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法几个流行观点的质疑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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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经济法几个流行观点的质疑与反思对经济法几个流行观点的质疑与反思当前经济法研究存在着几个基本的理论误区,它涉及到经济法与经济体制的关系,经济法与市场、市场失灵的关系,经济法与政府及政府失灵关系,对于这些问题的认识,将直接影响经济法概念的理解,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以及经济法体系的构建。这些问题的重要性决定,对其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是完全必要的。一、经济法与经济体制不少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的法律,甚至有人认为,只有市场经济,才会有真正意义的经济法。这些观点涉及的实质是经济法与经济体制的关系问题,即经济法是不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特有的法律现象。而这一问题关系到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也关系到对以往

2、的经济法研究的评价。从经济法概念的来源看,经济法这一名词首先是空想社会主义者使用的,这一点已经成为共识。但可以肯定的是,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出经济法概念时,他们设想的经济法所适用的社会并不是一个典型的市场经济社会,而是与当时所处的 19 世纪中叶的资本主义社会形成鲜明对照的乌托邦式的理想社会。在这里,实行完全的公有制,“把庞大的民族集团或社会集团划分为许多公社”,同时,设立中央产业管理局,“每个公社至少每年一次将其全部收获、工艺产品等的报表送交中央管理局”,然后,由管理局根据统计的生产和需求状况进行调拨。其所谓的经济法似乎是公共权力组织社会生产和物资分配的法律。这种法律,可以说是假想的社会中的假想

3、的法律。尽管我们不能据此否定经济法不能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存在,但至少可以得出:在空想社会主义者看来,经济法是适合在非市场经济社会存在的。2经济法与现实的法律规范的联系,首先发生于德国。一般认为,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为了战争的需要,颁布了关于限制契约的最高价格的通知(1915 年)、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1916 年)等战时经济措施法。战后,为了振兴经济,又在某些方面沿袭了战时的做法,颁布了诸如卡特尔管制法、煤炭经济法等一系列体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强度干预的法律,这些法律被德国学者统称为经济法。德国学者所称的经济法,诚然可以说是在市场经济社会实施的法律,但是,其最初所指的经济法都是在一

4、种非常特殊的时期,即战时或战后经济振兴时期的法律,这个时期的经济并不是市场经济的常态。因此,如果把这个时期上述法律作为现代实证的经济法的开端的话,似乎也不能说明,经济法只能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才有的法律。前苏联计划经济时代,人们也在广泛地讨论经济法,并形成了各种学术观点或学术流派。在经济立法方面,也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律规范,并建立了庞大的经济法律规范体系。1964 年捷克斯洛伐克还颁布了经济法典。 3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普遍认为经济法是一种现实的存在,并且,主流学说还认为,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在我国,经济法的研究在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之前已经持续了十几年,并且也曾经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经济法学

5、说。尽管各种观点就如何定义经济法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对于哪些法律属于经济法,在同一时期,则是相当一致的。 4如果只有市场经济才会存在真正意义的经济法,那么,就只能推定,从空想社会主义者开始,所有这些学者在中国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之前都犯了一个基本的错误,将不该称为经济法的法律安了一个“经济法”的名字。也就是说,曾经被他们视为或称作经济3法的法律,实际上不是经济法,而是其他法。进而言之,如果这些法律不是经济法或不应当称为经济法,那么,它们究竟是什么法或究竟应当称为什么法才适当呢?为什么将这些法律称为经济法是错误的,而我们今天将反垄断法、宏观调控等方面的法律称为经济法就正确呢?过去的已经形成了历史,

