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正与法官道德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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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论司法公正与法官道德素司法公正与法官道德素质质摘要摘要:现代法治的发展在肯定制度优先价值的同时并未否定法官的个人因素对 司法的积极参与。法官的道德素质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联并未断开,而是转变 了关联方式。这种关联方式存在于复杂的语境之中,通过法官角色的转变与定 位得到确认。在此种关联之下,提高法官道德素质对促进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法官道德应是理性化、同质化、社会化的道德,法官职业化和司法民主化是能 满足上述要求的提高法官道德素质的制度途径。关键词关键词:司法公正 法官道德素质 宪政 法治 法官职业化 司法民主化正文:正文:罗马法学家凯尔斯把法律定义为“公正的艺术”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不

2、懈追求。法官作为司法的主体,其道德素质历来受到广泛的关注。两者之间存 在着怎样的关联?司法公正对法官道德素质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什么样的制度 设计可以提高法官道德素质并使其积极作用于司法公正的实现?这是本文试图 解答的问题。一司法公正的定位司法公正的定位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中边缘化的时代正在成为历史。近现代以来东西方世界 的深刻变革已经使法治成为国际社会在理论上的共识。法治国家在赋予司法权 以独立的地位,将其作为公民和社会合法利益的最终保障的同时,也对司法权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司法的众多价值追求当中,公正的首要地位得到了普遍 认同。所谓公正,是指人们从既定的概念出发对某种现象的评价,亦指一种被

3、认为是应有的社会状况,还指坚持原则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 等)实事求是地待人处事。1西方的公正概念源于拉丁语 Justitia,包含的含义也 相当广泛,可以认为有正直、正义、正当、公正、不偏不倚等内容。司法公正 是上述理念在司法过程中的贯彻与实现。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要做到司法公正, 就必须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就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 必究;就必须严格适用实体法,严格遵循程序法,准确认定证据,努力发现客 观事实,做到裁判结果的公正。2思想家培根对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有一个生动准 确的比喻:“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 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

4、而不公的审判则是把水源破坏了。 ”31 辞海(缩印本)M,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 年版,第 315316 页。2 参见李国良:从司法公正与效率谈法官制度的改革 ,载法律适用2001 年第 5 期。3 培根:论司法 ,载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 年版。2但是,对公正笼统的、抽象的,过于弹性化的理解给司法公正问题的学理 研究带来了前提性的障碍。正如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所说:“公正具有一张海神 般的脸,变幻无常,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首要问题是,公正作为一种价值 判断,总是一定的主体的内在观念的反映。那么,司法公正以谁为主体因素? 换句话说,司法是否公正由谁来评判?从法制理念上分析,如

5、果判决符合法律 程序和实体规范,法官所作的裁判便是公正的。这种意义上的公正可以理解为 “法律范围内的公正” ,以静态存在的法律制度作为评价的出发点。但是,从法 律实施的终极目标上看,司法公正应该采另外的理解方法。合理稳定的秩序是 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这种法律秩序的形成与维持靠的不是大多数案件都能 依法裁判,而是大多数依法裁判的案件都能得到社会普遍的认同。这种认同的 主要内容便是对司法公正的肯定。只有人们相信司法能给他们带来公正,法律 秩序才能真正实现。从这种意义上说,司法公正的真正评判者不是法官,不是 当事人,而是社会大众。因此, “法官所接受的公正观念,不应当是个体化的, 而应当是社会化的

6、。为此,作为法官必然要经历一个公正观念社会化的过程。 ”4司 法公正观念的社会化定位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它将是我们下文探讨法官道德观 念的社会化问题的逻辑起点。二 司法公正与法官道德素质的两种关联方式司法公正与法官道德素质的两种关联方式自司法成为解决纠纷的途径以来,人们从未停止过对司法公正的追求。这 种追求有一种值得关注的表现形式,那便是对法官的普遍的尊重与推崇。 在传统观念中,法官是与司法公正有着最直接关联的群体。中国长久的关 系社会历史造成了这么一种现象:在传统理念上制度与公正的关联远不如法官 与公正的关联密切。在长期的封建司法制度运行过程中,人们如果在某一个个 案中得到他所认同的公正判决,

