,否则应由工程、安全、船机等部门到现场组织调遣工作,并由公司主管副经理或其代表人签署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命令书 。 7 记录与归档记录与归档调度部门应做好船舶调遣拖航过程中的各种记录,并收集相关调度计划、备航通知单、拖航命令书、拖航任务书、拖航计划、船舶安全检查表、返航报告书等原始资料,调度计划完成后,应将需归案保存的各种记录和资料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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