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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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期评定准则(试行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已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在办理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

2、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2 总则2.1 目的 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 据。2.2 鉴定原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 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 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2.3 鉴定人 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3 术语和

3、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误工期 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 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3.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 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3.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 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4 头部损伤4.1 头皮血肿4.1.1 头皮下血肿:误工 10 日15 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

4、误工 15 日30 日,营养 7 日,护理 17 日。4.1.3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 25 日60 日,营养 15 日,护理 115 日。4.2 头皮裂伤 4.2.1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 30 日,营养 17 日,护理 17 日。4.2.2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 45 日6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17 日。4.3 头皮撕脱伤4.3.1 撕脱面积20cm2:误工 60 日90 日,营养 1020 日,护理 710 日。4.3.2 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 90 日1

5、20 日,营养 2030 日, 护理 1520 日。4.3.3 撕脱面积20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 90 日120 日,营养 60 日,护理 3090 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4.4 头皮缺损4.4.1 头皮缺损10cm2 ,误工 30 日60 日,营养 1020 日护理 715 日。4.4.2 头皮缺损10cm2,误工 45 日120 日,营养 2030 日,护理 1520 日。4.5 颅盖骨骨折4.5.1 颅盖骨线状骨折:误工 30 日6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15 日。4.5.2 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4.5.2.1 不需手术整复者

6、:误工 90 日,住院期间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考虑营养和护理期。4.5.2.2 需手术整复者:误工 120 日,营养和护理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6 颅底骨折4.6.1 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误工 6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15 日。4.6.2 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误工 9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30 日。4.6.3 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 :误工 120 日,营养 60 日,护理 3060 日、或视情况评定、但不超过误工期。4.7 闭合型颅脑损伤 4.7.1 轻型4.7.1.1 损伤当时无意识障碍,有主诉症状,但神经系统检查无客

7、观体征:误工 30 日,营养、 护理可以不考虑。4.7.1.2 损伤当时有意识障碍,伴有逆行性遗忘,无颅骨骨折,无神经系统定位体征,但有 主诉症状:误工 60 日,营养 15 日,护理 15 日。4.7.1.3 损伤致颅骨骨折,神经系统检查无定位体征,头颅 CT 无脑实质损害,但有主诉症 状,脑电图有轻度异常:误工 90 日,营养、护理可参照颅骨骨折,必要时适当放宽。4.7.2 中型:误工 90 日18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60 日。4.7.3 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7.4 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8 开放型颅脑损伤 24.8.1 开放型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

8、征者:误工 30 日9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 日。4.8.2 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 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4.9.1 颅骨缺损,需行颅骨修补术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2 颅脑损伤出现癫痫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3 外伤性智力损伤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4 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5 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6 化脓性脑膜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7 脑脓肿: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8 颅脑损伤后功能性障碍: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 面部损伤5.1

9、眼部损伤5.1.1 眼睑损伤5.1.1.1 眼睑血肿:误工 15 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5.1.1.2 眼睑裂伤,不伴有其它症状:误工 20 日30 日,营养 17 日,护理 17 日。5.1.1.3 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 3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720 日。5.1.1.4 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外翻需行手术治疗:误工 9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20-30 日。5.1.2 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误工 30 日,营养 15 日,护理 1530 日。5.1.3 泪器损伤 5.1.3.1 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 30 日45 日,

10、营养 17 日,护理 715 日。5.1.3.2 鼻泪管损伤,无手术指征者:误工 30 日45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715 日。5.1.3.3 鼻泪管损伤,有手术指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5.1.4 结膜损伤 5.1.4.1 出血或充血,能自行吸收者:误工 15 日30 日,无需营养、护理。5.1.4.2 后遗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 45 日6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3045 日;双眼损伤视情况延长三期。5.1.5 角膜损伤 5.1.5.1 角膜损伤无后遗症:误工 10 日15 日,无需营养、护理。 5.1.5.2 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需行角膜移植术:误工 60 日9

11、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3045 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5.1.5.3 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及双侧角膜损伤时: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5.1.6 虹膜睫状体损伤 5.1.6.1 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 30 日6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715 日。5.1.6.2 瞳孔永久性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 30 日6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715 日。5.1.6.3 前房出血:误工 30 日6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1530 日。5.1.6.4 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误工 60 日9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3045 日;特殊情况下

12、,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5.1.6.5 睫状体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5.1.7 巩膜裂伤5.1.7.1 单纯巩膜裂伤:误工 45 日60 日,营养 2045 日,护理 2045 日。5.1.7.2 角巩膜裂伤,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 12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4560 日。5.1.8 晶状体损伤5.1.8.1 晶状体脱位:误工 60 日90 日,营养 7 日,护理 720 日。 5.1.8.2 外伤性白内障 :误工 12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1530 日。5.1.9 玻璃体出血或需行玻璃体切割术:误工 120 日,营养 1545 日,护理 1545 日。5.1.10 眼

13、底损伤 5.1.10.1 视网膜震荡、出血:误工 30 日,一般无需营养和护理,较为严重的损伤,住院期 间考虑营养和护理。 5.1.10.2 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10.3 黄斑裂孔:误工 30 日9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3045 日。5.1.10.4 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 9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3045 日。5.1.11 视神经损伤:误工 9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3045 日。5.1.12 眼球摘除:误工 30 日45 日,营养 20 日,护理 20 日。5.1.13 外伤性青光眼:误工 30 日180 日,营养、护理根

14、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5.1.14 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误工 90 日18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4560 日。5.1.15 眼球后血肿:误工 6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5.1.16 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1.17 眶壁骨折 5.1.17.1 不需手术治疗的:误工 9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1530 日。5.1.17.2 需手术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2 耳部损伤 5.2.1 耳廓损伤5.2.1.1 耳廓钝挫伤致耳廓血肿:误工 15 日20 日,营养 115 日,护理 17 日。5.2.1.2 耳廓撕裂伤、耳廓切割伤:误工

15、 15 日30 日,营养 15 日,护理 715 日。5.2.1.3 耳廓部分缺损或全部离断:误工 15 日30 日,营养 15 日,护理 715 日。5.2.1.4 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 45 日6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5.2.2 外耳道损伤5.2.2.1 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 30 日,无需营养、护理。5.2.2.2 外耳道损伤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 90 日,营养 4560 日护理 4560 日。5.2.3 鼓膜穿孔 5.2.3.1 鼓膜穿孔可自愈的:误工 15 日30 日,营养 7 日,无需护理。5.2.3.2 鼓膜穿孔需行修补术的:误工 30 日60 日,营养 7 日,护理 17 日。5.2.4 听骨链损伤5.2.4.1 听骨脱位、骨折:误工 6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5.2.4.2 听骨链断裂需行手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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