6、即使当时将那些法律命名为“经济法”不是很恰当,我们也不能改变历史,如果现今被我们称为经济法的法律确实与以前被称为“经济法”的法律存在本质的差别,更可取的态度似乎应当是将目前被称为经济法的这些法律改一个称呼,而不应否认过去的经济法是真正意义的经济法。道理很简单,“淮南为橘淮北为枳”,由于土壤、气候、环境的改变,橘子从淮南移栽到淮北,便产生了变化。但是,不能因此说淮南的人叫错了,如果橘和权是同一种水果,只能说淮北人叫错了,如果它们确实是两种不同的水果,也不能让淮南人将“橘”改称其他的名称,而由淮北人将“枳”称为“橘”。作为一个专门的词汇,前人如果已经用于特指某一事物或现象,后人就不能将其用于其他事

7、物或现象。一个词汇仅仅是一个表达的符号,最初将这一符号指称特定的事物,如果得到普遍的接受并流传下来,后人一般就不能用它指称另一事物或现象。否则就会造成一词多义,此时,前人赋予这一词汇的含义将仍然存在,人们仍然可以继续在原有的意义上使用它。对“经济法”这一词汇来说,同样也是如此,即使以前人们所说的经济法与我们现在所谈论的经济法实质上不是一个事物,我们也不能指责前人错误地使用了“经济法”这一词汇,因为这里并不存在认识错误的问题。实际上,我们也并没有将“经济法”这一词汇用来指称另一个不同的事物,我们仍然继续在前人确定的意义上使用“经济法”这一词汇。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对经济法产生的基础应如何认识?之所

8、以一些学者否认计划经济时代存在真正的经济法,究其原因,是因为他们将“经济法”理解为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经济法只能在商品经4济社会存在,没有商品经济,也就谈不上经济法。“商品经济的发展为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前提。” 5计划经济不是商品经济,因而,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可能存在经济法,即使人们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某些法律称为经济法,这种称呼也是错误的。笔者认为,现代经济法的产生是对经济社会化的回应, 6而不是对商品经济的回应。商品经济(尤其是其高级阶段的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化的经济,计划经济同样是一种社会化的经济。商品经济与计划经济,不同之处在于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不同,经济的社会化,这一点并没有发

9、生改变。无论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还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无论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社会生产、分配都是在高度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之上的,都是为了他人而生产,都会出现因经济社会化而带来的各种问题,包括整个社会的总供求平衡的问题(而不是自然经济社会中的家庭供求平衡),信息不充分和不均衡问题(在消费者与生产者发生分离时,必然会出现这一问题)、不同经济参与者为争夺社会化资源而产生的问题(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与消费者、生产资料的提供者与劳动力的提供者为同一主体。因而,不存在经营者与消费者、生产资料提供者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在社会化经济中,这些不同的经济参与者各自有不同的利益,并为

10、自己利益而争夺);宏观层面的经济发展与经济个体现实利益协调的问题(社会化经济中宏观层面的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可能要牺牲部分经济参与者的利益,如宏观调控手段的采用,就可能使某些产业和企业遭受损害);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的问题(社会化大生产均可能产生资源的过度或不适当的开发与利用,如环境污染;计划配置资源与市场配置资源均可能发生严重的分配不公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国家利用公共权力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经济法作为干预的手段,在社会化的经济社会中始终是必要的。 7如果将经济社会化作为经济法的产生基础,那么,因经济体制而产生的经济法理论困惑,5都可以迎刃而解。我们没有必要否定计划经济条件下存在经济法,也没

11、有必要否定前人对经济法理论作出的贡献来求得适应现行经济体制的经济法概念,经济法概念也可以取得历史的连续性。二、经济法与市场有人认为,经济法是干预市场的法律,这句话本身并没有错。经济法确实要对市场进行干预。但也应当明确,经济法并非仅仅干预市场,通常对市场经济比较一致的理解是: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础性手段的经济。由此可以看出,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市场并不等于经济,市场仅仅是经济体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我们承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确实或确实应当发挥基础性的作用,但既然有基础性,必然有非基础性或辅助性,公共权力(主要由国家或政府行使)至少也会发挥一种辅助性的作用。如果说