7、他很少将其归功于好的司法制度,而是庆幸遇 到了一位好官。这种判断不是建立在对社会司法制度的科学考察的基础之上, 而纯粹是一种定势的思维。在将公正更多地诉求于法官而非制度的观念体系下, 司法公正与法官道德素质之间的最密切关联是没有任何逻辑障碍的。这是司法 公正与法官道德素质的第一种关联方式。 本文不欲在这样的语境下讨论法官道德素质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因为, 在制度价值得到普遍推崇的现代社会中,尽管在实践中上述传统观念仍然在很 大程度上发挥影响,法治高于人治却已经是不可扭转的理念倾向。这样,我们 讨论法官道德素质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就应该建立在肯认司法制度的优先价 值的基础之上。或者说,必须首先

8、承认制度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优先选择,然后 才能进一步在制度前提下分析法官道德素质对司法公正的作用机制。这是第二 种关联方式,也是下文论述的中心内容。三法官道德素质与司法公正的关联语境三法官道德素质与司法公正的关联语境问题首先是,既然司法公正诉求于制度设计,法官道德素质为何又进入法4 罗本琦:实现司法公正的几个基本问题 ,载现代法学2002 年 8 月第 24 卷第 4 期。3治的视野,而且得到越来越密切的关注?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在宪法论丛 中说:“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 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 之工具,有如为虎

9、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 要。 ” 一个法学家不仅专注于构建完善的司法制度,更倾心于培养优秀的法官 品质。法官的道德素质在法治不够昌盛,制度不够发达的司法环境中至关重要; 在制度文明发展到较高水平时也不会淡出司法者的视野,相反,它的重要性将 因为另一种逻辑而愈发凸显。在下面对法官角色多视角的考察中,我们将进一 步看到法官道德素质为何以及如何在制度环境下作用于司法公正的实现过程。1. 法制史视角的法官角色分析从神坛走向世俗 在西方法制史上的古典主义时期,古典自然法和当时的政治制度支撑起法 官角色在司法过程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权威外化为法官神圣。在现实中 法官是“

10、神” ,被披上了神圣的光环。法官被偶像化意味着:其一, “权威是神 圣的” ,法律的社会权威在实践层面化为法官的权威,法律的神圣为法官行为的 权威披上了光环。其二,“行为是公正的和合法的” ,人们无需怀疑法官的公正 无私,法官的公正具有不可质疑的地位。5在这样的法官角色预设下,法官道德 是不必而且不可讨论的。 近现代西方法制的发展已使法官的自然人属性得以还原。法官首先是一个 有血有肉的,具有情感、本能、信仰、情绪、偏好甚至偏见等等非理性因素的 社会个体。法官不再是神圣的,他的个体因素对司法的影响成为法学家们研究 的课题。行为主义法学虽然在取向上过于悲观,但它充分而深刻地表达出这样 一个事实:法

11、官个人因素在极大程度上参与了司法过程乃至影响了司法公正。 行为主义法学甚至认为:关键不在于法律设计得如何,而是法官选拔得如何。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也都认为,法官个人因素在某种程度上进入 了司法。 我们可以认为, “总的趋势是逐步抛弃古典主义为法官所树立的偶像,把理 性分析的视角扩及到法官职业行为的社会背景和具体人格特征以及行为的心理 过程中,把法官还原到现实人的意义上并加以认识,法官已从神坛走向世俗。 ”6法官从神坛走向世俗提供了这么一个信号:同其它职业一样,法官的个体 因素特别是道德素质可以而且应当成为讨论的对象。2. 比较法视角下的法官角色分析从群体走向个体 “在大陆法系初步成

