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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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三年四月托管协议4-1目录目录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五、 基金财产保管12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5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7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0九、 基金收益分配24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五、

2、基金财产保管12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5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7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0九、 基金收益分配24十、 信息披露25十一、 基金费用27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9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30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1十五、 禁止行为33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4十七、 违约责任36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37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38十、 信息披露25十一、 基金费用27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9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30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1十五、 禁止行为33

3、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4十七、 违约责任36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37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38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39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39托管协议4-2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邮政编码:518048法定代表人:何如成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31 号文组织形式:有限

4、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1.5 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二)基金托管人(二)基金托管人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法定代表人:闫冰竹电话: (010)66223586传真: (010)66226045联系人:刘晔成立时间:1996 年 1 月 29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资本:人民币 88 亿元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1995 年 12 月 28 日关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 (银复1995470 号)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

5、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托管协议4-3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托管协议4-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二、基金托管协议

6、的依据、目的和原则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7、权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托管协议4-5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

8、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本基金同时投资于 A 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固定收益投资侧重双债,双债是指企业债和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其中企业债为广义上的企业债, 包括企业所发行的企业债、 公司债、 非政策性金融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9、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双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

10、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双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托管协议4-6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11、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12、,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13、,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托管协议4-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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