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互联网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一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36898504 上传时间:2018-04-04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谈互联网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一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浅谈互联网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一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浅谈互联网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一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浅谈互联网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一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浅谈互联网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一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浅谈互联网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一》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谈互联网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一(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1 -浅谈互联网浅谈互联网“人人肉搜索肉搜索”涉及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法律问题【摘要】本文针对“人肉搜索”过程中涉及到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等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期待正确认识和规范“人肉搜索”行为。“人肉搜索”作为工具被利用同时也给现实社会带来了危害,本文明确在“人肉搜索”事件中并不存在权利冲突问题,并提出实行实名制和网络身份认证等措施来规范“人肉搜索”行为。【关键词】人肉搜索 网络自由 侵权 立法建议近年来,“人肉搜索”侵权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强烈关注。处在道德与法律的夹缝中,争议不断这是“人肉搜索”诞生以来,网友对它最恰如其分的评价。如何在互联网中抑制其负面影响,

2、 有效地发挥“人肉搜索”的正面作用,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一、何为“人肉搜索”“人肉搜索”即“综合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及网民大规模参与等手段来搜寻和共享特定信息的网络活动。1“人肉搜索”按照其搜索范围的大小可以分为,狭义的“人肉搜索”和广义的“人肉搜索”。其中以寻人、搜寻线索、揭露真相为目的的搜索,即所谓狭义的 “人肉搜索”。以知识问答形式出现的搜索,与前述狭义的“人肉搜索”相结合,谓广义的“人肉搜索”。本文所说的“人肉搜索”是广义的“人肉搜索”。二、主要的“人肉搜索”事件最近几年来,发生在网络上的“人肉搜索”事件主要有“虐猫”事件、韩国的“狗屎女”事件、最美清洁女事件、铜须门事件、兰董事件、姜

3、岩自杀案等等,上述事件的具体情况在网络上很容易搜索到,这里就不详述了。有人将“周老虎事件”和“范跑跑事件”也作为“人肉搜索”,其实是不准确的。“周老虎事件”是政府部门经过司法鉴定得出的结论,范跑跑是自己在博客里面爆自己的料的,不是搜索出来的。三、关于道德审判的问题 杨孟尧.“人肉搜索”初探J.东南传播,2008(7):79-80.- 2 -有些“人肉搜索”是对社会丑恶现象进行揭露,利用群众的眼睛对“人肉”进行检举揭发,然后对“人肉”进行人格贬损,达到弘扬正气的效果。这里就可能涉及到一个道德审判问题。对于社会丑恶现象和违背道德的行为进行负面评价本身是没有什么问题的,是值得提倡的行为。如果“人肉搜

4、索”揭露的是事实,同时也没有侵犯当事人的隐私的情况下,当事人因为遭受巨大的社会压力而走极端自杀了,这种情况下很难说网站、发帖人、跟帖人(哄客、网络推手)等应该负法律责任。如韩屎女事件。四、“人肉搜索”涉及到的侵权问题(一)(一) 人肉搜索与人肉搜索与隐隐私私权权、网、网络隐络隐私私权权1 1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 隐私权(the right of privacy)一语最早由美国的学者萨缪尔D沃伦和刘易斯D布兰戴斯于 1890 年在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发表的隐私权一文阐发。其后,美国的法律与判例逐渐承认了隐私权。随着现代文明的进步与普及,信息技术和传媒手段的发达,隐私权保护更为急

5、迫,隐私权遂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承认,许多国的家的宪法、法律相继确认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和隐私不同,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它的内容广泛并倍受争议。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侵入侵扰、监听监视、窥探、刺探、搜查、干扰、披露、公开或宣扬等等。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具体对象是他人的私生活安宁和他人的私人信息资料。 对于网络隐私权的定义,学者有不同的见解,分歧主要集中在对于网络

6、隐私权属性的不同认识上: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一种财产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兼具无形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第三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仍然属于人格权的范畴。笔者- 3 -同意第三种意见。网络隐私权与隐私权虽有不同但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同样都具有的人身依附性、不可转让或抛弃性、不可被非法剥夺的属性。 2 2我国的有关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有关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1986 年我国的民法通则仅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没有对隐私权做出规定,这是立法的疏漏。1988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

7、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采取间接保护方法,通过名誉权涵盖隐私权,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也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通过名誉权涵盖隐私权提供救济,这种模式并未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是将隐私作为一般法益(民事利益)来保护。名誉权与隐私权在主体、客体、侵害方式、责任形式、免责事由和侵权动机等方面有明显区别,所以用名誉权来保护隐私权显然是不合适的。 隐私权立法实践告诉我们,我国的没有统一的隐私权

8、制度。盘点我国的相关法律,到目前为止真正正面体现隐私权保护的条文只有两个,一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二是三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所以我国的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水平极低,这与日益发达的当今社会极不相称,这个局面还要期待正在起草的侵权行为法来解决。 3 3“人肉搜索人肉搜索”事件中部分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事件中部分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从前文介绍的“踩猫事件”“铜须门偷情事件” “死亡博客事件” “谭静案三韩国的人被搜事件” “最美清洁工事件”