12、型的 19 世纪里,现实中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一切问题,均 可从法典中求得解决,法典之外无法源,是居于主导地位的法律观;司法机关、 法官不过是立法者实现自己全新社会秩序建构的工具。 ”7大陆法系所依据的近 代理性主义认为,理性的努力能制定出“具有最高立法智慧而由法官机械适用 的完美无缺的法典” 。司法三段论的理性价值得到了普遍推崇,法官整体作为司 法工具的角色定位抹杀了对法官个体因素的关注。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则为法官个性和创造力的发挥提供了制度空间。 “虽 然上世纪的人们作过各种努力,试图将法律的每一部分变成严格规定的法规的5 王启庭:法官个人因素对法律运行不确定性的影响 ,载现代法学2006

13、 年 07 月第 28 卷第 4 期。6 同上。7 刘克毅,翁杰:法官裁判权的控制与司法公正的实现 ,载法律科学2006 年第 4 期。4章节,变成精确限定的各种概念,变成从精确阐述了的原则中得出的逻辑推理, 但是法律制度还是发展了一种复杂精细的个别化机制。 ”8在这种“个别化机制” 的运行过程中,法官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不仅是司法的主体,同时也能 够“造法” 。这种体制为个案公正的实现提供了充足的制度保障,法官们多数情 况下不必因立法与实际的矛盾或脱节而感到困难,他们能够在审判过程中渗入 自己的理解和判断。以上的描述仅是两大法系的最初始面貌。实际上,两大法系的相互借鉴已 经有一段历史。比

14、较法的发展加速了趋同化进程。大论法系在许多方面吸收了 英美法系的元素。一个突出的趋势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制度设计上已逐渐为法 官个人因素的参与让出空间。这意味着,法官角色正在从群体转向个体。英美 法系自不待言,大陆法系亦不再将法官作为一个机械适用法律的工具团体,相 反,法官个体成为关注的对象。法官个人对司法过程的积极参与,法官个人因 素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在两大法系的互动发展中成为一种共识,并且正在获得立 法上的发挥空间。在逻辑上,对法官个人因素的考察和对其消极影响的规制是 自然而然的。其中,法官的道德素质是中心内容。因为给予品德低劣的法官更 多的权力意味着给社会公正造成更大的危险。3. 法治视角下

15、的法官角色定位自由裁量权的辨析如果说法官角色从神坛走向世俗,从群体走向个体为我们讨论司法公正与 法官道德素质之间的关联提供了可能性,那么法治环境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 在则是讨论这一问题的必要性所在。如上文所言,现代法治文明将公正首先诉求于制度设计。但是,这并不意 味着法官个人因素对司法的参与遭到了否认。 “一方面,法治表示对法律的确定 性和稳定性的需求,以使人们得以相应地规划和组织他们的生活;但是,另一方 面,法治强调法律保有某种灵活性并且能够让自身适应公共观念的变化” 。9事 实上,自由裁量权随着法制的发展愈发得到重视,并在多数制定法国家呈现扩 大的趋势。1907 年瑞士民法典首次规定了法律

16、原则,这在自由裁量权的发 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可能这是近代的立法者第一次用普遍的说法承认法官为 他不可缺少的助手” 。10“在大陆法系的历史中,它第一次公然地把人的因素引入 到司法过程中来,以补规则因素之不足” 。11 自由裁量权在现代司法制度中重要地位主要来自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法律规则的固有缺陷在梅利曼的解释中,要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 立法机关要制定出一个无所不包的法典;第二,法典条文之间的规定不能相互矛 盾;第三,法典的规定必须是明确无误的。 ”12但是, “人类理性本身的有限性 决定了人类不可能创制完全符合逻辑标准或数学计算公理体系的法典。法律的 逻辑化或数学化只可以想象和期望,实际上根本难以实现。 ”13事实上,法律本身 至少存在以下不可避免的缺陷:一,立法空白,二,立法冲突,三,法律语言8 美罗科斯庞德著法律史解释M,曹玉堂、杨知译,华夏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151 页。9 夏勇: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J,中国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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