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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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化工学院学生社沈阳化工学院学生社团团管理条例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及生活,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为规范校级学生社团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团的育人作用,根据国家法律并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校团委授权社团联合会作为社团管理机构对校级学生社团进行管理。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大学生素质拓展;(三)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团组织活动。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

2、法规和校规校纪。社团成员,必须是经学校正式注册的沈阳化工学院在读学生,不接收校外人员参加。第二章第二章 学生社学生社团团的成立、注册及招新的成立、注册及招新第五条 社团发起人必须自愿接受校团委指导和社团联合会的管理,遵守社团联合会章程,必须有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管理或学术研究职能的我校正式机构,例如专业教研室、学院分党委、分团委(团总支)等。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应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第六条 社团的成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上交基础材料一份。基础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发起人名单(签名)、简历及指导教师的鉴定意见;(二) 经校团委初审通过后,领取并填写沈

3、阳化工学院新社团成立申请表(三) 递交新社团成立申请表后,社团联合会对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进行讨论,提出初步意见,上报校团委; (四) 校团委主管老师在社团联合会意见(体育类社团需有校体育部意见)基础上,对材料审核并对发起人面试,签署意见,审批同意后,报校团委书记通过;(五) 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同发起人组成筹备组,开始社团的招新及筹备工作。学生社团筹备期间,不得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筹备期间的所有工作需向社团联合会报批,批准后以沈阳化工学院 XXX协会筹备组名义开展。社团筹备期为一个月;(六) 筹备工作结束后,新成立社团的第一届负责人由社团联合会组织选聘;由社团自己拟订社团成立大会方案,报指导老

4、师和社团联合会通过后两周内,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在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下召开新社团成立会员大会,通过章程; (七) 领取并填写沈阳化工学院社团联合会社团学期注册表并交社团联合会进行存档。第七条 社团指导老师的聘请(一) 指导老师须为我校注册的正式教师,校外人员、学生、客座教授、访问学者、退休教师不得担任;(二) 聘请教师作为社团指导老师须经教师本人同意,不得超过三名,指导老师要能对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论证,对社团会员进行业务培训。体育类社团由校体育部指派指导老师;(三) 社团在聘请指导老师时,须向社团联合会上交指导老师个人简历,个人简历应由该社团指导老师所在院系团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

5、社团联合会批准并登记后,方可聘请为指导老师;(四) 指导老师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须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解释,经批准后方可变动。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一) 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二) 发起人中有受过校纪校规处分或是不合格社团的主要负责人;(三) 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四) 无有别于其他社团的特色品牌活动的;(五) 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社团的人数未超过 25 人的;(六) 没有明确的活动范围的;(七) 没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的;(八) 以营利和商业经营为目的的。第九条 已申报成立、但尚在审批之中就开展活动的准社团,视情节

6、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取消成立资格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社团,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十条 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社团联合会须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第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社团联合会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并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十二条 各学生社团在每学期开学初填写社团学期注册表,在注册表中应写明社团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本学期工作计划,并附全体社团会员名册。第十三条 各学生社团在学期末提交学期工作自评材料和副部长级以上学生干部工作考核评定成绩,交校团委存档备查。第十四条 各

7、社团每学年招收新会员工作必须在社团联合会的统一部署下进行。不得自行安排招收新会员。社团在完成招收新会员工作后,需在一周内将会员招收情况、会费收缴情况等材料交社团联合会备案。并在社团联合会网页上登记新招收社团会员名册。第三章第三章 学生社学生社团团的的组织组织机构机构第十五条 社团成员应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该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可以向社团联合会投诉或申诉。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该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应召开至少两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8、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二)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三) 修改社团章程;(四) 监督社团财务活动。第十七条 各社团在召开会员大会时,应及时通知社团联合会,主动接受社团联合会考核和监督,并将大会议程、内容及形成的决议报校团委备案。第十八条 社团会员大会做出决议、选举或罢免会长,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及社团联合会半数以上通过;对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各学生社团必须具有规范的组织制度和章程,并不断的加以修订和完善。第二十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社团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及各职能部门部长组成,。第二十一条 社团

9、负责人指社团会长、副会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被评为优秀社团的优秀会长鼓励并提倡延长任期。社团实行会长负责制。第二十二条 为避免社团组织机构的冗长和称谓的混乱,学生社团不得设立主席团、秘书处、组织部、财政部等机构。不得设置主席、秘书长等职务。学生社团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不得超过两名。不得设置超过 5 个职能部门,每个职能部门设置部长一名、副部长不得超过两名。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社团的思想建设,25 人以上的社团可以在社团内成立团支部,经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批准,按团章有关规定选举支委,进行组织生活和团日活动,并可以申请参加主题团日竞赛等共青团系统的各项创优活动。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只能由社团