12、经济法是干预经济的法律的话,作为经济法干预对象的经济,应当不仅仅是市场,也包括其他经济领域。很多经济活动实际上并不是由市场调节的。如企业内部的生产活动,内部的分配,内部的管理,都属于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但它们并不是市场的一部分。税收、部分公共设施的建设、特殊生产资料的供应、不同经济区域间的经济合作与协调,等等,通常也不是通过市场实现的。经济法要对市场进行调整,但干预市场并不是经济法的全部。即便是企业这种最典型的市场交易主体,其活动并非都是市场活动。企业内部管理违反法律规定,也会受到严厉的制裁,例如,企业在内部生产过程中,要遵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而在产品进入流通领域之前,不存在市场。将经济法仅仅

13、看作是干预市场的法律,带有一定的片面性。6将经济法看作是干预市场的法律不仅理论上不能成立,而且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如果严格按照这种观念来认识经济法,可能会误导立法只重视对市场的干预,而忽视对非市场领域的规制。目前,有一种极为不正常的现象,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过分强调市场查处,而对企业内部的生产管理却不闻不问。在轰动全国的“毒奶粉事件”中,毒奶粉在市场上销售了很长时间,都没有查处。只有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众多婴儿中毒身亡或严重营养不良后,才开始查处。查处过程中,也只是在出现严重后果的地区,禁止市场销售。在其他没有出现严重后果的地区,毒奶粉仍然销售了很长时间,并继续毒害了大量的婴儿。而制造毒奶粉的

14、罪魁祸首却长期逍遥法外,如果一开始就加强对企业生产过程的监督,严把出厂关,也许就不会出现这种不正常的想象。实际上,经济法所针对的不仅仅是市场,而是一个国家的经济整体。在这个经济体中,市场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发挥着主要的作用,但资源的配置并不等于整个经济生活的全部,而且,即便在资源配置方面,市场也只是起基础作用的一个方面,因此,在市场之外,还存在广阔的空间。在这些非市场的空间,也需要秩序,需要公平和正义,需要法律的调整。如果将经济法仅仅限制在作用于市场的法律范围内,经济法的完整性就将会受到损害,而且还有可能使立法者忽视对非市场领域的法律调整,对经济法制度协调

15、、平衡的发展也会产生不良的影响。三、经济法与市场失灵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之所以会产生,是因为市场会发生失灵,市场失灵是经济法的存在基础。笔者认为,这种看法也是值得商榷的。7何谓市场失灵?市场失灵是英文 Market Failure 的中译,也有人将其翻译成“市场失败”。“失灵”,就其本义来说,是指某一事物变得不灵敏或完全不能起应起的作用。8失败的基本含义之一是工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9在经济学中,市场失败是与市场成功相对应的。 10因此,市场失灵中的“失灵”一词,似乎理解为“失败”更适当。大体上可以说,失灵表明了事物功能发挥的一种不理想状态,市场失灵是市场功能发挥的一种不理想状态,也就是市场

16、不能起到应起的作用,或市场没有达到人们预期目的状态。要准确理解市场失灵的含义,必须首先了解市场发挥作用的理想状态是怎样的,当市场不能达到这一状态时,就出现市场失灵。亚当斯密将市场比作“看不见的手”,如果没有任何外力的干预,这只手可以引导人们在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使社会利益最大化。 11自身利益满足的同时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是以斯密为首的古典经济学派认为市场发挥作用的理想状态。意大利经济学家维尔弗里多帕累托分析了竞争性市场的均衡状态,并指出这种状态是最优的。由此形成了经济学界对效率评价普遍认同的标准。经济学界普遍认为,当市场配置资源能够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时,市场就是成功的。福利经济学家对市场成功进行了准确的描述,K阿罗认为:(1)如果有足够的市场,(2)如果所有消费者和生产者都按照竞争规则行事,(3)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达到均衡状态,那么,这种均衡状态下的资源配置就达到了帕累托最优状态。相反,如果市场不能符合这些条件要求,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就出现了市场失灵。 12在经济学家眼中,市场成功的首要条件是市场的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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