9、等来看,部分网民的行为已严重违法。主要集中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以侮辱、诽谤、捏造事实等方式使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二是擅自披露他人隐私。前一种侵犯的是他人的名誉权,后一种侵犯的是他人的隐私权。- 4 -由于“人肉搜索”是通过人问人的信息搜索方式,所以必须借助于各种论坛、社区。换言之,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网络社区或论坛的交互性,即使是单纯的“一问一答”式的人肉搜索,也与现实环境中的“一问一答”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即虽然参与回答的人数可能只有一个,但是由于回答者所提供的信息被众多人知悉,影响力巨大。加之提供的事实真假掺杂难以分辨,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评论往往容易形成舆论上的“合力”,给相关当事人造成了巨

10、大的压力和精神打击。即使是正常的合法的符合道德的评价,其“杀伤力”也不可低估。目前,有人把由人肉搜索而引起的网民以侮辱、诽谤的方式对他人行为进行评价的现象称为“网络暴力”,我认为一点也不为过。 (二)(二)“人肉搜索人肉搜索”与知情与知情权权 我国的对知情权做出了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只有两个: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出现知情权概念。该法第 8 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另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

11、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的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人肉搜索”中涉及到的知情权尚没有法律规定,所以“人肉搜索”中所谓的“知情权”暂时还不是公民的一项法律权利,以“知情权”为由进行抗辩不会得到支持。 但是知情权得到法律认可是必然趋势,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有权享有通过任何媒体寻求、接受、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和权利。这样一来知情权与隐私权就存在着冲突的可能。其实“知情”与“隐私”是一对截然对立的矛盾,对此种冲突应当由立法来界定。知情权的范围只能限于具有公共利益和正当的公众兴趣的领域,即公共事务领

12、域。在“人肉搜索”中由于人类的窥私、猎奇、好奇、探索等本性,知情权的范围被网友行使得无边无际,在一定的范围内已经十分严重威胁到了个人的私生活- 5 -安宁和自由。因此,为了协调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平衡,有必要在法律上规定知情权的范围,并设置公众人物、新闻价值等作为抗辩事由。同时也要作出公共利益、正当的公众兴趣等抽象判断标准方面的规定,用以划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合理界限。公众人物针对主体,新闻价值针对事件,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具有公共利益和正当的公众兴趣,在此限度内,公众享有知情权,可以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除此之外的私生活领域隐私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受侵害。 (三)(三)“人肉搜索人肉搜索”

13、与肖像与肖像权权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民事立法将侵害肖像权以“营利”作为一个构成条件,对此理论界与司法部门存在争议。世界各国的在保护肖像权方面有两种立法例,一是全面保护制度,即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他人肖像,注重对肖像权所包含的人格利益的保护。二是有限保护制度,即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方式使用他人肖像,偏重于肖像权的财产利益。我们认为全面保护制度更符合民法对人性保护的实质。尽管肖像权与财产利益存在关联性,但肖像权作为

14、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更重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如果主张以营利目的为侵权要件,实际上是使非营利的肖像使用行为合法化,这显然不利于保护肖像权。 2007 年底“死亡博客事件”中姜岩跳楼身亡。她生前写下的后来广为人知的“死亡博客”中,将原因归咎为丈夫王菲的不忠,并贴出了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这些内容在网上公开后,网友展开了“人肉搜索”,将王菲和家人的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全部在网上被披露。王菲及其家人经常遭到围攻、谩骂、威胁,除王菲开始夜夜失眠并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外,其无辜的家人也受到了牵连。 在“人肉搜索”中网民将事件相关人和非相关人如亲属家人同事的照片上传,在网络

15、上供人浏览使用,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是违法的。公民的肖像权是一种人格权,其体现的主要是精神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最主要的是保护公- 6 -民肖像权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同时也保护有精神利益转化、派生的财产利益。因此“人肉搜索”中上传照片行为显然与民法通则保护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立法宗旨相悖。目前法学界通说认为: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不论是否营利,均可认定侵害了他人肖像权。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在审理肖像权案件时,都没有将营利作为认定侵权的要件,笔者认为实务界的做法是正确的。(四)(四)“人肉搜索人肉搜索”中的言中的言论论自由自由权权1 1我国的言论自由权的法律规定现状我国的言论自由权的法律

16、规定现状 我国的对言论自由仅有宪法第三十五条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这六种权利中出版有著作权法落实,游行、示威有集会游行示威法落实,但言论自由既没有具体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在实践中也无相关操作。实践中在认定言论是否构成侵权方面可参考规定也不多,只有极少规定如诽谤、侵犯隐私等。因此丰富我国的关于言论自由的理论和实践已是当务之急。 2 2“人肉搜索人肉搜索”事件中不存在权利冲突问题事件中不存在权利冲突问题 有很多学者在分析“人肉搜索”事件时都认为宪法权利(言论自由权)与民事权利(隐私权、名誉权和肖像权)发生了冲突。笔者认为“人肉搜索”事件中并不存在权利冲突。 法律权利冲突是现实存在的。有权利必有冲突,权利冲突普遍存在并不可避免。但“人肉搜索”事件中并不存在权利冲突问题,因为权利冲突的可能性已经在立法中得到了解决。拿大家议论最多的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名誉权和通讯自由权来说,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2 条对此进行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教育/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