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工程监管科室1.立案阶段责任对属于市发展改革部门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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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 编码实施 单位项目名称子项名称权种 类别责任事项责任岗位追责情形责任设定依据1.立案阶段责任:对属于市发展改革部门直 接监管的重点、重大建设项目,发现相关违 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重点工程监管科室 、市重大项目稽察 办主要负责人及经 办人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 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 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重点工程监管科室 、市重大项目稽察 办具体经办人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2、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重点工程监管科室 、市重大项目稽察 办主要负责人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重点工程监管科室 、市重大项目稽察 办主要负责人及经 办人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 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等内容。委分管领导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重点工程监管科室 、市重大项目稽察 办具体经办人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进行处

3、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重点工程监管科室 、市重大项目稽察 办主要负责人及经 办人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 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 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

4、刑 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 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 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 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 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7市发 改委市重点、重大 建设项目的招 标人擅自邀请 招标,违法确 定招投标文件 和资格预审文 件相关时限, 接受未通过资 格预审的单位 和个人投标, 接受应当拒收 的投标文件的 处罚行政 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 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当事人不承担行 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 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 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

6、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 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 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 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 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 严重构

7、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 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 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 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 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 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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