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案例分析:湖广铁路债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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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 一、主要案情 1979 年 11 月,由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九名持券人向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中国清朝政府于 1911 年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本 息.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此案,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告,通过地方法院邮寄将传票和起 诉书副本送达给我国外交部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传票送达后 20 天内对原告起诉 书作出答辩,否则将进行“缺席审判“.对此,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原则曾多次向美国政府申明 中国立场,但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仍于 1982 年 9 月 1 日无理作出“缺席审判“,要求中国 政府向原告偿

2、还 4130 余万元.二、主要知识点(一)国际法上的继承问题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 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佥的政府,这是代表国家在国际上先事 的机关,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 认的国际法原则.“湖广铁路债券“实属恶债.因为这次借债是 1911 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 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 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

3、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 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二)国家主权豁免问题 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 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 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 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 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 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

4、损害了中国主权,损 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 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 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 年 3 月 9 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 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这不仅是我国在国际关系中坚持国际法原则的重大 胜利,也对其他国家带来很大影响.因为美国搞的一种试探,如果在这个问题上突破,也就在国 际法上开了一个先例,这样,美国,法国,德国等都会跟着来要求偿还旧债券,所以这个案子不是 孤立的。三、常见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2、美国 1976 年的

5、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 么?四、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 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 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 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 司法豁免权。2、美国 1976 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 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

6、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 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 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 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 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 年 3 月 9 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 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 1911 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 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 铁路,由于财政危

7、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 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 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 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 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 原则。因为这次借债是 1911 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 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 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 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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