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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万达广场 7 号写字楼 32 层 1 2014 年安徽省政法干警民法经典案例题(二)政法干警民法考试中,案例分析题主要考察考生对民法的实际应用,是否具有清晰的解题思路,力戒思维粗躁,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收集整理了政法干警民法考试案例分析题,供大家参考学习。案例二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 17 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 600 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 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 500 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 10 月,张某因患精神
2、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问题及解析】1.此买卖是否有效?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案例中张某与李某的买卖是有效交易。2、理由:张某与李某之间的交易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卖方并没有向买方有售后服务相关承诺,不存在退货的可能;张某与李某的交易行为,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交易活动已完成三个月,形成交易事实,构成事实合同;张某已满十六周岁,且其消费购买能力来自于自身合法劳动收入,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有权根据自由原则订立合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尚无“后悔权”一条,不可悔约;张某在十月后因精神分裂症而失云民事能
3、力,则相关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如果此项交易之前没有付现金,那么,李某有权向其父母索取“货款”,因此,张某父母想重新拿回货款已不可能。3、主要的法律要素是:合同法相关规定:(一)、1986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民法通则第 11 条第 2 款规定:“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1988 年 12 月 6 日施行的民通意见第 2 条规定:“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更多搜索:合肥人事考试网更多搜索:安徽人事考试网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万达广场 7 号写字楼 32 层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