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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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论文摘要1关键词1一、 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1二、 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2(一)适用一切有过过错的侵权行为2(二)适用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2(三)受害人的过错对行为人的责任有一定影响2三、 过错责任原则与其他归责原则的区别3(一)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3(二)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的区别3四、过错推定3(一)过错推定的概念及构成要件3(二)过错推定的演变历史4(三)过错推定与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别4五、如何恰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5(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例一5(二)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例二6注释7参考文献7浅谈过错责任原则浅谈过错责任原则 内容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第 106

2、条第 2 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款规定是我国民事责任中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总纲。在我国整个民事责任制度中,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责任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因而它的适用范围也最广泛。关注过错责任原则,进一步确定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责任归责体系中的地位,深化对过错的认识,对于促进现代法治观念的树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键词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责任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i原则

3、是指从某类问题中抽象出来并对解决该类问题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归责即确认和追究侵仅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归责亦即责任的归结或归属。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来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即归责基础) 。它也是解决侵权的民事责任时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它直接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责任方式以及赔偿范围等诸多因素,是确定民事责任的根据之一。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的。 一、 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是在否定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原则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

4、,并于 17、18 世纪,由古典法学派提出的,在 19 世纪的资产阶级民法中广为采用。因而过错责任原则被自然法学派推崇为民法学上的最大成就和罗马法中最有价值的遗产。而于 1804 年法国民法典正式确立过错责任原则,该法第 1382条和第 1383 条分别规定了作为和不作为的过错责任。ii过错责任原则,是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了两点含义:1、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2、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

5、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最终要件。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它标志着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所抱的主观态度,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和不可原宥性,是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的行为的否定评价。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式。所谓故意,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却仍然希望或听任其发生。所谓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该预见或能够预见却未预见,或虽然预见却轻信损害后果不会发生。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为人的过错

6、程度的又是确定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1、共同过错中, 民法通则第 130 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时,则应根据每个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担责任。2、混合过错。民法通则第 131 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这种情况下,就应依当事人各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双方承担责任的大小。iii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一)适用一切有过过错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既可能是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造成的,也可能是行为人主观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侵权行为,而不适用所有的侵权行为。其他由

7、于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导致的侵权行为则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者免除责任,或者适用其他归责原则。(二)适用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即在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发生障碍的情况下,可以将其对某一事实应付的举证责任,转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但只限于实体法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三)受害人的过错对行为人的责任有一定影响受害人的过错对行为人的责任有一定影响。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如果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的一般

8、过失并不影响加害人的责任负担。三、过错责任原则与其他归责原则的区别(一)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1、两者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不同。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是构成责任的必要条件,受害人必须证明其遭受的损害是行为人过错造成的,即使在过错推定的场合,法律也是先推定过错的存在。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人不能证明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不论有无过错,行为人即应承担民事责任。2、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

9、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公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3、两者的着重点不同。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最终要件,其着重点一是在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即惩戒和教育的作用,二是在于填补损失,即经济的功能,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财产损失一般应全部赔偿。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着重于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因此在责任范围上,无过错责任的损害赔偿通常规定有限额。4、两者的依据不同。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有过错才负责任,无过错即不负责任,这便是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观无过错作为抗辩,这即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二)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的区别公平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

10、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1、两者的目的不同。过错责任决定于民事责任的惩戒和补偿功能,以达到上述目的为宗旨。而公平责任则追求损害的补偿和分担,因此原则上不考虑过错。2、两者的责任范围不同。过错责任中,有过错的一方阍全部承担赔偿责任。而承担公平责任的双方则是分担损害的。 四、过错推定(一)过错推定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在某些情况下,当行为人的过错无法判明,或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可以实行过错推定。过错推定又谓过失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它是指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基于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而推定行为人具有过失,从而减轻或者免除受害人对过失的证明责任,并由被推定者负担证明

11、自己没有过失的规则。因此,过错推定有四个构成要件组成:一是加害行为;二是加害人的过错;三是损害后果;四是侵权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iv可见,过错推定的特殊性就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一般的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过错推定则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即把举证责任加给致害人,致害人顺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期。适用过错推定,一方面因免除碑的举证责任而有篮球受害人,另一方面又承认致害人举证反驳的效力,从而使没有过错的致害人有机会免除责任。因此是一种更为公允和灵活的方法。我国民法通则第 126 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

12、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般认为,此条是典型的过错推定。过错推定又可分为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一般过错推定,指在某些情况下,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害的负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可以免除责任。特殊过错推定指行为人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表明自己是无过错的,才能对损害后果不负责任。(二)过错推定的演变历史17 世纪法国的让多马创立了过错推定理论。v在资本主义急骤上升的这一段时期里,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想极盛,贯穿在过错责任原则中的主导思想是限制加害人的责任以鼓励人们的进取心,显然“保护被害人,限制加害人”的过错推定及其

13、强行规责主义同这一时期法律秩序的主导思想格格不入,故过错推定于 19 世纪上半期及以前的资本主义时代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处于休眠状态。从 19 世纪后期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后,过错推定才逐渐转为兴奋状态。因经济活动剧增,而工业灾难等意外事故频繁发生,加强对受害人保护的呼声也日益高涨,过错推定的运用也越加的频繁。从中可发现,现代工业社会各种事故与意外事故日俱增的情势下,适用过错推定是法律所采取的对策之一。在法国大革命胜利后制定的民法典中将过错责任作为侵权行为法的唯一原则,当社会化大生产出现后,许多适用严格的过错责任导致了严重的不公平现象。因为,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工业事故和意外事故频繁发生,单纯的过错原

14、则已经不能适用社会的发展,要求受害人对一切加害人的过错进行“过错上”的举证,往往很难。于是乎过错推定就出现了。事实上,过错推定即是工业革命时代,当受害人特别是大量平民遭受侵害的事故频繁出现后,对于法律救助上缺陷而在程序法上产生的一项补救措施。(三)过错推定与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别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在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过错推定责任所具有的制裁、教育、预防,确定行为标准等功能方面,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基本相同。但二者仍然有以下不同之处:1、二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张负举证责任。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受

15、害人无需就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被告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才可以免责。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分为不同的程度,据此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大小与轻重。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所以在过错推定责任中,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有影响。 3、过错责任严格区分受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在混合过错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在过错推定责任中难以确定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所以也就无法对行为人与受害人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比较。在适用过错推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中,即使能够证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行为人的责任,除非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 五、如何恰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例一甲(15 岁)于一日到乙家玩时偷走一古瓶,价值 3000 元,后将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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