10、会员大会民主选举或校团委与社团联合会公选任命产生。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选举,首先由本社团拟订选举方案,填写社团负责人换届(调整)申请表(见附页),报指导老师、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通过后,方能在社团联合会监督下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改选,未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不予认可。同时视情节轻重,予以该社团警告直至取缔处分。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应满足以下要求:(一) 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二) 学习成绩较好(不及格的重点学位课程不得超过两门);(三) 入会时间满半年,大一及以上年级,曾任该社团副部长级以上学生干部(指导老师负责选拔的社团除外);(四) 有与所任职务相

11、当的工作能力。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一) 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二) 有两门以上重点课程不及格的;(三)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校团委、社团联合会撤职或被宣布解散的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四) 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第四章第四章 学生社学生社团团活活动规动规程程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不得进行任何以营利为目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收费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学生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二十九条 各社团活动内容应与自己社团性质相适应,不应超越自己性质所规定的范围,严重超越活动范围经提醒仍不整

12、改的社团,将被强制注销。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禁止收取学生报名费、参赛费等活动费用。第三十一条 除因社团参加学校指定的大型活动或社会重大活动、校外重大比赛,并经校团委批准外,社团会员在社团活动与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发生冲突时,一律不得请假。因擅自参加本社团活动而不上课者,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按旷课论。第三十二条 各社团必须有自己的传统活动,并每学期举行至少一次,以突出自己的社团特色,鼓励每学期办些特色活动,力求新颖。第三十三条 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向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申请(体育类社团并且报校体育部),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按要求上交活动策划或填写活动申请表,并附活动经费预算,全部活动方案经批

13、准后方可开展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不经批准任何社团不得以“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开展任何活动应主动通知并接受社团联合会对活动的考核,同时认真做好活动总结,并及时将活动总结及照片交社团联合会存档备查,并登入社团联合会网站。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须经社团联合会以及指导老师审核签字(盖章)后,由社团联合会复核,报校团委批准:(一) 有涉外因素的活动。如涉及外籍人士的讲座、报告、活动等;(二) 需筹集经费(如社会赞助)的活动;(三) 收取费用的比赛、培训班、学习班等活动;(四) 涉及政治敏感性、外来文化传播的活动;(五)

14、 与校内其它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六) 晚会、讲座、报告会等其它比较重要的大型活动;(七) 室外群众性集会、沙龙及研讨会等活动;(八) 涉及宗教、民族问题的活动。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未经校团委批准擅自举办集体出游、社会实践、外出考察等校外活动,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取缔处分,并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若发生重大事故,其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第三十七条 社团出游出现安全问题,取消该社团及学生干部参与本年度的任何评优资格。社团不得组织本社团会员以外的学生进行出游、社会实践、外出考察等校外活动。第三十八条 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社团名义进行的活动视为社团活动。社团

15、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九条 社团活动悬挂宣传条幅、摆放宣传展板时要遵守社团宣传工作规范(见附页)。社团张贴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张贴通知、广告的社团活动视为违规。第四十条 社团举行活动,未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和不遵守学生社团活动规程,视情节轻重,予以该社团警告直至取缔处分,并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五章第五章 学生社学生社团团名称、印章及名称、印章及对对外宣外宣传传、 、联络联络的的规规定定第四十一条 社团名称(一) 社团名称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团及公共利益有损害

16、的名称;(二) 社团名称必须含“学生”字样,或在使用名称时注明“学生社团”。第四十二条 社团印章(一) 社团不得刻制及拥有印章,社团印章为无效印章,没有法律效力。私刻印章的社团,社团联合会有权予以该社团警告直至取缔处分。(二) 社团联合会印章为全校学生社团活动的唯一有效印章。(三) 社团开展活动、颁发奖状、签订合同、对外联系等需要该印章时,统一到社团联合会或校团委办理盖章手续。第四十三条 对外宣传(一) 学生社团可以制作会员证卡等物品,社团负责人在印制名片和会员证时,内容要属实,并必须醒目注明“学生社团”字样;(二) 社团接受社会媒体采访,或者进行其它形式的对外宣传时,必须定位于学生社团,并且必须醒目注明“学生社团”字样。第四十四条 对外联络(一) 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即与校外的单位组织相关联的活动)前须到校团委上交一份详尽的活动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必要时可申请由校团委开介绍信;(二) 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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